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黑龍江收費站監控員砸車逼停誤傷女童,站長表示此行爲屬正當防衛這件事?

香雲墨客


嚴格的講,收費站監控員張力用石塊砸車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所以,這位站長的說法並不成立。但這個事件的主要責任人,應該是闖關卡的轎車司機劉蒙。

我們先了解一下關於正當防衛的定義: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監控員張力用石塊砸車的行為,是在轎車駛出收費關卡十幾米後,追在轎車後面進行的。而這個時候,轎車只是試圖逃離,並沒有對他人實施侵害。因此,張力的砸車行為並不是在制止侵害,只是在制止轎車逃跑。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而張力扔石塊的結果,導致列車內小女孩受傷,屬於傷害他人的行為。所以,他該為小女孩受傷負責。而他當時在上班,是為公事,這個費用可以由收費站和張力共同承擔,也可以由收費站獨立承擔。事後,收費站人員也去看望了小女孩傷勢,並賠償了費用。

事件中的絞車司機劉蒙問題更大、責任更大。

1,他駕駛的是無牌照機動車

根據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查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所以,首先轎車司機張蒙將面臨扣車、罰款等處罰。

2、司機劉蒙可能是因為怕車被查扣,而拒交高速通行費,並惡意闖關卡,違反了高速公路管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伍仟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有車輛駕駛人賠償。

因此,轎車司機劉蒙還將面臨衝闖收費站的罰款,及造成收費站損失的賠償。

整個事件,各方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轎車司機劉蒙也給我們做了個典型的反面教材。

在此也提醒大家,駕車上路,一定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不要報任何僥倖心理。否則,最終吃虧受害的只能是自己。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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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個站長可真會替手下員工開脫,犯了錯誤,承認錯誤,還能得到大家的諒解,像現在這種強詞奪理的態度最要不得了!

什麼是正當防衛?如果放在此案中,那是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但是這種不法侵害存在嗎?答案顯然是不言自明的,根本就不存在。

首先,私家車駕駛員只是想要逃費,並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收費站員工站在車輛行駛的路上,那是其主動行為,看到車輛過來,他完全可以通過避開的方法來免受被撞的可能傷害;

其次,正當防衛是要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但是這個張力拿石頭砸向車玻璃的做法能達到這個目的嗎?顯然不能,如果私家車駕駛員真的想要傷害人,就算車窗被砸碎,一樣可以做到這一點。但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因為他根本就沒有傷害誰的故意。

說到底,這個張力就是為了洩憤,沒有哪條規定允許他拿石頭去砸車。有人逃費,完全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處理,不要說什麼等警察來了,人已經跑掉了,現在到處都是監控,他能跑到哪裡去?

由於張力是在工作過程中造成小女孩受傷,是一種職務行為,理應由收費站承擔治療的費用,不過收費站事後也可以向其追償!

這件事是由駕駛員逃費引起,他已經承擔了應有的責任,並牽連小女孩受到傷害,估計此事會讓其銘記終身的!


打虎拍蠅


張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據此可以看得出來,想要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是:正在發生不法侵害+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乏侵害行為。

撇開張力的收費站工作人員身份不談,其作為普通公民也不能在車輛闖關逃費時採取砸車的方式來進行阻止其闖關。

同時《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車輛駕駛人賠償。

據此可以看得出來,張力身為收費站工作人員其採取的砸車的行為是否符合高速管理條例中的措施要求,我認為應當不屬於。因為收費站工作人員不同於公安機關,其行使的權利當中包括沙桶、阻攔等措施但是應當不包含砸車行為。

所以張力的行為無論其是否屬於收費站工作人員身份,其都不能通過砸車來阻止車輛闖關逃費。

張力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我認為結合目前女童的傷情和車輛損失以及事發時的情況,不宜認定張力的行為為刑事犯罪,因為其主觀惡性不大,雖然採取砸車的措施有過,但是好歹造成的危害結果並不嚴重,主觀目的是為了採取措施制止車輛闖關,所以可以說從行為動機以及行為方式和結果來看,不宜入罪。

女童的損失由誰承擔?

首先張力身為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其採取砸車阻攔的方式是基於其工作人員的身份,屬於履行職務行為,自然對於該部分的侵權行為應當由收費站予以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女童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做出理賠。

最後,最關鍵的一點,我認為辦那種最主要的責任人應當是駕駛員,其作為駕駛員明知不懸掛號牌和闖關逃費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採取衝關的方式逃避繳費,而且作為旁觀者也確實容易懷疑其有其他犯罪事實,所以對於這起案件中駕駛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麋鹿說法


老羅說法:正當防衛有嚴格的構成條件,本案明顯不屬於!

黑龍江某無牌私家車不繳費直闖收費站,收費員用石頭砸傷車內4歲的小女孩一事,一經報道之後,引發了人們的熱烈討論。今日,該收費站的站長對外解釋稱“收費員的行為皆是正當防衛。”

筆者以為,這位站長是在侮辱廣大網友的智商!

眾所周知的是,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傷害。即正當防衛的要點是:正在發生不法侵害、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人而採取的措施、未超過必要的限度。

首先,闖關卡是否構成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危害社會的行為,本案中司機只是想要衝卡而避免繳納過路費,其行為雖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其行為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危害性。逃避過路費也就是幾十塊錢的事情而已,這更多的只是一種民事或者行政上的不法行為而已,遠不像刑法中規定的侵害他人財產或者生命健康那麼嚴重,不應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其次,是否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人而採取的措施?

刑法中對於正當防衛有一個很關鍵的限定即是針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本案中,有不法行為的行為人是司機,並不是車內的小女孩。收費員使用石頭砸向車輛,其本意是想砸司機呢?還是想逼停車輛?筆者以為,司機坐在車內已經發動引擎衝卡,那麼收費員的行為即不可能砸到司機,最多就是希望使用石頭能夠使得車輛停下來,即此時的對象是車輛,而非是司機,那麼此條即不構成。

最終,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需要在必要的限度之內,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定,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本案中,司機衝卡的行為最多也就是幾十或者上百塊錢而已,但是收費員的一塊石頭卻使得車內年僅4歲的小女孩頭破血流,這明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退一萬步來講,即便是正當防衛,收費員的行為也已經構成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甚至構成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羅召均律師


用謊言來驗證謊言得到的一定是謊言!同理,用違法行為來制止違法行為,一定是違法的。舉個很簡單例子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人偷錢了,你看到了,也要把小偷的錢給偷了呢?撇開小偷不說,你這個行為不就是犯法嗎?


所以這件事情中,雖然私家車闖杆了,但是作為一個收費站的工作人員,竟然直接用投石頭的方法來逼停車,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了。這樣換來的會是正當防衛嗎?絕對不會。


首先這個私家車並沒有傷害你,而是想不繳過路費,如果真的被抓起來,也頂多是拘留幾天,並補上過路費而已。而這個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就把事情鬧大了。竟然向車內丟石頭的方式把車逼停。

看看這個車窗,需要多大的力氣才能砸成這樣啊。這個收費員明顯不是要逼停車,這就是想直接把司機砸傷把。他估計也沒想到車裡有人,就算有人,他也不想管了。結果導致車內的小姑娘受傷了。


如果他們真的犯法了,那麼你就報警,通過正當的渠道來走,他們肯定跑不了。你這麼做,不就是以權謀私嗎?請問誰給你的權利?這個收費站的領導還如此袒護這名工作人員,是時候給大家一個說法了。


老王偵查記


監控員砸車這件事根本就不應該發生。



既然發生了,也可能是激情犯錯,就是事發突然,情急之中採取了錯誤方法。

如果造成人員傷害,那就是故意傷害罪了。當然,這個傷害罪事出有因,可以有從輕發落的緣由。但是,這個砍石頭的動作肯定是錯誤的!這麼簡單明瞭的事情居然展開了大討論,可見人們的是非對錯觀念有多麼的不堪。

眾人觀點不同,討論討論也就罷了。

站長表示是正當防衛就大錯特錯了。如果事發後,站長帶領員工馬上道歉,然後採取措施進行善後處理,取得受傷一方諒解,此事並不是什麼大事。如果協商不行,按規章制度處理或上訴法院解決都行。

很簡單的事讓這個是非對錯不分的站長給弄複雜了。

那位看官說了,難道對逃費行為不能制止了嗎?

筆者說,當然可以制止,但你這個方法不行。如果贊同你這個方法,那麼凡是可能發生逃費逃票的地方,工作人員人手一塊半頭磚就行了,遇逃票者一板兒磚就齊了。汽車售票員、地鐵、火車站檢票口、檢票員腰間別一塊半頭磚,站長級別的腰間別兩塊。這麼做可能符合站長大人的思維定勢,站長大人一定以為腰間別兩塊半頭磚很威武,可以同時對付兩個逃費人了。

有看官說半頭磚不雅觀,筆者說可以定製半頭磚外套,做漂亮點兒就行了。

有人說你這麼嘲諷調侃太不嚴肅了,筆者說那也是讓那站長逼的。

如果筆者是那站長的上級,立馬讓站長回家種紅薯去,如果還讓他當站長,下次不定還要整出什麼事來。

幹一行研究一行,對付逃費逃票,有很多辦法,不是隻有半頭磚一個辦法。可以在必經之路上安裝攔阻裝置,但一定要保證安全。另外攔阻裝置前方應有醒目警示牌。

站長說了,逃費錯誤在先,為何對我這麼嚴格?對了,開槍打死殺人犯前還要鳴槍警告呢,逮著小偷也要扭送派出所而不能用板兒磚拍頭呢,更別說逃費人就該石頭伺候吧?站長大人難道不知道自己沒有用石頭砸車砸人的權力嗎?你沒想砸人?那汽車裡坐的不是人嗎?你預見不到石頭可以穿窗砸到人嗎?

無牌照、逃費、撞防撞桶,涉嫌撞向監控員的車主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這是毋容置疑的。

但是,收費站不是執法機關,這一點必須明確。

防撞桶截不住逃費者,說明這個方法沒用,想辦法改進,也不能鼓勵監控員玩命。逃費者慌不擇路,就是讓開讓他跑,也不值去玩命。打電話通知下一個收費站或報警都是現代人的做法,為何用人類早期石器時代砍石頭的辦法呢?這個站長還是別當了,不然自己的員工被站長訓練成愣頭青也是很危險的。

有人說,當時懷疑逃費者是犯罪分子,砸車砸人可以制止犯罪。

筆者說,如真是犯罪分子也得讓這樣的站長和監控員搞砸了,如果是人質遭劫持了,人質也不保了,所以更應該報警讓警方處理了。

觀點不同沒關係,筆者歡迎有益於進步的討論。


三月白馬wfs0330


私家車主不繳費企圖硬闖收到費站行為和因此而引起收費員砸車傷人行為,都是目無法紀,恣意柱行,愚蠢之極,只有豬頭腦才能幹出來的為人不恥行為。

我們先來看私家車主,分折他行為能產生的利弊。車主在駛出收費站時,企圖明顯,緊貼另一輛車後,等另輛車駛出,收費站攔扦來不及放下時,硬闖出去,來逃應激訥的費用。從車主行為分折,已不是第一次這樣幹了,吃過甜頭,能為不多的應繳費用,不顧車輛和車上家人安全,人品可以說,相當差。當著孩子面幹這事,枉為人父,收費員這石頭打破車主這顆頭也不冤,可事與願違,傷及無辜,帶累家人。

回頭我們再來說收費員的行為是否正當,顯然,國家法律不充許以暴制暴的,更何況是國家企業工作人員,車主違法,只有受法律懲罰,相信在中國法制社會,道路監控完備,他逃又能逃到那去,逃得一時,最終逃不掉加倍的處罰,只要被追蹤調查,輕者補交數倍過路費,重者,罰款扣分,看守所蹲幾天是很有可能的。比逃幾個過路費損失更大。用的著你用石頭砸車,使用暴力攔阻,從收費站站長事後口:吞狂言來看,有這樣領導也難保不出這樣豬頭隊員。如車主再是個莽夫亡命之徒,迴轉用車撞人再傷及他人,眾多無辜群眾又該如何,豈不是個驚天大案。

我們講以法治國,沒有規矩,難成方園,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現今社會,任何人違法行為都將會付出代價,得到的懲罰也只是時間早遲而以,要是人人都能違犯法律,我行我素,那這個社會將會是個什麼樣,作為國家企業工作人員,不論是領導,職員,都不同於普通老百姓,要求應更高一些,他違法,你不能違法,你若違法,代表地是整個行業,是要嚴格檢查反省,自律的,何況你們兩個成年人的行為對一個無辜孩子的傷害,不只是.精神和肉體傷害,更是對一個幼小心靈的摧殘和傷害,為此都將付出代價是必然的,任何贊同這兩種行為的人,都是不理智,不遵重維護法律的人。都不能不分對錯偏地一方,鼓勵\\錯誤向延續。


寒溪漁翁


最近網上怪事連篇,先是檢查員惡意中傷環衛工人,而後拍照勒索。緊接著又來惡狗擋道,故意傷人,真的不知道這社會怎麼啦?

8月15日黑龍江一收費亭因私家車逃費直闖欄杆,該收費員投石砸傷四歲女嬰。對此,該收費亭亭長聲稱收費員“屬正當防衛”。



該消息剛剛在網上發表,就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高度評價。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 監控員張力用石塊砸車的行為,尤其是在轎車駛出收費關卡十幾米後,追在轎車投石砸傷四歲兒童。而這個時候,轎車只是試圖逃離,並沒有對他人實施侵害。因此,張力的砸車行為並不是在制止侵害,只是在制止轎車逃跑。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說得白一點兒,就是張力因為沒有攔住逃費的汽車,而惱羞成怒,才投石砸的轎車,不管他是否真心想傷害司機,但事實已經構成傷害罪,而且是故意傷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是依據造成的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死亡三個層次定罪量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張力故意傷人動機成立,而且情形惡劣,根據法律法規必須做到嚴懲不貸!起到殺一儆百的功效!

而其中私家車主為躲避收費而強闖欄杆,引發事故動機,也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我們必須賞罰分明,懲惡揚善,立威信於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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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一笑醉江湖


應該考慮誰違法在先的原則。

誤傷女童不是蓄意為之,強行闖關卻是明目張膽。誰知道車上是什麼情況?是網上逃犯?還是毒品販賣者?或者是別的什麼問題?所以不管怎麼樣情況逼停車輛是當務之急,沒有替代性。

女童家長明知女童在車上,還違法闖關,其所有後果應該由女童家長(或者零時監護人)負責。

規矩就是規矩,法律就是法律,必須神聖不可侵犯。砸車行為有什麼不妥?在美國的話,這種情況肇事者直接被擊斃! 沒有二話。

我覺得不要一聽到執法時有人受傷就如同得到尚方寶劍,各種不是就鋪天蓋地,也要分情況的。這裡關卡管理人職責所在,盡力而為有錯嗎?


何陽87235422


如果這輛車裡是綁架犯,毒販,殺人犯。被砸車後,攔截下來了。是不是輿論就會一致讚揚監控員砸的好?表揚站長管理的好???然後現在是砸傷小孩了,所以輿論一致在批判。這完全都是事後論,用結果來反證砸車行為的對錯。這本身就是個錯誤的判定方式。

在當時情況,車窗不透明,沒有車牌,並且強行闖關。網絡噴子們,鍵盤俠們,誰能站出來說,你能立刻分辨出車裡是什麼人?是否該砸車?該採取什麼措施?

所以不要道德綁架。主責是車主,而監控員誤傷小孩,不是他的原則性錯誤。他並不知道有小孩。不是故意砸小孩。他只是在堅守崗位,對這種有危險行為的車輛進行攔截。也許方法方式不妥當。但是換做你,在身邊沒有工具,需要當機立斷進行攔截的時候,你又會怎麼做?不用石頭砸,用自己的身體撲上去嗎?

作為道德補償,可以出錢為小孩療傷。但更應該重罰的,是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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