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魏天用訴被告程紅朝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1089號民事判決:被告程紅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魏天用勞務報酬款3169元。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紅朝負擔。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程紅朝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魏天用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程紅朝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程紅朝
性別:男
年齡:37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0****4514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姚鎮下莊村下莊自然村266號
立案時間:2018年6月5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1850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1089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194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7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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