滬、深警方通報60餘起P2P平台非法集資案件

滬、深警方通報60餘起P2P平臺非法集資案件

近期,網貸平臺接連“爆雷”,據媒體報道,6月份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超過60家。據不完全統計,7月以來,已有上百家網貸平臺出現問題,部分網貸平臺規模超過百億,牽連的投資者逾千萬。

滬、深警方通報逾60起P2P平臺爆雷案件

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多個分局通報了近期轄區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案件,均涉及各類P2P平臺。通報公佈了上海“壹理財”、“旺財貓”、“貿金所”、“優儲理財”、“永利寶”、“小沙僧”、“巨人理財”等44起案件。這些案件基本上是相關公司通過設立線下門店及線上理財平臺,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在產生巨大資金缺口後,導致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

8月3日,“深圳南山公安”微信平臺上先後發佈9篇文章,對10家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進行情況通報。10家網貸平臺分別是“發財豬”、“利民網”、“零錢罐”、“普銀”、“錢富寶”、“趣錢”、“同盈基金”、“金融圈”、“投之家”、“吆雞理財”。深圳警方表示將持續加大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P2P平臺的偵查力度,全力做好追贓挽損工作,保護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滬、深警方通報60餘起P2P平臺非法集資案件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表示,最近“爆雷”的網貸平臺原因大概有三種:

一是平臺本身就是以惡性的目的進入這個領域,利用P2P的模式掠奪公眾財產,進行非法集資,這種形式比較隱蔽;

二是平臺本身不帶有惡性目的,但經營過程中為了降低成本,就去打“擦邊球”或是進行違法違規操作,這種平臺存在金融風險;

三是P2P平臺在初期野蠻發展,在監管政策出臺之後,有些主體依然去從事違法違規的行為,沒有實行備案,從而導致風險。

投資者要警惕這種違法違規的平臺,小心它的風險背後可能是一種惡性主體的進入。

隱患:“資金託管”不能保障資金安全

檢索發現,一部分網貸平臺會宣傳自己“資金託管”,但實際上只是購買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服務。早在2017年2月,原銀監會就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中指出,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

李愛君表示: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第三方存管主要是通過商業銀行來進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沒有存管資格。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有存管的要求,存管機構規定為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而第三方支付既不是銀行也不是金融機構,它只是從事了一個支付業務,這就意味著它不在國家的強監管下,是無法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

那網貸平臺所宣傳的“銀行存管”就一定安全嗎?李愛君表示:要判斷平臺是否真的存管,要看它的存管協議;也就是說存管協議裡有對存管機構權力和義務的規定,如果這些規定針對著資金的安全,那麼投資者的資金在這個存管的條件下才是有安全保障的,否則同樣無法保障資金安全。

滬、深警方通報60餘起P2P平臺非法集資案件

風險:大量虛假廣告引導投資者

記者在搜索網貸平臺時發現,很多互聯網金融平臺都會在網絡上投放大量廣告,吸引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不二之選”、“理財火爆,收益好”、“理財強烈推薦”等宣傳語層出不窮。

這類廣告多為軟文類型,配合“中國500強”“國資背景”“國內知名”等修飾詞,看似權威正規,實則誇大事實。《廣告法》規定,廣告中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在這類宣傳資訊文章裡面卻屢見不鮮。

“網貸行業是一個金融創新的新型領域,其法律性質屬於民間借貸”李愛君說,“所以在這個領域進行投資的人群,大部分缺乏專業的金融知識,對風險的認知能力也較弱。因此,這類投資者容易被虛假廣告所吸引和誘導”。而搭載這些新聞的網絡平臺,很多都是“比較大”“比較官方”的平臺,投資者選擇信任該平臺並進行投資,但卻遭遇爆雷事件。

發展:加強監管 理性理財

日前,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舉辦的“網絡借貸中介機構自律與規範研討會”上,參會專家認為,近期“爆雷”平臺具有共性特徵,集中體現在平臺自融、發放假標劣標、期限錯配、未上線銀行存管、缺乏自主資產研發能力等。在加強網貸監管的關鍵時期,問題平臺必然面臨淘汰出局的最終結果。

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總監事李有星表示:“合規、審慎、穩健是行業發展的準繩,在市場規律的指引下,行業能夠實現良幣驅逐劣幣,在陣痛期後迎來新機遇。”網貸行業能夠覆蓋傳統金融機構無法提供資金支持的領域,吐故納新是行業自我淨化的正常過程,無法適應強監管環境的違規違法平臺逐一驅逐,有利於優質資源重新分配到合規合法、適應市場要求的平臺。為投資者構建更加健康合規的環境,響應監管層引導行業走向健康發展的初衷。

針對投資者,李有星也指出“應當解決認識文化,很多網貸投資者把自己當成‘銀行存款人’的角色,因此,‘知道買者風險自負’也很重要。經得起核查的出借人與借款人真實——對應是反擠兌的有力措施。特殊時期,允許投資者債權轉讓是減少風險的辦法之一。”

來 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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