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會被判多久?

東友律師事務所


生產、銷售假藥的刑事責任:

一、什麼樣的要屬於假藥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費》的規定,符合下面這兩種情形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屬於上述八種情形的藥品、非藥品,為假藥。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刑事責任

《刑法》141條第1款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情節方面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根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1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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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涉嫌的是銷售假藥罪,判多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第一,一般情況下,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而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情形;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別嚴重的情節是指致人重度殘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情形;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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