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拐賣兒童就應判死刑,只有這樣才有效控制此類案件發生」,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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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顧名思義就是販賣婦女兒童的個人或者犯罪團伙。他們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此類人的行為,對被販賣婦女兒童原來家庭極大痛苦和傷害,製造了社會矛盾,更重要的是對婦女兒童的身體或精神帶來不可逆轉傷害,甚至死亡。

當前法律是如何處理人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重罪,是必須的。老百姓都很痛恨人販子,那麼,法律應不應該對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

我們常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例如販毒,罪犯為什麼要冒著生命危險而鋌而走險?因為有需求,利潤大。

人販子目的也是錢!涉及到錢,總會有不要命的人,更重要是他們手上有婦女兒童,特別是嬰兒。人質在手,如果一律死刑,一旦被發現,萬一鋌而走險,必然造成意外傷害和死亡。

這是一個邏輯推理,它有一定的道理。這是法律的無奈,當然這不是對人販子的保護,它更多是對被販賣婦女兒童的保護。

那麼,我們有沒有其他辦法減少,甚至杜絕?販毒是因為有需求利潤大,拐賣婦女兒童也是有需求有利潤,人販子才會出現。

個人認為,打擊人販子是其中一方面,也必須堅持的,但對於購買來歷不明婦女兒童的人,我們更應該重拳出擊。

購買來歷不明的婦女兒童,不是自由購物,這是每一個人都知道的,但是為什麼要購買呢?

在我看來,買人,應該死刑!


士在宮中走


對拐賣兒童我認為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刑法,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的規定適當修改,把拐賣兒童改成販賣人口罪。起刑由五年提升到無期徒刑至死刑!惡性犯罪必須用重典!
沒有餘地。


判無期徒刑的必須限制減刑,在監獄期間,實行嚴管!所有兩人共同犯罪的,按照團伙惡性情節論處!
國家要在販賣人口的問題上呈現零容忍,暴力懲處的態度!造成一種全社會的高壓態勢!體現國家專政制度的力度。對待拐賣人口尤其是婦女兒童,國家沒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幫助改造的義務!對這樣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非人類,從重從快,快速立案,快速起訴,立即判決!彰顯國家對此類犯罪的堅決態度!

公眾道德底線
不容挑戰!拐賣婦女兒童一個,毀掉的是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家族,我們的社會單元都很小,以前那種大家族已經很難見到了!一個人販子會給一個相當範圍的區域造成恐慌,會造成相當範圍的不安定因素!一個家庭一個小家族會因此陷入崩潰,甚至被毀掉!
拐賣婦女兒童社會危害甚至比殺人更大,很多家庭會因此妻離子散,家毀人亡!懲治惡性犯罪,處罰罪大惡極之人不要有憐憫之心,更不能心懷仁念,對人販子的仁慈就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踐踏,對人倫道德的背叛!

殺無赦斬立決!彰顯社會正義,震懾犯罪分子!殺一批人販子,挽救一批幸福的家庭!老百姓的幸福是什麼?老百姓最大的幸福是闔家歡樂,平平安安,寧可粗茶淡飯,也要家庭和美,一家人在一起才是幸福!國家是什麼?國家是默默站在老百姓身後的大山,是老百姓身邊的一把傘,是老百姓身前的兵!捍衛百姓幸福,為他的國民撐起一座永不坍塌的家園!
另外說一句,還有幾種犯罪也要從嚴懲處,販賣人體器官,製售假藥,製售有毒食品都要嚴厲處罰,製假售假同樣讓人氣憤,對關乎民生的犯罪都應該用重典!


老建9988


人販子啊!人販子是老百姓最痛恨的人之一,是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他們破壞社會穩定,影響家庭幸福,使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罪惡的勾當冠絕古今,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警示世人,千刀萬剮尤不解恨何況槍斃而已。


罪大惡極的人販子陳蓮香

婦女兒童是受害者的主力軍,人販子對被拐賣者的傷害令人髮指,殺了人販子就是對他們最大的仁慈。

罪大惡極的人販子趙超超

殺一儆百具有極大的震懾力,打擊人販子,打擊犯罪分子絕不能手軟。對人販子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圖片來源於網絡――自由飛翔邀請你做客今日頭條!


自由飛翔CJ


我覺得,簡單的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處以極刑,是不妥的。雖然能平復被拐兒童家長的怒氣,也符合普通大眾的意願,也可以對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政策作用。但這樣做它的弊端也很嚴重。法律的作用,不僅是懲戒和震懾犯罪者,但同時他的最重要一點就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個人權益。簡單的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者處以極刑,並不能抑制這種案件的發生。只要有足夠大的利益,就算面臨判處死刑的風險,一部分人為了利益也會鋌而走險,比如我們國家對販毒都懲罰是非常嚴重的,達到一定的量直接判處死刑,但也沒有完全杜絕販毒的產生。相反,如果處於極刑,會產生更多的惡性事件,被拐兒童、婦女的生命安全將受到極大的威脅,在解救被拐兒童婦女增加了極大的難度。更能把人性的惡給激發出來。打個比方,如果自己是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當自己的罪行,被暴露了,你會怎麼做?從法律的角度講,定一個人的罪,人證,物證是必要條件,現在擺在你面前,有兩條路,一是被抓,被拐兒童被解救,這就意味著,你將被判處死刑。這二條路,殺害被拐兒童,毀屍滅跡,讓警察無法查到你的犯罪證據,沒有證據,這就意味著法院暫時無法定你的罪。從人性的角度講,你會怎麼選擇?反正殺人跟販賣兒童都處於死刑,毀屍滅跡或許我還有一線生機,我想大多數人為了活命都會做第二種選擇,更何況那些唯利是圖都犯罪分子。但是如果不判死刑,那就情況完全不一樣了,犯罪分子就沒有必要殺害被拐兒童了,因為殺害兒童的風險更大。所以根治,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能簡單的對犯罪分子處以極刑,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綜合整治,比如,如何儘量減少買方市場,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去深究,為什麼會有些人會花大價錢購買兒童?找到人民購買兒童的動機,根本原因,在針對這些原因制定相關的政策,儘量減少買方市場的產生,買方市場沒有了,犯罪分子也就沒有拐賣兒童的動機了。同時對於購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者也要進行懲處。總之,相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一定要理性,一定要考慮周到,千萬不要被普通大眾的情感情緒給左右,畢竟普通老百姓看到的都是比較淺層的,一些看似,很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意願的政策法規,但在執行工人當中,往往會出現事與願違的現象,不僅不能得到預想中的效果,相反會把事情變得更糟。

大多數人都覺得我是在為人販子說話,其實我的出發點,更多的是出於對被拐兒童和婦女她們的人身安全的考慮,大家覺得,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懲處不夠重!錯,在我國目前的刑法當中,拐賣兒童本身就是重罪。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也就是說,拐賣兒童罪,只要你到了一定的數量,情節特別惡劣嚴重,造成被拐兒童的死亡或重傷,必然被判處死刑,對於此類犯罪,國家一直都沒有手軟過!對於是否判死刑,視情節而定,但絕不能,簡單的對每一個人販子處以死刑。


彬彬35535


以拐賣兒童為例,本人認為,對人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從犯罪後果說。

對於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說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孩子,這和殺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區別?對於孩子而言,雖然活著,但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父母,這和殺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區別?這種永遠的別離連見最後一面的機會都沒給,並且明知對方活著卻永生不能相見,說句難聽的話,這種痛苦還不如死亡來的死心塌地一些,正所謂讓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販子給受害者帶來的打擊,折磨和痛苦遠遠大於殺人。

2.從民意情緒說。

人販子讓一個家庭承受著甚於殺人者帶來的更大傷害,卻只是為了一己相對較小的利益,可謂殘忍至極,齷齪至極,即使從旁觀角度也無法讓人產生絲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眾眼裡販賣兒童者比故意殺人者更可恨。

3.從震懾效果說。

拐賣兒童對受害者來說痛苦無比,但對於人販子來說代價小,來錢快,所以量刑較輕定會鼓勵更多好逸惡勞之徒加入人販子隊伍之中。防永遠大於治,重刑震懾之下定會極大降低拐賣兒童犯罪率,不說會杜絕也差不多,因為人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說鋌而走險都有點言之過重了,一般都是偷雞摸狗之徒,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幹著人間可以說最殘忍的事,如果將要受以極刑,搭掉性命很划不來,人販子這筆帳比誰算的都明白。

4.從保護受害兒童安全上說。

如果考慮量刑過重會造成人販子殺人滅口和拒絕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頒佈販賣人口死刑新法前規定並提前公佈新法執行過渡期,過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對待,並且主動投案交代的從寬處理,在過渡期之後作案的按新法執行。這樣執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販子狗急跳牆,又可使新法之後的拐賣案大大減少。

對人販子的遷就應該有個期限了,因為後果的嚴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創建於201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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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強烈支持這樣做,重判才能威懾邪惡。

當然,也有一些頭腦有不貴恙的人,他們會提出反對的意見。他們的理由是:如果刑罰過重,就會讓人販子為了躲避懲罰,偷偷把孩子殺害。



(很多殘疾的兒童乞討者,來源可疑)

這個理由非常荒唐。其荒唐,就類似女性面臨性侵的時候,就不允許反抗,因為反抗就可能遭遇壞人的殺害,所以不但不應該反抗,還要積極配合。

按照他們的邏輯,以後,當國家面臨外國侵略的時候,我們也不能抵抗了。因為,如果我們抵抗,外國軍隊就會報復我們的居民,這種可能性是“可能存在的”。誰也不敢打包票,說他們一定不會報復居民。既然,他們有可能報復居民,我們就不能做任何的抵抗,萬一發生了居民被報復,罪過就是來源於我們的抵抗。所以,我們唯一應該做的,就是立即向外國佬投降。而不是去抵抗,因為抵抗會落個不是。

誠然,重刑是可能讓人販子鋌而走險,但是,同樣可以在源頭上遏制犯罪。也就是說,讓很多本來打算做人販子的人,提前中止犯罪。他們一看,犯這種罪就會死刑,實在太不划算,也就會斷了念頭。


懷疑探索者


單身男女到了結婚年齡就急需找對象,然後結婚。婚後最大的願望就是儘早有個孩子。母親十月懷胎小心翼翼地將孩子生下,父母、外公外婆、爺爺奶奶以及親朋好友都樂開了花,似孩子掌上明珠,含嘴裡怕化了,捧在手裡怕嚇著,對孩子象對待自己的眼珠子一樣對待。

然爾,天有不測風雲,日有陰晴圓缺,老虎還有打盹的時候,一旦孩子被拐,父母及爺奶、外公外婆那就是晴天劈靂,頓時,本已安靜詳和的家庭沒有了;原本快樂的家庭沒有了,只剩下憂愁;願本有希望的父母夢已破滅;願本和睦的家庭變成支離破碎……

拐賣人口的販子是非常讓人氣憤的,因為他拐走的是父母的心肝,讓父母及親人在以後的生活中難以生存。

然爾,任何事情都應一分為二地看,拐賣人口的販子固然可恨,但更讓人氣憤的是有些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如,領著孩子,自己看手機,孩子已被人販拐走,他還不知;領著孩子逛公園,甚至將孩子丟在一旁,為了拍照取景,全然不顧孩子的安危;或大人在前面走,小孩在後面跟;或將孩子丟在一旁自己玩,兩口子打鬧嬉戲等。

這些不負責任的父母或監護人能不給拐賣人口的販子留有下手的機會嗎?肯定有。

對光天化曰之下,明目張膽地搶孩子的人販子,判處死刑是必要。因人販子已涉嫌搶劫罪,拐賣人口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是人心所向,合乎情理,百姓贊成的。

如果因為監護人的失職給人販子造成下手的機會,這種行為的人販子不應判處死刑。而監護人領著孩子在家或在外面玩,這本是人之常情,監護人本沒有過錯,而人販竟公然搶奪、搶卻的,應判處極刑。

本人認為,給人販子造成機會的監護人,他們本身就對孩子的安危不負責任,才導致孩子被拐。監護人應承擔一定責任。但必須對人販子的量刑要加重。

中國現已有死刑的刑法,但為何還有觸犯極刑的人?原因很簡單,就是人,在極端的心裡因素和外部環境刺激下,會做出不理智讓人匪夷所思的事情。過後,這些人也後悔,但為時已晚。

我要說的是,既使對人販子判處死刑,只能是起到震懾作用,減少案件發生,但決不能杜絕人販子的存在。

總而然之,必須法律和監護人的共同作用,才能不發生或少發生販賣人口之案件。


平順吉祥18


從道德上講,拐賣兒童的行為道德淪喪,踐踏人們道德底線。

每一個兒童都是一個家庭的希望和他們父母奮鬥的動力,在每個家庭中兒童都是一塊寶拐賣兒童的人給家庭帶去了極大的痛苦,嚴重踐踏道德底線,道德淪喪,敗壞人性,應受到社會的譴責。拐賣兒童的行為侵犯的不只是一個家庭的利益,而是整個社會的感情,如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從人們的感情上來講,拐賣兒童的人應處以死刑,只有這樣才能解除人們心中之恨。

從法律上來看,拐賣兒童的行為嚴重觸犯我國刑法。

拐賣兒童犯罪歷來是刑法打擊的重點。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拐賣兒童三人以上、偷盜嬰幼兒出賣等八種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從刑期上看,拐賣兒童法定最低刑高於故意殺人罪的最低三年刑,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配置了死刑。我國刑法歷來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以極刑。

同時,國家法律也在不斷修改之中,對於收買的一樣嚴厲打擊。建議,收買兒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如虐待,遺棄等處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從關鍵環節扎牢犯罪籠子。

從人權上來講,拐賣兒童嚴重侵犯人權。

人權問題是世界每一個國都非常重視的問題,,無論在哪個文明國家侵犯人權的行為都是犯罪,我們國家也是如此。人權的本質特徵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自由、平等作保證,人類就不能作為人來生存和發展,就談不上符合人的尊嚴、本性的生存和發展,也就談不上人權。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為人的生存和全面發展服務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擺脫一切壓迫、剝削和歧視,獲得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一旦脫離人的生存和發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會流於形式,變得空洞無物、失去意義。因此,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總之,無論從道德,法律,人權來說,拐賣兒童的行為都是,家庭,社會,國家所不能容忍的應嚴懲的行為,不說只要拐賣兒童就處以死刑,但制裁程度依然高於其他犯罪。


劉輝律師


人販子喪盡天良,害人極深,強烈建議判重刑、死刑!

人販子是最喪盡天良的犯罪分子之一,不知多少幸福的家庭被人販子徹底摧毀,多少健康快樂的孩子被人販子打入生命的絕境,簡直是禽獸不如,毫無人性的邪惡分子!

人販子也是人吧,難道他們都沒有父母,沒有孩子?難道從沒想過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拐賣,自己會怎樣?

人販子應該不是人類,因為只要有一點人性,都不會做得出這種喪盡天良的事情來。

一個家庭,什麼最重要,當然是家庭團圓、和睦。可是,人販子卻把孩子拐走了,對孩子的父母來說,難道不是比要他們的命更殘忍嗎?一輩子骨肉分離,跟殺人有何區別?

殺人犯往往因為苦大仇深而殺人,但人販子僅僅為了賺錢,就搶走別人的孩子,毀滅多少家庭的幸福,豈能容忍?

法律是用來做什麼的?法律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是用來保護群眾的。對人販子的寬容、輕判,如何能起到震懾作用,如何能杜絕拐賣兒童?

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極端惡劣的情況下才判處死刑。在實際上,不少人販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多少年過去,拐賣兒童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無數家庭生活在惶恐之中,生怕自己的小孩一不留神就被拐賣,更不用那些已經被拐賣孩子的家庭,終日以淚洗臉,一輩子過不上正常的生活。對這些十惡不赦的壞人,豈能繼續容忍?

因此,強烈建議對人販子處以重刑,最低判處二十年,直至判處死刑!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祖國說:少年強則國強。祖國還說:孩子是未來,是花朵,是希望。無論是為家還是為國為民,每個家庭都在盡心盡力付出一切的呵護這朵花這個寶,可是你老人家知道嗎?就是有那麼一群人,在虎視眈眈的試圖把黑手伸向他們。

這些罪惡的人,不但一次又一次的摧毀一個個家庭,只為了那點利益卻要別人整個家庭經受一輩子不可磨滅的黑暗與生不如死,在我看來他們比殺人犯更不可饒恕,殺人不過頭點地,一時之痛,他們卻要讓人生生痛的生不如死卻無能為力,我想凡是為人父母者應該都能切身體會。

我也是一個的寶媽,我記得有一次小兒調皮,就差點走失,整整兩個小時後才找到,這中間的感覺,我一點都不想回想,怕,好怕,40多度的高溫,我居然感覺不到,生生在太陽底下求助身邊所有人,滿腦子都是被拐,此生不能相見,或者是我的孩子正在承受著磨難,甚至會性命不保,這些感覺差點把我逼瘋,抽乾了我所有的力氣與呼吸,短短的兩個小時裡面我感覺我快要死了,因為我好像嚐到了比死亡更可怕的感覺,渾身癱軟,心就像被人撕裂的快要停止跳動,彷彿有一隻大手狠狠的掐住了我的喉嚨,而腦子就像遭到了重擊,畫面很多但又好像一片空白,身體走過一個又一個方向,但是腦子裡卻不知道方向在哪,那一刻我祈求了全世界的神佛,只要讓我的孩子回來,讓我立刻去死都行,我的家人也嚇壞了,全部都去找了。

這件事情就發生在我家小區附近,還好孩子被附近認識的店面好心人送到了小區物業,當我妹妹告訴我孩子找到了就在物業那裡,我開始以為她在騙我,因為她之前說讓我在家等,怕我身體承認不了,一直在我奔到物業把孩子抱到懷裡才願意相信這一切,我的孩子找到了,真的找到了,他沒有丟,我很開心,開心到說不出來話,開心的鬥個不停,之後住了一個禮拜的院,醫生說中暑加嚴重脫水,眼腫了,臉也腫了連被曬再加上哭的,疼了好幾天。

這次經歷讓我一輩子都忘不了,孩子馬上快九週歲了,至今我都不敢放鬆警惕,甚至每次出門一眼沒有看到他都會驚恐亂想,家人都勸我放鬆,說我對待孩子保護的有點過頭了,就連去樓下丟個垃圾都要用跑的,可是我還是做不到放鬆,因為那種感覺我一輩子都不想在嘗試一次,我寧願他們一輩子碌碌無為,也不願他們遇到危險!

向大家說這些,只是想告訴大家,我這才只是兩個小時的經歷,都讓我生不如死,想想那些不幸被拐的家庭們,他們卻要這樣生生承受一生,我不敢想象那該是怎樣的折麼與痛苦的煎熬,我想那種感覺肯定是連文字都無法敘述的。所以我支持人販子和買家死刑,不,應該千刀萬剮不足惜!他們就是一群惡魔!一群比殺人犯還可惡的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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