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黃曉明一口咬定是在不知情情況下出借帳戶,是不是就可以免於處罰?

林延山


當然不是。

我作為一名警察,這些年和嫌疑人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不承認和沒幹過是兩回事——時至今日很多朋友對法律如何認定一個人違法犯罪的認識還停留在《包青天》這種電視劇裡面,歷史上由於刑事科學技術水平低,很多重要的證據難以保留,也無法辨識,導致口供成為定罪的主要依據,但是在當前環境下,零口供的判例屢見不鮮,警察現在辦案都是讓嫌疑人隨便說,能糊弄過去算我輸,然而我還真沒見過警察被忽悠的案例(故意裝糊塗的不算)。

那麼涉案人不交代,我們怎麼認定一個人違法犯罪?這就要用到推定明知,也就是說你不承認沒關係,只要能夠推定你明知這種情況,依然視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可以依法予以處罰,那麼涉及到黃曉明這一案件,至少要具備哪些條件,我們才能認定黃曉明是明知高勇操縱股票市場而提供賬戶從中協助呢?

1、黃曉明從高勇操縱股票市場的行為中獲得了明顯不正常的鉅額收益

2、黃曉明瞭解賬戶中資金的運用及流轉情況

3、黃曉明瞭解炒股和操縱股票市場行為的區別

這裡面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因為操縱股票市場和炒股,看起來都是買進買出,實際上差別巨大,需要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來進行操作,絕對不會像電影《西紅柿首富》裡面演的一樣,單純砸錢進去就能把垃圾股推成績優股,這裡我們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就能感受到操作上的難度

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建倉買入“精華製藥”,並在建倉過程中存在集中資金優勢,拉抬“精華製藥”股價的行為。5月25日至6月4日,在“精華製藥”復牌後,高勇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9個交易日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以漲停價進行大筆申報,每日申報數量均遠超市場實際成交可能。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賬戶組將前期建倉股票集中賣出,並在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拉抬、維持“精華製藥”股價。

我們也看到在同期披露的幾起操縱市場案中,王仕宏為國泰君安證券做市業務部負責人,鬱紅高擁有博士學位,曾任多家金融機構高管,謝一峰是老牌私募億方博投資的掌舵人

,可見操縱股票市場是一種有著很高知識門檻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普通人來說,恐怕很難真正理解什麼叫操縱市場,理論上來講,作為演藝明星的黃曉明恐怕也確實做不到明確區分高勇是在“炒股”還是“操縱市場”,那麼其出借賬戶的行為確實不能推定為明知犯罪,提供幫助。

娛樂明星是天然引人注目的,捲入這樣的事件,也不可避免要面對公眾的詰問,我想對於黃曉明來說這也是一個深刻的教訓,但是我們也要時刻牢記,明星也是人,不能因為別人是明星,就戴上有色眼鏡去看待,特別是在法律問題上,關鍵的不是他是誰,而是他做了什麼,還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標準,從證據出發去做出分析。


一笑風雲過


是的,黃曉明如果一口咬定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借賬戶,由他的母親委託高勇代為炒股,那麼高勇操縱股價肯定是與黃曉明沒有太大關係了,因為黃曉明在主觀上並沒有想要操縱精倫製藥和黃海機械的股價意圖,證監會怎麼處罰他呢? 最多怪他對自己的股票賬戶漠不關心或者對自己的財產的運營情況太馬虎了。要知道,黃曉明他太有錢了,也真沒時間打理這些錢,把錢扔給母親,母親再把賬戶和錢委託給高勇,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如果黃曉明之前有過炒股的業績,那麼我們倒也有可能懷疑黃曉明夥同高勇操縱股價,但問題是黃曉明從來不玩股票,他之前唯一炒的股票是,以3元錢/股在華誼兄弟即將上市前突然入股,搞了PE,當然黃曉明由此也償到了一級半市場PE的好處。但是在二級市場上黃曉明從來沒有時間去炒股票,所以他說的出借賬戶,找人替他炒股,這種事情是可信的。

我告訴各位,只有高勇在操縱股價的時候黃曉明知情,並且也一起參與到高勇的操縱股價的行為中來,這樣黃曉明還可能有一個合謀操縱股價的罪名,但是黃曉明現在根本就不懂股票,他只是拿了自己的高價片酬想要理財,只能說他的母親是找錯了人,信任錯了對象,黃曉明本人肯定能夠免於被處罰的問題。


不執著財經


首席投資官評論員門寧:

當然不是,黃曉明是否認罪,和他是否被罰並不直接關聯,最後的處罰結果許依據證監會調查情況來決定的。如果調查結果最終表明黃曉明參與了股票操縱案,那麼黃曉明一定會被處罰。

交易所大數據系統非常強大

近年來,滬深交易所加強了對各類市場操縱行為的監控力度,設計了一系列異動交易預警指標對市場交易者尤其是表現活躍、受關注的參與主體進行全方位監控。

而黃曉明賬戶究竟是其本人、其母親還是高勇在使用,通過後臺數據很容易查明。另外黃曉明賬戶中資金的來源,也是可以查清的,通過資金來源,很容易就能判斷黃曉明是否牽扯其中。

出借賬戶雖不違法,但違背了證券賬戶實名制原則

即使黃曉明確實沒有參與股票操縱,但其把賬戶借給他人使用,為他人操縱股市創造了便利條件,從這個角度講,黃仍然是有責任的。

股市是企業融資,投資者投資的場所,良好的交易秩序是對投資者和企業最好的保護,即使黃曉明沒有直接參與操縱股票,但他已經成為了莊家的幫兇,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講,必須對其做出處罰。


首席投資官


黃曉明,有點讓我想起另外一個姓黃的(黃光裕)。當年叱詫風雲的國美創始人,雖然外界風雲鉅變,他仍穩坐監獄!究竟是免於處罰,還是免於刑法,要看黃曉明的本事有多大


腫瘤何大夫


不能的,法律是公正的,不是黃曉明說了算,借賬戶出去本來就是違反金融法的。


8月15號凌晨黃曉明已經公開發表聲明瞭,自己未參與投資任何股票,也不認識高勇,從未投資長生生物,此次事件系自己投資理財不慎所導致。


雖然黃曉明極力澄清自己,並且曬出了有關證明,但是廣大網友並不買賬。此次事件的關鍵點並不在於黃曉明是否知情,而是黃曉明利用自己的名人效應為高勇私募資金獲利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很多股民都是衝著黃曉明的名字才去買股票的。

而且黃曉明自己也說了,他把賬戶交給高勇是為了投資理財,按照常理來講,黃曉明對自己的帳戶不可能不聞不問,帳面有上億的資金,一點都不知情不可能吧!而且高勇是你什麼人呢那麼信任他,自己銀行賬戶這麼重要的東西,不管是經過了多少手,隨便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去管理,難道就不怕有一天他金融犯法連累你嗎?而且什麼都不知道的理財叫理財嗎?

照黃曉明這樣說,網友們以後都可以互相交換賬號,彼此做違法的事情獲利,都可以逃避法律責任了,那金融市場不就混亂了嗎?



按照規定,本人的賬戶只能用本人的所有業務,不能隨便外借的。黃曉明把賬戶借出去了,肯定首先他是有好處的,要不然他會白白借給別人嗎?而且涉嫌這麼重大金額的犯罪,黃曉明也是要有一定的連帶責任的,只是現在還沒有查到他頭上。


R娛記


這似乎是一個問題,如果黃曉明咬緊牙關,堅持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操作了自己的賬戶和分公司,黃曉明最後是否會以證據不足為由,從而相安無事?



引用最近宋祖德說的話:黃曉明不受懲處,天理難容!黃曉明究竟有沒有涉案我想大家心裡都有一杆秤,近些年黃曉明的花銷可以說是讓人瞠目結舌,婚禮耗費上億,捐款數以千萬計,其他的開銷和投入更是不計其數,光憑著自己拍攝影視劇的報酬和其他商業廣告收入,能承擔如此巨大的開銷?顯然這是不可能的,其實早在東窗事發之前,大家也早就猜到黃曉明有著額外的渠道收入,只是不曾想是這樣的收入。

儘管黃曉明聲稱與自己無關,雖然目前官方還並沒有明確最終的結果,但平心而論自己的賬戶裡有十幾億不明資產的來回出入,你作為企業和賬戶的負責人敢說自己毫不知情?你家的錢得多到什麼地步,能達到十幾億資金進入賬戶自己卻沒有加以注意?這是在騙人還是在騙鬼?



目前有一點恐怕是肯定的,就是黃曉明這些年的開銷跟他當演員的收入恐怕不成正比,如果黃曉明真的利用非法操作股票從而謀取暴利,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清查黃曉明各公司的往來帳,來確定黃曉明這些年的開銷所需要的資金究竟來源於哪裡?如果黃曉明真的通過這些不法手段來為自己謀取私利,必定有大量資金會經過自己其他的賬戶,或者在其他領域揮霍完畢,除非能查出黃曉明沒有花過這些不當得利當中的一分錢。

當然瞭如果黃曉明真的參與其中,恐怕也必然會有所準備,至少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長期以來他的不法賬戶一直由自己的母親經營,明面上自己的確從不參與,必要情況下恐怕還真能把自己劃出界外,但此次事件涉案較大,更傷害了更多百姓的利益,希望相關單位加以嚴辦,不要以查無實據為由草率收尾,傷害的只是大眾對公眾單位和公眾人物的信任。


遼寧資深球迷


這件事的處理其實早已經結束,只是近幾天才報道,證監會在7月3日已經做出了處罰決定。黃曉明並沒有受到處罰。

處罰不是憑情緒。應該認真細緻考慮,不管對方是什麼身份,就事論事,按照規定處罰才能做到公正。

委託他人管理投資或者直接投資基金產品或者買理財產品,都是正常的投資方式。因為很多人因為工作關係,或者自身的業務關係,沒有時間和精力進行直接的股票投資,因此有人選擇了委託他人管理,黃曉明也是這麼做,交給他媽媽處理,他媽媽又將賬戶委託給一個叫高勇的人,高勇與另外一個人合起來操縱股價。其實可以設身處地想,黃曉明既然是委託給他媽媽管理,顯然是很放心,有可能是有時候問問賬戶賺了還是虧了,特別是賺了的時候,更放心,更不太會查看具體操作。而他媽媽,也可能是這種狀態,既然賬戶交給了高某人,高某人盈利了,她也不太會具體過問詳細操作甚至即使問了,也看不出來是操控,除非他媽媽特別專業,很懂股市能看出端倪,不然看不出。反正賺了就好,省心,覺得找對人了,哪裡料到居然是操作股價。

以上按照正常狀態去推理,畢竟資金大了,不敢隨意買,找個自己認定是專業的人來代理投資,很正常。不像散戶,用小錢自己隨便買賣,亂折騰,虧了也不影響。

其實再設身處地想,如果你是黃曉明,你會用一大筆錢,找個第三方人士來幫忙操縱股價嗎?不太可能。

只能說,黃曉明識人出錯,看過他的一段採訪,自稱能三分鐘識人,這是因為長的帥,名氣大,傲嬌了,膨脹了,看錯人了。看錯了高勇。以為遇到賢才,其實遇到了江湖騙子。

再者,已經有新聞講過,無法證明他參與操控,因此無法處罰他。因為肯定委託協議是有明確規定的,他本人不可以參與管理賬戶,否則就亂套。所以協議恰好也可以證明他沒有參與。除非另外找到可以證明他參與的證據,否則,他不會受處罰。

當然,好多人虧錢,恨不得處罰他好為自己洩憤。如果誰強烈表示支持處罰他,或者表示因為他未被處罰而憤憤不平,網上多數人會熱烈響應。畢竟罰別人又不是罰自己,不怕看熱鬧。管他罰的對還是錯。輿論的威力很大。

另外,說個不相關的,看過幾集黃曉明演的《上海灘》,不喜歡,24小時耍酷,顯帥氣,不是演戲。可能他做夢都要被自己帥醒。


西格瑪的化學


這種說法不對,這是假定黃曉明有罪的情況下的問題,也就是黃曉明老賴,明明犯法但是死不承認,這個問題才成立。



那麼假設黃曉明是知情人,但是卻怎麼也不願意承認,畢竟一旦承認,就會斷送演藝事業,可能還有自己老婆安吉拉嬰兒的,甚至會坐牢,所以他必須咬著牙扛著,絕定抵抗到底,但是這樣就真的沒罪了嗎?那以後犯罪分子在確鑿的證據下不服罪時,是不是就可以逍遙法外了?那這世界不就亂了套了嗎?任何人犯了法只要死扛著不說,就可以逃避責任,那法律就是形同虛設。



所以現在放出的消息是,黃曉明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和調查任人員確認了自己並不知情的消息,因為賬戶都是媽媽在打理,具體媽媽怎麼弄得,自己也不太知道,所以他們只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違法”。



當然,這顯然不能滿足大家的好奇心,並且對這個結果很不滿意,大家普遍認為,黃曉明這個二十四孝好兒子,如今甩鍋給媽媽,好一招棄車保帥,目前的情況就是這樣,賬戶未被凍結,當事人呢沒什麼別的事情,只是有一些名譽上的損失,而且還打算訴諸法律。


軍事一點通


這可不是說說就可以逃避處罰。

即便是像黃曉明說的,他對此毫不知情,但是他也是將賬戶有意無意交給母親處理,而其母親又委託投資公司打理,具體操作什麼股票、怎麼操作也許不知道,但是這家公司運作方式其母親肯定是瞭解的,其母親告不告訴黃曉明是一回事,但黃曉明該不該過問又是一回事,不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本身就有責任,不能因為說我把賬戶交給別人,別人幹什麼我不知道,我就沒責任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佈了《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加大對違規使用他人賬戶的自律管理力度,提出了對於賬戶出借人也將採取限制新開戶的自律管理措施。

通知裡也明確指出“一些投資者守法合規意識淡薄,將自己的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變了。違反了證券賬戶實名制管理規定。”

現在無論你是去銀行開戶也好,去證券公司開股票賬戶也罷,都有實名制的規定,經辦人員也都會提醒你要保管好自己的賬戶和密碼,不要借給他人使用,黃曉明如果說不知情,我是不太信的。

況且在2016年財經圈有個不大不小的新聞,很多明星都去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了,為什麼呢?當年出了個規定,擔任私募基金、投資公司的高管需要通過資格考試才能發行產品,所以當年像羽泉、李冰冰、任泉等很多涉及投資業務的明星都去參加考試了,黃曉明表示他沒沒有去考試,但是作為明嘉資本的董事長,說一點不懂業務和利害關係我也是不信的。

所以我認為,無論是口頭說自己不知情,還是真的不知情,主動出借賬戶還是被動出借賬戶,沒保管好自己的賬戶違反規定是“實錘”,肯定要受到應有的處罰。


鑫財經


8月10日,證監會披露,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罰沒金17.9億元。

據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

在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中,黃某明曾以143.66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這意味著,黃某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製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的時間段落(1-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中,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某明母親正好名為張某霞。


如果,賬戶所有人明知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無疑。

但這是如果,是證據上的事。


出借銀行賬戶是否違法?

答案是肯定的:是違法的。

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因此,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那麼,單論出借銀行賬號會有哪些法律方面的責任?

一、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法院對出借人有以下處理方式:

1、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2、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

3、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如果他人將借來的賬號用於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其他經濟犯罪行為,那麼作為賬號的出借人,會因此而受到追究。如果你明知對方是要用於違法犯罪用途還把賬號出借使用,那麼你就會因此而涉嫌共同犯罪,面臨刑事責任的承擔。


關注北京郭廣吉律師,瞭解最新法律資訊和案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