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約定一方出軌即淨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法院如何認定?

案例

2008年5月,甲男與乙女經人介紹相識,很快便確定戀愛關係。2009年2月甲男、乙女登記結婚。至2011年,乙女得知甲男婚前一直與多名女性保持密切聯繫且至今沒有斷絕,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乙女與甲男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協議內容為:為共同維護良好、和諧的婚姻關係男女雙方簽訂本忠誠協議,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行為,不道德方要淨身出戶,無條件放棄全部財產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協議簽訂後,甲男便斷絕了與其他女性的聯繫。

但自2013年開始乙女因工作原因經常出差,甲男便趁機又與其他女性來往,甚至發生不正當關係。直至2014年6月被乙女發現,乙女與甲男開始爭吵。2015年2月,乙女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甲男淨身出戶,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給自己且要求甲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甲男同意離婚,但認為協議對其極度不公平,應認定為無效,均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本案中,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誰的觀點可以得到支持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姚志鬥律師

夫妻婚內約定一方出軌即淨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法院如何認定?

法律解析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但在實踐中,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的內容屬於道德約束的範疇,不是法律問題,不應用法律管轄。一種觀點認為契約自由,雙方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個人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只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影響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就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中,甲男與乙女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忠誠協議,且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規定,亦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協議有效,故乙女要求甲男淨身出戶,夫妻共同財產歸乙女所有的請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但是,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支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定確定。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對婚姻不忠誠、出軌等情形,不符合上述要求損害賠償的規定,婚姻法並沒有將之納入到強制調整範圍之內。因此,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男、乙女因雙方都同意離婚,故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夫妻共同財產因忠誠協議約定,歸乙女個人所有,但乙女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不應予以支持。

順便說一下,如果忠誠協議中約定:“夫妻雙方不能離婚,提出離婚一方即放棄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之規定,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且直接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故,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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