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

为牢固树立“放管服”改革理念,扎实推进公安部“放管服”20项改革措施,按照省公安厅下发的《河南省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豫公通〔2018〕17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河南总队与省质检局会商同意,推动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围绕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构建交管服务新格局,鼓励主动会同质监部门通过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简化程序、即时联网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鼓励代办车驾管业务,方便群众就近上牌、领证、检车。

推动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措施

(一)依法依规、简化程序,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根据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的要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对于推诿扯皮,人为设置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备案门槛的,特别是因部门或个人利益阻碍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备案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同时,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豫公通〔2018〕173号)要求,以省辖市交警支队名义发布公告(公告照片及电子版报总队),公布本地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备案工作流程,明确专门咨询电话及联系人;对存在排队较长、服务业务拥挤、机动车检验机构布局不合理的地方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兴建机动车检验机构,以提供便捷、高效的机动车检验服务。

(二)公安机关申请、备案一站式受理

所有取得质检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依法履行有关检验资质备案的新建机动车检验机构,向公安机关机动车检验监控中心提出公安备案申请时,省辖市交警支队(或业务已下放的县市大队或支队授权的直管县市交警大队)组织核查组对检验机构的场地规划、业务大厅的服务设施、公示内容、检验流程进行现场核查,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订承诺书和保证书,确保新建检验机构符合联接公安部全国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条件。经实地验收合格的,交警部门机动车检验监控中心要将相关材料、信息录入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总队授权报省辖市交警支队或直管县市交警大队领导予以审核备案。

关于公安信通部门公安网线审批及机动车检验机构“外挂系统接口申请”工作,按照公安部“一次办”改革要求,明确由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一站受理,负责将有关申请材料内部流转本地信通、交警科技部门,按照公安部公安内网络建设安全标准及总队《关于定期研判机动车检测机构外挂系统接口新增、到期情况及时告知检测机构》(豫公交办〔2018〕134号)要求受理并督促限时办结。

(三)办结时限要求

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机构取得质检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后,向公安交管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提交涉及公安业务的所有申请的,自有效接受(明确签收)检验机构提交的申请之日起,涉及交警系统网上直接办理的外挂接口审批、检验机构及设备等备案业务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队层级的申请备案;涉及本地公安信通部门的,必须主动协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安网线架设、调试;涉及总队业务范围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总队层级的申请备案。

审核: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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