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八)——第62-64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八)——第62-64條

淇縣司法局幹部 張豔

接力朗讀音頻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 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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