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晓教育:没有什么能阻止上诉——美国最高院奇葩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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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教育:没有什么能阻止上诉——美国最高院奇葩判例

今天开始,我们将每周两更,为大家带来每篇仅需六分钟的经典案例分享

美国的司法进程能走在世界前列,离不开联邦最高发院九位大法官做出的充满智慧的判决。但判例之中也不乏让人看了一眼,就会感叹"竟然还有这种案件"的判例。

法律人故事会第一期——百年来美国最高院的十大经典判例之奇葩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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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出来可能你不会相信。

Nixvs. Hedden

西红柿水果蔬菜之争

1893年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审理过一宗关于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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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1883年的进口商品的关税法案,蔬菜要征收关税,而水果不需要。

自然而然,就有一些蔬菜进口商觉得,西红柿从植物学的角度来说,是水果而不是蔬菜,所以他们认为西红柿不需要交关税。

约翰·尼克斯(John Nix)等人是做进口西红柿生意的,他们可能认真研习了一番植物学知识,决定钻钻空子。

1887年,他们将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 Hedden)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西红柿应该归为水果,要求返还被征收的税款。

为了审理该案,法官们查阅了若干字典来弄清楚水果和蔬菜的含义,并且邀请了植物学家来为西红柿“验明正身”,确定其究竟为蔬菜还是水果。

而对此,美国海关则认为:区分清楚“水果”和“蔬菜”应当从公众常识出发,即使西红柿从科学的意义上来说是一个水果,但是其实大众普遍都把它当成是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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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都一致认为,从关税法的法律目的出发,西红柿应该被认为是蔬菜而不是水果。

要是放在现在,这个案件绝对会引来很多嘲讽。

但事实上这个案件并不是这种闲聊问题那么简单,只是正巧争议的焦点在于番茄是水果还是蔬菜,案件的背后是利益的博弈。

每年有大量的西红柿进口到美国,如果西红柿被认定为是水果,那进口商们将省掉一大笔关税,降低成本,从而提高利润;但同时,海关将损失一大笔关税收入。

进口关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这是各国政府对本土产业的一种保护,通过提高外来物品的成本,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以此降低其与国内产业的竞争优势。

国际经济法中,反倾销反补贴中就有使用提高关税作为措施。

2

如果这也能成为最高法院一天里审理的最大案件,

那最高法院这一天还是过得挺忧伤的。

PGATour, Inc. vs. Martin

PGA 巡回赛诉马丁案

打高尔夫球的时候,击球间隙,应该怎么从一个球洞移动到另外一个球洞去?

是走路去还是坐车去?

如果这也能成为最高法院一天里审理的最大案件,那最高法院这一天还是过得挺忧伤的。

然而我并没有在开玩笑,这是真实地发生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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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最开始,是一位叫凯西马丁的人,自打生出来他就患有血管骨肥大综合征,右脚是没有办法长时间行走。

于是他向PGA巡回赛(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官方提出在比赛中得到使用高尔夫球车的要求。

以此减轻负担,不用每次击完球都要从一个球洞走到另外一个球洞。

但PGA巡回赛官方拒绝了他的要求,声称如果赋予马丁这样的权利,将会让他拥有一定的优势,对于其他参赛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并且行走是比赛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于是马丁将此诉至法院,PGA在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两次败诉以后,这件有点可笑又有点奇葩的案件就被移至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Antonin Scalia对此案曾发表过一番著名的言论:

我们法官必须面对神圣的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被赋予了郑重的责任去决定究竟什么是高尔夫球运动。我十分肯定制宪者能充分预见到迟早有一天高尔夫球、高尔夫球场、法律和政府之间会再次交叉,发生矛盾。

所以在这个令人敬畏的法庭里,总有一天,法官们要再次为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而斟酌,即便经过多年对法律的学习他们已经对这个问题驾轻就熟。

但是,无论是出于人道亦或是自我尊重,最高法院都应该拒绝去回答类似究竟在每次击球间隙,驾车穿梭高尔夫球场的人是不是真正的高尔夫球手这样既困难又愚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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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最终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判决马丁胜诉。

这个问题使得美国最高法不得不去搞清楚高尔夫运动的定义,最高法的法官可能也有点怀疑自己到底是个法官还是高尔夫专家。

事实上这也是法律职业的特点,除了法律外,还不得不去了解其他领域。

每个领域都可能与法学产生交叉学科,而一个优秀的法官或者律师,绝对不会是只有法律背景的。

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人需要不断的学习与进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3

这起案件放到今天似乎是令人完全无法容忍的。

Buckvs. Bell

巴克起诉贝尔案

该案所牵涉的问题是为了阻止弱智者把弱智传给下一代而对其实行非自愿的绝育是否正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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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中的年轻女子叫加丽·巴克。

曾经被其养母的侄子强奸,并生下了一个小孩。

加丽家中祖孙三人都被诊断为弱智者,心理年龄仅是正常人的一半。

1924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对弱智群体实行绝育手术,以维护病人健康和社会福利。

而按照当时社会对弱智者的界定,加丽就是弱智者的典型情况,所以加丽随后就被施行了绝育。

加丽的监护人则认为此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平等保护”的原则,于是将其医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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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8比1的多数判决加丽败诉。由于加丽是弱智者,她的后代可能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因此可在不对加丽造成身体危害的情况下对她实行绝育手术,以维护她本人和社会的福利。

与其将来因堕落的后代的犯罪活动对其施行惩罚,不如现在就避免那些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的人繁殖后代。霍姆斯大法官在代表多数法官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出:“三代弱智已经足够了。”

这不禁让人想到前不久才在爱尔兰通过的废除禁止堕胎法令议案。

爱尔兰女性为了自己身体的自主权苦苦抗争了几十年,终于赢得了胜利。

法律不能禁止女性堕胎,因为她们对自己的身体应当享有决定权,那法律是否能够限制女性生育呢?

当然也是不可以的。

所谓的自主权,应当是全面的,可以自己决定堕胎,当然也可以自己决定生育。

即便是存在生理缺陷的人,也应当有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权利。

但是智力的缺陷是他们缺少该有的辨别能力,他们自身不能判断一件事给自己带来的是利益还是损害,就像民法中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监护人作为代理。

一旦涉及到生命,所有的结论都应该慎重,这类事件即使一直争论下去,也不应当轻率的论对错,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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