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決定給予張海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给予张海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張海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海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購物並公款報銷食宿費用,違規給職工發放福利,違規購置車輛;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私設“小金庫”,將呼和浩特市政務服務中心相關支出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銷。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5家銀行和102家招標代理公司、97名個人索取共計493.397萬元,涉嫌單位受賄罪,張海生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張海生利用職務之便,向相關企業索取大眾牌途銳越野車1輛,價值78.3372萬元,涉嫌受賄罪;利用職權指使他人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賬外資金,為其個人購買集郵冊、冬蟲夏草、購物卡共計33.53萬元,涉嫌貪汙罪。

張海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張海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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