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將全面禁售限行超標低速電動車

8月1日上午,菏澤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即日起,將對菏澤城區開展電動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的專項整治行動,實行二輪車登記管理,嚴禁超標電動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車和

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銷售,在城區規劃設定限時限行路段。

山東菏澤將全面禁售限行超標低速電動車

專項整治行動主要整治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嚴格生產源頭監管。對全市生產(組裝)電動車的企業進行大檢查,非法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電動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以下稱超標電動車)及各類配件的企業一律停業整頓;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四輪低速電動車國家標準制定出臺之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

二是嚴格銷售源頭監管。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區銷售超標電動車,全面清理城區內超標電動車經銷商及銷售網點。2018年9月30日前,經銷商及銷售網點自行處理超標電動車現有存量。以市政府名義下發關於依法嚴厲查處違規銷售電動車商戶的通告,嚴格電動車交易市場和經營行為監管,依法查處銷售未經國家生產許可和國家明令淘汰、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電動車。

三是實行二輪電動車登記管理。對二輪電動車辦理登記併發放登記號,2018年10月31日前主動辦理登記手續的予以免費登記。車輛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車輛相關購買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

四是逐步規劃、設定禁行路段和區域。自2018年9月16日起,設定禁行路段,菏澤市區中華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長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長江路至北外環路)禁止超標電動車通行,禁行時段為7:00至19:00;自2018年10月16日起,設定禁行區域,南至長江路(含)、東至人民路(含)、北至黃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區域內禁止超標電動車通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擴大禁行區域,南至南外環(不含)、東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環(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區域內禁止超標電動車通行。對上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車實施勸導、勸退、教育,對違反禁行規定的,予以處罰。

據菏澤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長李合力介紹,目前菏澤市生產(組裝)電動車的企業共26家,全市從事電動車銷售的企業674家,個體工商戶1151家,城區電動車保有量超過30萬輛,其中,絕大多數的電動三輪、四輪車不在國家工信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

另外,部分電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衝闖信號燈、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載人、隨意停車及交通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多發,極易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和傷亡交通事故的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菏澤市公安局在前期赴徐州、南寧、忻州、日照等地市考察學習電動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菏澤市電動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據李合力介紹,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工信部目錄不具備機動車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的具有三個或四個車輪,使用電力裝置驅動的車輛等,均將列入此次整治的範圍之內。

業內資深觀察人士向第一電動表達看法稱,如今距離低速電動車國標出臺承諾時間僅剩一個月,菏澤作為低速電動車銷售大區被先行試點最嚴管理,或與低速電動車國標臨近有關。對此,第一電動將持續關注新國標動態並跟蹤報道。

附:《市政府決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在菏澤市城區開展電動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對二輪電動車實行登記併發放號牌。車輛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車輛相關購買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等。2018年10月31日前主動辦理登記手續的予以免費登記。

二、列入本通告整治範圍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的,具有三個或四個車輪,使用電力裝置驅動的車輛。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等相關規定及標準,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

四、禁止利用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從事非法運營、佔道經營以及違法行駛等行為。

五、自2018年9月16日起,設定禁行路段,菏澤市區中華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長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長江路至北外環路)禁止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通行,禁行時段為7:00至19:00;

自2018年10月16日起,設定禁行區域,南至長江路(含)、東至人民路(含)、北至黃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區域內禁止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通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擴大禁行區域,南至南外環(不含)、東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環(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區域內禁止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通行。

六、在禁行路段和時段駕駛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一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查處。

對依法扣留的車輛,不能夠提供合法來歷證明的,不予發還車輛;查扣車輛屬拼裝或報廢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100條規定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利用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違規從事客運市場經營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67條第二款規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處罰,沒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接受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處置。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活動中發現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交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七、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車型;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禁止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區銷售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全面清理城區內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經銷商及銷售網點,2018年9月30日前,經銷商及銷售網點自行處理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現有存量。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由公安部門、經信部門、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等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生產者、鋪售者未如實向消費者告知本通告整治範圍內的車輛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木條件、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等情形,消費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償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特此通告

菏澤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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