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開展重點化企本質安全診斷治理,重大隱患一律掛牌督辦

為深刻吸取連雲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教訓,全面診斷治理重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設施設計和全流程自動化控制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企業安全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有效防範遏制較大以上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江蘇省決定

從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省開展重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診斷治理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

江蘇省安監局關於開展重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診斷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

一、專項行動範圍

(一)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企業。

(二)構成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三)產品或原料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工企業。自身具有爆炸性的產品或原料主要是指列入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環氧氯丙烷、過氧乙酸、過氧化甲乙酮、過氧化(二)苯甲酰、硝化纖維素、硝酸胍、過氧化苯甲酸叔丁酯、硝基胍、N,N'-二亞硝基五亞甲基四胺、2,2'-偶氮二異丁腈、偶氮二異庚腈、硝化甘油、硝基苯、硝酸銨等16種化學品。

二、專項行動內容

(一)診斷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診斷治理在役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安全設施設計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診斷治理在役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以及安全儀表系統(SIS)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專項行動任務

(一)排查診斷(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企業組織生產、工藝、設備、儀表、安全管理等相應專業人員和專家或者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設計單位開展排查診斷。

1.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全面開展隱患排查診斷,列出隱患清單,制定整改方案。

2. 依據相關設計規範,對在役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診斷,診斷在役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與竣工圖的一致性,排查設計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安全設施設計診斷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提出整改建議。

3. 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在役生產裝置,從原料處理、反應工序、精餾精製、產品儲存(包裝)等生產環節全流程進行自動化控制診斷。其中反應工序的自動化控制診斷,應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佈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佈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進行,形成全流程自動化控制診斷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提出整改方案。

(二)整改治理(2020年9月底前完成)

1. 重大隱患治理

經診斷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應嚴格按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期限、治理資金、治理責任人、應急預案和措施“五落實”要求,限期完成隱患治理工作。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停產整改。

(1)凡是涉及毒性氣體、爆炸品、液化易燃氣體、劇毒液體的生產、儲存場所,且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的。

(2)凡是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未設置緊急停車(緊急切斷)功能的危險化學品罐區。

(3)凡是未實現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遠程不間斷採集檢測或未設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檢測報警裝置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

2. 安全設施設計治理

(1)企業現狀與總平面佈置竣工圖不符的,涉及工藝、設備等重大變更的,應依法依規完善變更手續。手續完善後,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政策文件,重新完善設計,逐項落實整改。整改完成後,應委託專業設計單位出具總平面佈置竣工圖,委託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專項評價報告。

(2)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內、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應立即予以拆除。

3. 全流程自動化控制系統治理

全流程自動化控制系統治理,應嚴格落實相關標準規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以風險評估為依據,以控制風險為目的,確定重點工藝控制參數和自動化控制方案,並結合下列內容完成治理。

(1)原料處理。

① 涉及易燃液體儲罐、有毒液體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罐,應對溫度、壓力、液位等主要參數進行自動檢測、遠傳、報警,並設置液位、壓力等超高限報警和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超低限報警及自動停泵和聯鎖切斷出料設施。

② 存在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因物料爆聚或分解造成超溫、超壓的原料儲存設施(包括伴有加熱、攪拌操作的設施),應設置溫度、壓力、攪拌電流等工藝參數的檢測、遠傳、報警,並設置溫度與熱媒聯鎖緊急切斷和洩放及安全處理設施。

③ 涉及易燃、易爆液體物料輸送,應採取防靜電和防止空氣進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措施;可燃液體高位儲槽應設置溢流設施或高液位報警。

④ 涉及液體原料(如液氯等)經加熱氣化相變工藝過程的,應設置原料氣化壓力與進料量的聯鎖緊急切斷,並設置洩壓和安全處理設施。

⑤ 涉及易燃、有毒等固體原料經熔融成液體相變工藝過程的,應設置溫度、壓力、液位遠傳、超限報警,並設置與冷媒聯鎖、與熱媒緊急切斷設施。

⑥ 涉及固體原料連續輸送工藝過程的,應採用機械或氣力輸送方式。採用機械輸送方式宜設氮氣保護,並設置故障停機聯鎖系統,涉及易燃、易爆物質的氣力輸送應採用氮氣輸送並設置氣體壓力自動調節裝置。

⑦ 固體原料連續投入反應釜(非一次性投入),並作為主反應原料,應設置加料斗、機械加料裝置,進料量與反應溫度、壓力等設置聯鎖切斷設施。

(2)反應工序

① 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企業可聯合專業機構開展HAZOP等風險分析或對原HAZOP分析報告進行復核,委託設計單位根據風險分析提出的對策措施,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並實施治理。企業應委託第三方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SIL)等級評估或驗算,制定方案並實施整改。

② 對溫度、壓力、液位等主要參數進行自動檢測、遠傳、報警及聯鎖控制,其中涉及熱媒、冷媒(含預熱、預冷、反應物的冷卻)切換操作的,應設置自動控制閥進行自動切換。

③ 存在超溫、超壓的設備(容器),應設置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洩壓設施,並對洩放物料進行安全處理。

④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報警信號和洩壓排放設施。進料設備應設置手動遙控或自動緊急切斷設施。

(3)精餾精製

① 對存在易燃、易爆、易爆聚或分解物料的精餾(蒸餾)系統應採取自動化控制和安全聯鎖,對進料量、熱媒流量、塔釜液位、迴流量、塔釜溫度等主要工藝參數進行自動檢測、遠傳、報警,具備自動控制功能,並設置塔釜溫度與熱媒聯鎖切斷。塔頂壓力大於0.03MPa的蒸餾塔、汽提塔、蒸發塔等應設置超壓排放設施。

② 反應產物因酸解、鹼解(僅調節PH值的除外)、萃取、脫色、蒸發、結晶等涉及加熱工藝過程的,當熱媒溫度高於設備內介質沸點的,應設置溫度自動檢測、遠傳、報警,並與熱媒聯鎖切斷。

(4)產品儲存(包裝)自動控制

① 液體產品儲存涉及易燃液體儲罐、有毒液體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罐,應按照本《通知》原料處理①的要求進行治理。

② 涉及可燃性固體、液體、氣體或有毒氣體包裝,或爆炸性粉塵的包裝作業場所,原則上應採用自動化包裝等措施,將當班操作人員控制在9人以內。

(5)企業應根據化工工藝特點、裝置規模和控制系統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程度,以減少現場操作人員作為自動化控制治理的目標,優先採用集散控制系統(DCS),努力達到裝置或車間控制室原則上獨立設置,實現集中監測監控和自動化減人的目的。企業應加強自動化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始終保持有效運行。

(6)除反應工序外,對輔助生產工藝簡單、危險性較小或因技術原因暫時不能實現自動化控制的其他生產環節,應在完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聯鎖報警裝置,設置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裝置、安全閥、防爆膜等緊急洩壓裝置,落實防火防爆設施後,由企業組織專家論證認可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設區市、縣(市、區)安監局應加強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分管領導負責具體推進,建立定期工作例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專項行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1. 各設區市安監局應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制定本轄區專項行動方案,於2018年9月1日前下發至各縣(市、區)安監局並上報省安監局;各縣(市、區)安監局應立即梳理本轄區內專項行動範圍內的企業清單(附件1,附件2)並告知企業。企業清單由各設區市安監局於2018年9月30日前彙總後上報省安監局。

2. 企業是開展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組織開展重大隱患,在役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安全設施設計以及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SIS)診斷,形成診斷報告和隱患(問題)清單(附件3),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2019年3月底前上報縣(市、區)安監局。未診斷出隱患(問題)的實行零報告。

3. 企業應於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儀表系統評估和完善工作,確保安全儀表功能滿足控制要求。

4. 企業隱患(問題)治理進展情況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上報縣(市、區)安監局。各設區市安監局專項行動重大隱患整改進展清單(附件4)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上報省安監局。

(二)各地要督促企業紮實開展排查診斷、整改治理、評估驗收等各項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各設區市、各縣(市、區)安監局分別按照本轄區內專項行動企業總數的5%、10%,組織開展診斷階段專項檢查。2019年、2020年,各設區市、各縣(市、區)安監局每年分別按照本轄區內專項行動企業總數的10%、20%,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專項執法檢查。設區市和縣(市、區)安監局專項執法檢查企業不重複。各地對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的企業自查未發現的重大隱患,一律掛牌督辦、一律立案查處。省安監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督查檢查,定期調度各地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並適時通報。

(三)各地要督促企業根據診斷報告和隱患清單,制定隱患(問題)整改方案,確保按期完成隱患(問題)的整改。對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方案,企業應開展專項評估,形成書面意見,整改完成後,應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專家或者設計單位、中介機構進行驗收,驗收意見應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及時上報縣(市、區)安監局。2020年9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的企業應停止生產或停用相關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對企業自查和各地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的整改,按照監管權限實施“清單化”閉環管理。

開展本質安全診斷治理專項行動,是全面提升企業安全風險管控能力和本質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化工(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監管能力、全面促進化工(危險化學品)行業高質量安全發展的重要工作措施。各地在行政許可現場核查過程中,應重點核查企業在重大隱患、設計診斷、自動控制等方面的情況,對仍然存在重大隱患、突出問題的企業堅決不予許可。各地安監部門和企業要同向發力,紮實推進,確保全面完成專項行動各項工作任務。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專項行動查漏補缺和總結階段。各設區市安監局於2020年12月31日前,將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上報省安監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