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驢,驢踢奧迪車,這個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定?

王起藥


關於

動物致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主要有以下幾條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適用第七十八條進行判定時主要有三點:第一,存在飼養動物加害行為;第二,造成被侵權人損害之事實;第三,飼養動物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在動物致害案件中,往往將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同時適用,並強化侵權人之行為與損害後果的

因果關係,或是迂迴地指出侵權人的過錯,以正當化責任的分配。而本案中的狗是法國鬥牛犬,並不屬於烈性犬,因此並不適用第八十條。

侵權人的過錯而言,曾有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4〕順民初字第15548號判決書載明:

“本院注意到宗福的陳述,該藏獒先前已兩次傷人,而宗福依舊在晚上將該藏獒散養在院裡,未採取任何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故宗福在看管義務上存在重大缺失。”

在此事件中,肇事的驢子嘴唇被狗咬的皮開肉綻,驢臉上還有好幾個口子,而咬驢的狗被主人當場抱離了現場。據附近人員介紹,咬驢的狗是附近尼桑修理廠的,這已經是第二次咬驢了,第一次咬驢就賠了500塊。

再考慮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的判定主要是考慮若不存在這種違法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則該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該行為,損害也會發生,則該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的原因。

因果關係的判斷是本案責任認定的關鍵所在,造成奔馳車主損失的直接原因在於驢,但是驢踢車又是直接由狗咬所導致,可以這麼說,如果狗不咬驢,那麼驢就不會踢到車,車就不會受損,正是因為狗咬了驢,所以才發生了驢踢車造成車主損失的情形,因而狗咬了驢才是車主受損失的法律上的原因。

換種思路,驢的行為可以看作是緊急避險,如果被狗咬的是人而不是驢,那麼所保護的法益即人的生命權遠大於所破壞的法益即奧迪車的損失。但是我國法律不承認動物享有生命權,而緊急避險也只能適用於人而不能使用於動物。這只是提供一種思路而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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