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必懂:專票填列要素不齊,不得抵扣增值稅

會計必懂:專票填列要素不齊,不得抵扣增值稅

增值稅發票分為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你可以簡稱專票和普票。最重要的區別是,專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的,普票不得抵扣。

同時,專票的填列(開具)比普票要更加規範和嚴格。

專票如果出現填列的要素不齊,譬如只是有單位名稱和稅號,銷售方沒有填“開戶行及賬號、公司地址及電話”等項目,這就是填列不規範,也可叫要素不齊——應該填的,沒有填!

這種要素不齊的專票,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嗎?

當然不能!

因為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不合規憑證,依據有關規定,它是不得抵扣增值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那會計應該怎麼處理這樣的專票?

自己開具給買受方的,請在開票系統裡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後,重新開具要素填列規範齊全的專票給對方。

別人(銷售方)開給你的,請直接把不規範的專票退回去,要求對方重新開具規範的專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普通發票開具時,就沒有這麼嚴格的要求,但有兩項是必須填列的,一是購買方單位全稱,就是常說的抬頭;二是購買方的稅號,五證合一後,就是營業執照上的18位信用號碼。

在營改增前,對普票更松點,那時只要填寫好單位抬頭即可,有沒填稅號,沒有強制統一要求。

但後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專票和普票的開具要求,做會計是必須要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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