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五)——第53-56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五)——第53-56條

淇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 郭寶琴

接力朗讀音頻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 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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