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近年來深受大眾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成為絕大多數人的社交工具。
但偏偏有些人卻利用朋友圈廣泛的傳播力和影響力發佈一些隨意洩憤、故意造謠、惡意中傷、甚至捏造事實抹黑他人的文章,給他人和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近日,古藺法院執行人員就碰到這樣一名目無法紀、氣焰囂張、肆意妄為的女人,而且還是一名慣用各種伎倆的“老賴”。
5月18日下午,被執行人張某某(女)因在朋友圈肆意辱罵、誹謗法官,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被古藺法院作出拘留5日的決定。
朋友圈“炫富”叫板法院執行
虛構“受賄”抹黑法官被拘
案情介紹
被執行人張某某與申請人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古藺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作出判決,張某某歸還劉某某借款20000元,後張某某提起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張某某一直以無財產為由搪塞執行人員,拒不履行義務。
穿金戴銀氣焰囂張
2018年5月12日,執行人員將穿金戴銀的張某某從其彩票店拘傳至古藺法院,要求張某某履行還款義務,張某某氣焰囂張,無論執行法官如何釋法明理、好言規勸,張某某就是一句話:“沒錢,你們想怎麼樣都行”,“我身上的裙子都是1000多的,你們不是想要錢嗎?你們給我脫了啊。”
見張某某無賴耍潑,刁鑽蠻橫、拒不履行,執行人員便將其身上的一對耳環、兩枚戒指、一條項鍊查封扣押,並通知申請人劉某某前來,後劉某某和張某某一致達成協議,張某某將被查封扣押的金銀首飾作價14000元抵押給劉某某,劉某某同意張某某在有履行能力時支付餘款6000元。
朋友圈“洩憤”、“炫富”
5月12日晚、5月13日,張某某在其有數百名微信好友的朋友圈連續發佈了諸如:“某某法官收了劉某某10000元的好處費,人民法院有這種法官(後經法院紀檢部門查證純屬張某某捏造)”、“今天法院那個(粗言穢語)局長把我的耳環、項鍊、戒指搶走了、我回來又去XXX珠寶店買起了、要想搶又來”等多篇短文,捏造事實對該案一審的民事法官和執行法官進行誹謗和侮辱,並且發出了自己穿金戴銀在某珠寶店和工作人員的合照,赤裸裸在其朋友圈高調“炫富”,對法官和法院形象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悔不當初 為時已晚
得知張某某在其朋友圈捏造事實、惡意中傷法官、且赤裸裸高調炫富的行為後,5月18日,執行人員再次到其彩票店將其帶回古藺法院。
同時,紀檢部門也提前介入,參與到對張某某的詢問過程,經詢問,張某某承認自己朋友圈發佈的““某某法官收了劉某某10000元的好處費,人民法院有這種法官”是自己捏造事實所發,並無任何證據,同時,對於自己在朋友圈高調“炫富”和侮辱執行法官的行為也進行了深刻的檢討。
由於張某某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朋友圈進行誹謗、辱罵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但鑑於其能及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同意積極履行剩餘的還款義務,法院對其作出了拘留5日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稿:王開亮、袁淵
古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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