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審結首例比特幣現金爭議案

馮先生在OKCoin幣行網上購買比特幣,在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領取失敗,經協調未果後,馮先生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註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駁回了馮先生要求賠償16萬餘元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系海淀法院審結的首例因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爭議案。

原告馮先生訴稱,其在被告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OKCoin幣行網上購買了38.748個比特幣(Bitcoin),按照被告樂酷達公司於2017年7月25日和8月1日發佈的相關公告,馮先生應獲得38.748個比特幣現金(Bitcoin Cash)。

而後,馮先生按照比特幣現金領取公告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領取比特現金失敗後,馮先生曾多次與樂酷達公司進行溝通,但至今對方未給予其應得的比特幣現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樂酷幣行網系樂酷達公司備案經營的網站,《OKCoin幣行服務條款》明確了該網站服務用戶的具體規則。樂酷達公司先後就比特幣“分叉”發佈了3個相關公告。其中,於2017年7月18日發佈《OKCoin幣行關於比特幣分叉處理方案的公告》稱:“……如果比特幣分裂為一種或多種比特幣,OKCoin幣行將會把分裂出來的各種比特幣按擁有權提供給所有客戶,並且逐步上線所有新種類的比特幣的交易……”於2017年7月25日發佈《OKCoin幣行關於比特幣和BCC(Bitcoin Cash/比特現金)的處理方案公告》稱:“OKCoin幣行決定:1、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賬戶內持有BTC(Bitcoin/比特幣),我們將按擁有權提供給您等額的BCC,我們會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您的賬戶。……”於2017年8月1日發佈《OKCoin幣行關於BCC快照及領取公告》稱:“OKCoin幣行將於北京時間2017年8月1日20:20進行賬戶快照,並根據賬戶BTC權益進行核算……所有領取的BCC將直接打入您的OKEx現貨賬戶中……”

馮先生於2016年11月1日在樂酷幣行網註冊了個人賬戶,自2017年1月12日起賬戶餘額為38.7480比特幣(BTC),至2017年11月27日,提現38.7480個比特幣。但此後,馮先生無法通過OKCoin幣行網賬戶領取相應的比特幣現金(BCC)。

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屬於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樂酷幣行網的站內通告,儘管系單方發佈,亦可以確認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具體依據,樂酷達公司應當履行在公告中承諾的義務。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間,馮先生沒有進行過其他比特幣交易,始終持有比特幣38.7480個,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賬戶內持有BTC”的條件,樂酷達公司應當按照前述站內通告的內容向馮先生髮放等額的比特幣現金。但原告關於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註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於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由於比特幣技術發展路徑上的分歧,比特幣現金(BCC)在比特幣(BTC)“分叉”的基礎上於2017年8月1日被“挖礦”生成,樂酷達公司的承諾即是這一公知事實在其站內服務上的必然反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應當自己承擔相關風險。我國現行政策禁止比特幣等虛擬商品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主管部門先後於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發出通知,指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海淀法院審結首例比特幣現金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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