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代運營」真能躺著賺錢?千餘人被騙500餘萬元

作為一個淘寶賣家界的菜鳥,如果有人告訴你,只要你購買套餐,就可以為你進行店鋪開通、裝修、上貨,而且還有一對一的老師指導,輕鬆賺大錢,你會不會心動?

作為一個在家帶娃的寶媽,如果有人告訴你,加盟公司每月都有幾千的收入,零門檻、收入高、可兼職,你會不會參加?

作為一個放假在家的學生,如果有人告訴你,只需要一部手機不需要場地,不需要投資,就可以輕鬆賺錢,你會不會高興?

如果你看到這些問題,腦海裡閃過“願意”或者“可以考慮”,那麼“恭喜你”:你有80%的可能掉進騙子編織的“美麗陷阱”。

7月11日,縣法院就公開審結了以劉某、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為首的一起涉案13人的合同詐騙案件,該團伙通過成立公司,以“淘寶代運營”的方式進行詐騙。截至案發,該團伙已利用上述方式發展“客戶”1000餘人,涉案金額529萬元。

“淘寶代運營”真能躺著賺錢?千餘人被騙500餘萬元

據受害人劉某稱,她是一位寶媽,專職在家帶娃。2015年10月的某天,一名自稱是某公司的招商經理加其好友,聲稱可以幫助開網店,自己公司的套餐特別適合全職媽媽。之後的每天,這位經理都會向其“問候”,介紹自己的公司是淘寶的第三方合作公司,是一家正規公司,而自己的客戶開淘寶店已經輕鬆賺大錢了。同時,該經理的朋友圈每天都發布公司工廠的視頻、客戶加盟截圖、客戶銷售額度等。

看著別人都能輕鬆賺錢,劉某心動了,但她還是留了一個心眼,要求視頻,親眼看看公司的運行情況。視頻中,她看到該公司有10多人在上班,最終相信了該公司是一家正規的公司。

“套餐不同服務不同,銷售額滿一定量還能退款”,在經理的忽悠下,她購買了3680拓展版套餐,該公司還郵寄了合同與其簽訂。

“淘寶代運營”真能躺著賺錢?千餘人被騙500餘萬元

不久,對方幫其開了一家網店,並進行了簡單的裝修。網店開起來後,卻沒有像該經理宣傳的那樣,沒有所謂的老師對其進行一對一的指導,她的網店也幾乎沒有生意。而不久,這個招商經理卻以其網店生意慘淡,向她推銷公司的升級套餐,只要其交錢,就能享受到更高級別的服務。意識到被騙的劉某,要求退錢,但對方以劉某不善於管理為由,拒絕退款。

劉某是怎麼一步步掉進對方陷阱的,就在於“淘寶代運營”不同尋常的“服務方式”。公司內部分工明確,下設前臺及廣告部、銷售部、售後部三個部門。

廣告部:投放虛假廣告招攬客戶

公司廣告部主要由潘某某負責。他利用詐騙得來的資金,以公司合法外衣作掩飾,通過公司的微信、QQ號找人在網上發佈虛假廣告,比如加盟公司每月都有幾千的收入、零門檻、收入高、月入5000元、可兼職,有意向可加某微信等,誘使客戶主動聯繫。

同時,宣稱是正規公司。公司發給每個員工一個微信號,如果有意向開淘寶的客戶加了微信後,銷售人員就會告訴客戶,自己公司是淘寶的第三方合作公司,有自己的工廠、有專門的合作商可以一件代發、有一對一的專業指導老師、可以提高淘寶信譽等內容取得客戶信任。

並在朋友圈炫圖(圖當然是假的)。在朋友圈炫耀今天有多少人加盟公司,誰的淘寶訂單有多少,誰又賺了多少錢等吸引客戶。

銷售部:通過詐騙話術和“工廠”忽悠人交錢

銷售部分三組,招聘的員工進行詐騙前,公司會統一進行話術的專業培訓,專業的話術加上公司的“正規”、朋友圈的各種圖片,讓有意開淘寶店的人戒備心下降不少。同時公司還專門有一個辦公室,專門擺放從網上購買的衣服、鞋子之類的,專門視頻給客戶看,說是自己公司的工廠、貨源。

如果客戶有意向,銷售人員就開始介紹套餐,2680的學生版到16800私人定製版(總有一款適合你),承諾將客戶的店鋪進行裝修、宣傳推廣,將網店刷到一定等級並返利。並告訴客戶,套餐的錢是凍結在專門的賬戶中的,達到多少銷售額就會返還,騙取客戶與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其所謂的服務套餐。

而真相是,公司並沒有真實的穩定貨源,後臺力量也嚴重不足,難以支撐對外承諾的服務,已加盟的網店基本上都處於無生意的狀態。

售後部:負責拖住被害人

售後部主要負責配合、策應銷售人員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當詐騙得手後負責穩住、拖延被害人,為銷售人員進一步實施詐騙提供條件。

當客戶向公司發難時,就讓售後進行安撫。如果客戶鬧得太兇,就讓公司員工去該客戶的網店裡刷單,或者用工具刷虛假流量。

同時,公司以搞活動的名義向客戶升級套餐,之後安排員工冒充消費者購買東西,讓客戶相信升級套餐後可吸引更多顧客。

法網恢恢 詐騙團伙將面臨法律嚴懲

據鄭某某等人供述,2015年2月,劉某、鄭某某、潘某某各出資10萬元成立杭州創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先後招聘多名年輕員工,並進行“話術”培訓,傳授詐騙技巧,後由於被人投訴為騙子公司,網評很差,就更名為杭州輕淘管理有限公司,以掩人耳目。截至2016年8月案發,該團伙已利用上述方式發展“客戶”1000餘人人,涉案金額529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1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其中劉某、鄭某某、潘某某數額特別巨大,李某某、葉某某等9人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鄭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餘9人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潘某某等11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鄭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潘某某等10人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縣法院作出判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潘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4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鮑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祝某某等7人犯合同詐騙罪,免於刑事處罰,退出贓款均返還受害人,其餘贓款,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