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六步,轻松提升招标文件质量到专家水平

1.严格把控资格条件设置

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设置上不能有倾向性、排斥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注意资格条件设置与中小企业政策的衔接,但企业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营业额等;
  • 模糊性、有歧义的要求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如“在本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常驻的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因其要求不具体,存在质疑隐患;
  • 资格条件的数量要适当控制,以防止限制竞争,导致流标;
  • 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要区分,一般作为资格条件就不能再作为评分因素,反之亦然;
  • 资格条件的设置不能自相矛盾,比如:不能在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后,又规定项目仅面向小微企业招标。

2.标明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可以说,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其他重要条款、条件不进行“标识”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的重大缺陷。

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某要求或条件是否属实质性条件,存在法律风险,有可能引起质疑、投诉。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可能出现的投标偏差(细微偏差),招标文件要说明评审时的处理措施,如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对偏差项的扣分方法等。

3.技术规格要严把关

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需求,集采机构必须对其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把关,不能简单地复制、粘贴了事。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有过明确规定:集采机构应当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对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含有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内容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采购人拒绝修改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并报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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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办法要精心设计

确保评标办法的合法、合规和具有针对性,确保具体评分因素和分值设置的科学、合理、细化、量化,是操作机构职业化水平的体现。

5.了解采购对象

集采机构要对采购对象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外行采购。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了解、尊重与采购对象相关的行业规定、政策要求等;国家对采购对象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招标文件中作为特殊要求提出,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像3C认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都属于这一类要求。

6.注重细节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注重细节才能尽可能的降低误会的产生。经常有机构被投诉招标条件表意不清,仅因为招标文件中一个标点符号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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