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明方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帳戶借給高勇,高勇操縱股票,黃曉明要受到處罰嗎?對此你有何看法?

南山憶夢


既然黃曉明都發公開聲明瞭,而且是在配合證監會調查之後發出來的,意思很顯然:我沒事。

至於八卦的人群相信不相信,就很難說了。黃曉明只要說,我是委託一個人認識的人幫著理財,這個人再轉移到高勇名下,他本人根本不認識高勇,一切事情就簡單多了。

話說,我們平時要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信息,怕被壞人利用它去幹壞事,如果全能撇乾淨,那我們還擔心什麼呀。

這裡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

1、為什麼一則簡單的事,會被做天大的事討論?

沒犯法、沒犯罪之前別假定有罪,這好像是文明人應該做的事,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事。但我們的情況卻恰恰不是這樣,總是一有風吹草動,就高嚷著犯法了呀,要被嚴查了,是黑洞呀。

然後我們被質疑是一群法盲,但最後的最後,這些人都出事了,且犯了大事。

為什麼會有如此大動作的反應,為什麼許多理智的人總想就事論事,而我們許多吃瓜群眾就不想就事論事,就喜歡用自己的邏輯推演呢。

真的是因為不公平的事發生不少,貧富差距太大,秘密交易太多。

2、如果要查,全脫不了干係。

這是因為我們粗放式增長,留下許多粗糙的痕跡嗎?

一方面我們希望精細化生產,精細化管理,另一方面,我們希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對民營企業家,在對明星娛樂等領域,過於追究,會引導到不同的風向上去。

我們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認認真真,簡簡單單的生長、成名、貢獻呢?

依靠教育,依靠新一批的人,依靠榜樣。把那些公德心經受得住考驗的人拿到前臺來,我們要向他們學習。

當前,我們可能學錯了對象,我們只學習賺大錢的人,那些把公司搞上市的,學習那些體育影視明星,那些極有個性,且能力非凡的人。

其實,還真應該把“維度”降一降,學習普通人,普通崗位默默幾十年的人,不羨慕鴛鴦不羨仙的那種。

把人高高地捧上去,又高高地摔下來,看是過癮,多數人的三觀就亂了。

黃曉明正當光明地發佈了聲明,他沒有說要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明面上也表示他不會受到處罰了。

但私底下他的各種工作,可能就不能像之前那麼順暢了。

名利雙收,是一個遙不可及的輝煌,多數人最後都只能捨棄了名,好好享受著由名帶來的“利”。

各路明星大多如是。


財經作家邱恆明


先說希望:希望這成為一個法治的討論事件,而不是針對一個人,畢竟,證監會這一次蓄足了藍,來了一波大的,那麼不要浪費,這種多賬戶操盤的事件在之前也比較頻繁和普遍,中國資本市場要從戰國時代到文明社會,需要全社會對具體法律條文和法律漏洞的討論和修復。最不希望的就是這個事件成為挖真相的輿論攻防戰。實際上事件很清楚的,黃某明將賬戶給高勇,讓其買賣,然後黃某明的賬戶涉及操縱違法。

實質上,黃某明是否主觀過錯,知不知曉不是本案重點,本案重點要解決的是兩點:一點,黃某明和高勇之間的合同是不是委託理財合同,第二點,黃某明出借賬戶涉嫌違法是否可以不知者無罪。

我們針對第一點,我給出我的判斷。我國的法律是比較明確的,信託型委託理財應該是有指定的體系,指定的合同格式,指定的組織形式,比如基金,比如資管,還需要有一定的資質。私募,規定略少,但是也是需要去基金業協會主動備案,符合形式上的合法性。所以才有了私募基金的發展。為什麼要有這麼麻煩?很簡單的道理,主體責任明確,你登記備案,你照章納稅,那麼你買賣的責任都是你本人的。這很明確,私募基金經理就是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那麼本案的委託理財合同屬於哪一類呢?這不是一個信託型委託理財合同,我認為這是一個代理型委託理財合同,很清楚明白,高勇是代理人,黃某明是被代理人。高勇是以黃某明的名義操作股票買賣。在我國法律裡面非常非常明確的區分了兩類行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區分的條件是: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而且非常非常明確的,如果“資產沒有轉移”、“交易中以黃某明的名義”,那麼這個合同就是代理型委託理財,受託人(高勇)按照委託人(黃某明)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我們再來看第二點,黃某明出借賬戶涉嫌違法是否可以不知者無罪。我們前面已經很明確了,合同的性質是明確的,責任主體也是明確的,就是黃某明。那麼是否適用不知者無罪呢?首先很明確,這不是什麼善意第三人,你是代理合同的合同相對方。黃某明和高勇是合同的雙方,這裡沒有第三人的概念。而且法律規定代理合同並不適用不知者無罪。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是連帶責任,什麼是連帶責任人,也就是說,如果代理人比如高勇對別人C造成傷害,那麼,那麼這個C直接起訴黃某明,法院也是支持的,因為我只認得賬戶上的名字。如果黃某明覺得冤枉啊,他可以怎麼辦?他找高勇,你小子沒按照合同辦理,違約了,你得賠。

雖然以上已經很明確了,責任是歸於黃某明,誰的孩子誰抱走,誰的賬戶誰負責。很明確。但是有一點,黃某明可以起訴高勇,舉證說代理合同欺詐,然後直接說本合同無效,不過,從現在聲明的那些內容來看,似乎還是比較困難的。有一個點可以考慮突破,就是告路某和高勇串通欺詐,騙取賬戶。

總之,我很奇怪很多律師的看法,竟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並不符合,當年關於隱名股東問題,當時就已經在這些方面做過充分討論。隱名股東就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是個掛名的股東,當時高法就是根據主體責任認定,名冊上登記著誰,那麼賣股票,投票,承擔責任我們按照名冊上來,至於違法了隱名合同的情況,隱名股東和名冊上的股東你們互相去打官司。

不過,話又說回來,在法律明確的情況下,也可以酌情減輕黃某明的連帶責任,因為有些事是歷史問題。適當的警示和提醒,特別是法律普及是非常重要的。實際上代理理財和信託理財這種事,本就應該人盡皆知。誰都應該看好自己的股東證,身份證,支付寶,微信。別人拿去用,都是有風險的。以上一點愚見,希望對社會有益。


凱恩斯


黃曉明知不知情,認不認識高勇,只要相關部門調查當事人高勇便知。其實,應是黃曉明演戲賺了錢,又不會投資,只能把錢和帳戶交給他母親來處理,但是他母親找到了一家投資公司的路某,這位也是私募基金的操盤手,再由路某介紹了高勇,黃曉明可能不知情,但是他母親肯定是認識高勇的,否則在一點不認識的情況下憑啥把她兒子的股票賬戶和資金,給了高勇去管理呢?這是要有一定的信任關係的。

如果黃曉明方真的不知道高勇的操縱股價罪名,也沒有參與高勇的操縱股票事項,黃曉明和他的母親只是作為一個投資者的身份,把錢交給理財公司,委託高勇替自己理財的,那黃曉明就不太可能受到任何處罰。現在明星委託私募高手抄股的事情太多,只是黃曉明和他母親把自己的個人賬號和鉅額資金往高勇這邊一扔,再也不去關心這邊的情況,實在有些大膽。也應該引起投資者引以為戒。

如果黃曉明和他的母親,認識高勇,甚至黃曉明也參與到高勇的股標操縱事宜上來,那麼黃曉明可能會獲得一個共謀操縱股價的罪名。不過這猜測不太可能真實發生,因為黃曉明這樣的藝人實在太忙,再也不可能有時間去操縱某隻股票,而黃曉明的母親把自己兒子賬號和資金都繳給了私募高手操作,原本想獲得高收益,沒想到卻陷入到了兒子被調查的危險境地。在這件事情上,黃曉明方在投資理財安全方面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不執著財經


一、你說出借賬戶,那麼我就要問:這個出借的賬戶裡面有沒有賬戶所有者的資金,如果有,那就不是出借賬戶

什麼是出借銀行賬戶?出借銀行賬號是指個人或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單位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自己在銀行申請一個銀行賬戶,但沒有使用,或者將賬戶裡面的資金轉出後,將賬戶即密碼交給他人,由他人使用這個賬戶進行其自己資金的存取或者轉賬行為,這才是出借賬戶。


如果賬戶裡面有資金,賬號的所有者將賬戶及所存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那就不是出借賬戶,而是出借資金了。

賬戶只是一個存放資金的形式。

我把賬戶及賬戶密碼交給你,你擁有了使用這個賬戶資金的權利,這其實是一種資金的管理行為,不是賬戶的管理行為。


二、黃某明和高勇之間是否是委託管理證券賬戶的關係

委託管理證券賬戶是很專業的事情,如果沒有簽署委託協議,那僅靠空口是無憑的。

黃某明稱該賬戶是由其母親管理,又稱其與高勇並不認識,那麼顯然,黃某明與高勇之間是不會存在什麼委託協議的。

黃某明與其母親之間是否有協議?

黃某明的母親與高勇之間是否有委託協議?

一個母親是否有權將兒子的賬戶全權委託給一個兒子根本不認識的人?

看看協議也許就能一目瞭然。


三、黃某明是否應該受到處罰,其實很簡單,一切都在於證據

基於第一點:戶主的賬戶及資金被利用了操縱證券市場,戶主享受了盈利及虧損,那麼,就什麼都不要說了,有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委託也不行。因為在法律上,即使是放任,那也是主觀故意的一種。

基於第二點:僅僅是賬戶,裡面沒有資金,那就只是出借賬戶的問題,不會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問題了。


我們相信這個問題及黃某明的答案會不斷完善,但事實存乎一心,事實存乎於協議之中。

關注北京郭廣吉律師,瞭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資訊!


郭廣吉律師


迄今為止,在黃曉明的演藝生涯中,這次的股票事件使他成為演技水平的高峰,有了突破性的大躍升,我認為以他兩篇聲明,特別是第二篇聲明最為出色,完全有能力角逐奧斯卡金像獎的最佳劇本獎。

在8月15日凌晨發佈的微博聲明中,他訴說了自己的無辜和天真,說是自己投資不謹慎,而且還上演了一幕悲情的天下孝道,把鍋成功的給了老媽,我能想象他在咀嚼每一個字時那種眼泛淚花的表情,那一刻,我相信他是入戲的,把一個善良被騙的好孩子形象演繹的淋漓盡致。

在8月16日的微博中,黃曉明再次發文,這次不是開脫而是感謝,感謝所有困難時幫助他的人,我相信這一次他同樣落淚了。而且在這次微博中,他悲憤的指出是有些媒體的惡意炒作,是懷著不良動機的人在害他,又一次把鍋成功的甩給了媒體。

不要講什麼仁義道德,雖然這次的股票事件沒有讓你承擔任何的處罰,但你的形象已經嚴重受損,說那麼多有什麼用呢?你數錢的時候為什麼不假裝無辜呢?對自己有益的裝作若無其事,可一出事就甩的乾乾淨淨,好事兒怎麼淨是你的呢?

明星是公眾人物,影響力和常人是不一樣的,影響越大,責任越大,我們允許任何人賺錢,但需要每一分錢都賺的乾乾淨淨,你巧妙的利用了規則,你贏了,可你的示範作用是巨大的,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是巨大的,你做了一個壞榜樣,可能會讓更多的人受傷害。


元芳有看法


最近娛樂圈可是不太太平,範某某剛被帶走調查,又整出來個黃曉明18億股票操控案。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明星涉及股票操控了,曾經的趙某某可是割了好大一片韭菜。

黃曉明之所以會牽扯進高勇操控股票精華製藥一案。是據證監會披露,2015年,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控精華製藥股價,這20億的資金一方面來源於他名下公司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霞、張某、吳某江等10多人出借的賬戶。

前幾日,黃曉明工作室發表聲明稱,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參與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同時“未曾受過任何股票有關的處罰或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黃曉明聲稱自己並不認識高勇,賬號一直是交由其母親管理,是其母親張某霞將賬戶委託給高勇。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是這麼一大筆錢交給高勇打理,在雙方簽訂委託協議之前,肯定會有大致的盈利分配,其母張某霞在做這麼大的投資時也不可能不去知會黃曉明。

不管是真的不知情,還是有意為之。對黃曉明來說處罰都不會很重。

根據相關人士表示,若自然人賬戶所有人僅表示是出借賬戶緣由,並不知情其賬戶被利用進行市場操縱,將不會被凍結其賬戶。如果是知情的情況下,那就屬於合謀了,依法得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唯一能希望的就是證監會能夠起到真正的監管作用,也希望黃曉明能早日解決問題,給公眾一個合理的交代吧。


一貫子


對於這起事件,我希望大家能夠把這個事件作為一個法律問題去看,而不是一個娛樂八卦。黃曉明是誰,在這起案件當中並不重要,因為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不會因為他是明星而重罰,也不會因為他是明星而姑息!

正如黃曉明在微博當中所作的聲明一樣,他並不認識高勇,也不知道高勇的所作所為,他只是將他的理財賬戶交由他母親管理。母親一開始是交給了路某理財,路某後來又轉委託給高勇進行理財。至於高某用黃曉明的賬戶如何進行操作,他就不得而知了。



我們說假如事實情況確實是如此,那麼黃曉明在這起案件當中至少不會承擔太大的責任或者可以免責。但是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黃曉明所說的知道還是不知道,畢竟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如何來證明你知道還是不知道呢?

從這起案件來看,涉案的資金是非常巨大的,如此大額的資金委託一個人進行理財應當有最起碼的一個謹慎性,不可能隨隨便便招張三或者李四就給自己理財吧?

所以說,黃曉明說完全不認識高勇似乎有點說不通,因為他至少應當知道有高勇這麼一個人,對他的背景有個基本的瞭解。也許他真的不知道高勇利用他的賬戶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情,但是這也只能說黃曉明的法律意識有些太欠缺了。他和他母親完全把自己的理財賬戶撒手不管,全權交給別人進行處理,這種做法本身就會帶來極大的風險。所以黃曉明要想真正免責,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證明自己在這個過程當中確實不知情,而且要將自己將賬戶委託他人理財這個過程能夠自圓其,說讓別人信才可以!



而假如高勇利用黃曉明的賬戶獲得了一些違法收入,並且這些收入流入到了黃曉明或者他母親的賬戶當中,這部分收入按照法律規定也是應當被罰沒的。只不過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或者更多的時間來理清哪些收入屬於違法所得。

所以對於這些高收入的明星而言,錢越多是非就越多,前面剛走了一個范冰冰,現在又來了一個黃曉明,都是金錢惹的禍。所以當明星看來也不是那麼好當的。既然已經成為了一個公眾人物,就要更加對自己的一舉一動謹言慎行,先成為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才能成為一個好演員!


任律師工作室


個人對此案的看法,黃曉明可以說完全是無辜的,當了輿論公眾對近期股市暴跌不滿的靶子。從事情來龍去脈來看,黃曉明賬戶由其母親管理,後其母交由高勇代客理財(很多普通老百姓並不知道證券市場有很多的法律規則,稍微不留意,大資金就會觸碰。比如同一天不能大資金同時買入再賣出某一隻票。而小散戶此種模式叫做T,是允許的)而這個高勇,在私募圈,人品是非常差出了名的。為了謀圖代客理財暴利,利用其賬戶參與操縱是最合理的解釋。黃曉明無形中給其操縱行為背鍋了。至於普遍使用的股市操縱模式,我的文章裡有詳細說明。我們遊資是通過超短線控制小盤股票的價格來盈利的,隔夜拉臺起來製造熱門異動股莊家開始拉臺的假象,配合股評黑嘴推薦,有大把追強勢股的散戶接盤,實際上和黃曉明的模式操作的差不多。只是體量小很多,時間短,空間也小很多,也不觸碰證監會的違規規定。牛股幫幫主的圍脖裡也有操盤原理更加詳細的說明,可以學習參考,瞭解黃曉明案的來龍去脈,避免掉入股市陷阱!站在我多年炒股經驗,對市場深入接觸瞭解的角度,分享下個人看法。還有朋友拿趙薇比較,其實兩者本質不同。趙薇是作假,虛假出資,槓桿收購上市公司,空手套白狼,坑害股民。而高勇是利用股市交易規則,打擦邊球,大資金集中拉抬價格,如果是多個小賬戶,多個散戶一起買這票,拉高了價格,就是合法的。簡單說,趙薇模式即不道德,又違法。黃曉明案不涉及道德問題,只是違規操作,最多罰款了事! 支持的朋友點贊,讓更多人看到理性正義的聲音


遊資漲停板敢死隊


黃曉明說他不認識高勇這位為他理財的人你信嗎?

你不認識你的母親肯定是認識的。你的母親把你名下的十六個帳戶讓高勇來為你答理,十六個帳戶那也是不少的錢才,難道你母親不跟你說這些事情,要不說誰會相信呢?

帳戶一借就是4年。從2014年炒長生生物前身開始一直到現在事發,已經4年了,10多個戶頭,那麼多錢交給外人答理,還稱不認識對方,你的這種說法能站住腳嗎?

既然你的母親把帳戶借給了理財公司,那雙方肯定是有協議的,几几分成風險共擔也會形成文書的。不是為了掙錢,你黃曉明能把那麼多的錢借給外人,不還是想在股市上讓你的錢為你:錢上生錢嗎?

怎麼出事了就與你無關,掙錢了你就分成,世上哪有這樣的好事。誰也彆著急,戲才剛開始,高勇肯定會在法律的面前說實話的。

那怎麼才能在股票金融市場上掙上豐厚的利潤,無外乎用非法的手段來一渣一查割著老百姓的韭菜,才能讓你的錢包更鼓更豐厚。

至於你黃曉明有沒有範法,受不受處罰,那要請法律來評判你。

誰都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手機用戶放飛的燕子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黃曉明可能不會受到處罰!我們來回顧一下整個事態的發展,首先要知道的是被調查並且進行處罰的人是高勇,在他的違規操縱股市影響下,證監會對其進行了將近18個億的罰款以及沒收資產,並且責令不準再踏入股市!

而高勇操控的利用的2個集合資金信託賬戶中出現了黃曉明的名字,這才把黃教主拖下水,我們首先不來評判黃教主所說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帳戶借給高勇這件事的真假,就單純以這個事件來分析的話,黃教主更像是一個投資方或者僱主的角色,而高勇則是一個被委託打理資金,進行投資賺取收益的人!那麼犯罪的可能只是這個打理資金的人,和投資方卻沒有關係!

做一個簡單的比喻大家就可以明白,就好比你把錢投入了基金,給基金經理進行投資賺取收益,但是你沒有直接參與投資只是投資了基金,基金本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基金經理利用內幕交易或者操縱股價的方式進行賺取收益,那麼他就是違規的,可是作為投資基金的你因為沒有直接參與這個違規的投資,因此不會被處罰!

最新消息稱,有關部門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由於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打字很辛苦記得點個贊!!加一波關注,帶你讀懂主力真正的意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