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威」起訴「賽匡威」侵權獲賠近40萬元

因發現天貓商城中有同款“匡威”帆布鞋,全星有限合夥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北京福源諾誠商貿有限公司訴至法院。8月17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近40萬元。

原告全星公司訴稱,其是一家依據荷蘭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合夥公司,隸屬於全球最大的運動產品供應商和銷售商耐克集團,是CONVERSE/匡威品牌在中國的合法商標持有人,其產品涉及運動休閒服裝、鞋、帽、襪等。

原告所有的CONVERSE/匡威品牌擁有100多年曆史,於1993年正式登陸中國大陸。截至2016年12月,原告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設的CONVERSE/匡威專賣店已達到上千家。該款鞋產品圖形已經由康沃斯公司於2009年1月23日申請商標註冊,於2011年4月14日核准註冊在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鞋,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襪,圍巾”等商品上,註冊號為第7182194號,後於2014年2月6日轉讓至原告。原告對第7182194號圖形商標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受中國法律保護。

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天貓商城網店上銷售的鞋產品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第7182194號圖形商標在構成元素、細節造型設計特徵以及整體視覺效果上極為近似,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原告第7182194號圖形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還在對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中,使用諸如“本款為最經典的帆布鞋,俗稱‘賽匡威’”“可媲美知名品牌某威的品質,眾多買家的選擇,證明一切!”“3次硫化技術,多次刷漿工藝,全面提升質量!正品保障,假一罰十!”等宣傳語,意欲搭借原告Converse Chuck Taylor All Star鞋產品的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誘導消費者進行購買,侵權故意明顯。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調查費、公證費、翻譯費等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被告福源諾誠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原告全星公司於2014年經受讓取得了涉案第7182194號 圖形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5類鞋等商品中,該商標在有效期內,原告對該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福源諾誠公司在相同類別上使用與全星公司近似商標的行為,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該行為侵害了全星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雖然原告公證保全的公證書中包含被告天貓網站中的部分銷售數字,但該銷售量的具體期間不明,被告的獲利亦無法計算。在此情況下,本院綜合考慮如下因素對賠償數額進行酌定:第一,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涉案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二,被告的網站宣傳中體現其明顯的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及商譽的主觀意圖,其主觀上惡意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故意明顯;第三,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涉案商標近似度較高,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極大;第四,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的銷售期間,無法確認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且從原告的公證保全證據來看,被告的銷售量並未達到巨大的程度。

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後,作出如上判決。

“匡威”起訴“賽匡威”侵權獲賠近40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