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248.38萬元!6.9汙染環境案告破!汙染環境罪有多可怕?

重罰!248.38萬元!6.9汙染環境案告破!汙染環境罪有多可怕?

“6.9汙染環境案”事情起因於2018年6月9日17時許,中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在進駐廣西開展“回頭看”時,檢查發現欽州市欽南區康熙嶺鎮某村委會存在一家“散亂汙”嚴重的非法冶煉廠。

經查,該非法冶煉窩點由溫某水與他人合夥,在沒有經過任何相關審批的情況下非法建設,佔地面積約20畝,建有兩個不鏽鋼結構大棚,分別作為土法鍊鋁爐車間(內設反射爐8個),洗礦車間(內有4臺洗礦車及洗礦池),於今年3月份開始投產。

在無證經營非法生產過程中,存在通過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結論顯示:該冶煉廠受汙染的地表水從生態環境損害開始至恢復到基線的總費用共計248.38萬元。

重罰!248.38萬元!6.9汙染環境案告破!汙染環境罪有多可怕?

什麼是汙染環境罪?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近20年來,由於環境汙染不斷加劇,對社會經濟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日益嚴重的危害,許多國家紛紛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汙染環境的行為定為犯罪。其中主要包括汙染大氣、水、海洋等。我國的《刑法》沒有汙染環境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非法傾倒、排放、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屬於“嚴重汙染環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企業汙染環境罪怎麼定?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汙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有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由此可見,企業汙染環境罪一旦定罪,相關人員就得承擔罪責,現如今,經濟發展飛速,但是很多情況下都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種行為用長遠的眼光來看是不可取的,而且不要時常抱有僥倖的心理,一經查明,會給予嚴重的處罰。為了更美好的明天,法律應該對於環境汙染方面的條文進行規範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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