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油汙致老人摔傷 法院判環衛處擔責20%

近日萍鄉中院審結了一起六旬老人起訴某環衛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件,二審最終改判由某環衛處對老人羅某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兩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的一天早上,羅某行走在萍鄉某菜場公交站附近路口的人行道時,因地面油汙打滑摔倒在地,經司法鑑定構成九級傷殘。由於該事故發生路段的保潔系由某環衛處負責,羅某認為某環衛處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其在某環衛處負責清掃保潔的存在油汙的共同道路正常行走而滑倒摔傷,故將羅某環衛處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自己損失60%的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羅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導致其摔傷的油漬系某環衛處遺撒的,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害結果與某環衛處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了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羅某在人行道行走過程中,因路面存有油汙,致使其摔倒受傷,對該損害後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依據法律規定,直接侵權人即油漬的傾倒或遺撒人和具體負責道路清掃、保潔的責任單位均應承擔相應責任。羅某在無法確認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向對事發路段負有清掃、保潔義務某環衛處主張權利,於法有據。現場照片以及影像資料已經證實某環衛處對事發路段傾倒或遺撒的油汙未及時履行保潔維護義務,且某環衛處也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保潔維護義務,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傾倒、遺撒油汙的具體行為人身份無法查實,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力、損害後果等因素,二審法院最終確定某環衛處對羅某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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