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奇:論機會主義

作者簡介:李義奇,河南南陽人,金融學博士,教授。北京金融街資本運營中心副總經理。

導 言

經濟學視野裡的機會主義,是對人類(經濟主體)行為的假設。而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有個前提條件,即契約的不完備性。防止和避免機會主義的方法有三:一是制訂儘可能完備的合同;二是契約參與方自我監督合同的執行;三是引入第三方權威機構實施外部監督。如果沒有更多的辦法事前識別、防範機會主義行為,那麼就在事後嚴懲機會主義行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向。

李義奇:論機會主義

本文談論的是經濟學視野裡的機會主義。

經濟學視野裡的機會主義,是對人類(經濟主體)行為的假設。經濟學研究的出發點,是建立在人是自利的、人是有限理性的、人是機會主義的,這三個重要行為假設的基礎之上的。客觀世界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全、司法和合同不完備等,更是強化了這三個重要假設的現實意義。

我們知道,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現代社會和現代經濟,都是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一切生產和交換由市場來組織即可,為什麼市場中出現了企業這類組織?因為企業內部決策和運轉,靠的是行政指令,而不是市場機制。

原因在於,市場運行、價格機制發揮作用,需要支付交易成本,獲取市場信息、談判、討價還價以及履行合同,均需要支付成本。

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發現了市場機制,也就是價格機制的運行成本:交易費用。解釋了企業的存在及其邊界。企業是價格機制的替代物,是節約市場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

企業取代市場,通過訂立長期契約替代一系列短期契約,將部分市場交易行為內部化,機會主義受到限制,各種活動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審核,爭端或糾紛能夠得到及時避免和解決,信息不對稱情況能夠得到改善,從而節約了交易費用。這樣,企業按照行政(權威)指令配置資源組織生產節約的市場交易費用,與企業自身運營增加的管理成本的均衡,決定了企業的邊界。沿著科斯開闢的路徑,新制度經濟學家進一步分析了市場交易費用的構成:交易費用主要由交易因素和人的因素構成。交易因素是指市場的不確定性、潛在交易對手數量、交易物品的技術特性、交易頻率等,人的因素主要是有限理性及機會主義等。

威廉姆森認為,機會主義是人的行為的天然動因,是人不擇手段、不按規則追求自我利益的行為。通常採取微妙、狡猾的形式,包括說謊、欺騙、偷竊等形式,在信息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條件下,機會主義者故意去形成誤導、曲解、使人模糊或混亂等行為,以便自己從中“混水摸魚”。克萊因認為機會主義是理性人追逐自身利益這一邏輯的自然結果。楊小凱和黃有光也有類似觀點,他們認為,機會主義是人們追求自利過程中,“不惜損人,只要利己”的對策行為。

人們(企業、政府等經濟主體可作人格化假設,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自利的,在不完全契約下,人必然會產生機會主義傾向,而機會主義行為會通過欺詐、製造虛假信息、不履約或不完全履約等手段,謀取利益(前提是不遵循規則的預期收益大於成本),並由此提高交易成本。

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有個前提條件,即契約的不完備性。如果契約是完備的,就沒有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空間。契約越不完備,其執行成本越高,機會主義行為越容易出現。

一個完備的契約,是一個完全信息的契約,即契約條款明確規定了參與人各種可能行為及後果,而且所有行為都是可以觀察到的。一個有效的契約,是能夠產生正收益的契約,即契約的執行成本是可以承受且小於履行契約的收益,如果發生違約,違約者的懲罰成本大於違約的收益。

一般而言,完備的契約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契約的不完備性,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立約語言的不準確、不清晰帶來的契約條款的模稜兩可和不清晰。二是由於無法準確預知未來,對一些事項沒有事先約定。三是立約方約定的條款,執行成本超過履約收益。四是由於信息不對稱。這四種情況,都是無法事前消除的。所以,契約的不完備性,如同信息不對稱、市場不完全一樣,是市場經經濟中的常態。

現代社會中,人是社會化生存的,對外的一切行動,都在契約之中,都受明示的或隱含的契約約束。由於契約不完備,人的本性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是社會經濟中的常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提高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達成的門檻,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社會福利水平。如何儘可能地防止和避免機會主義?

首先的考慮,是制訂儘可能完備的合同,儘可能地限制機會主義的空間。在信息不對稱、未來的不確定性的客觀情況下,合同的完備性,取決於合同制定者的治理能力。一般而言,越是複雜的事情,正確的解決辦法,一定是簡單的。簡單的不一定正確,但正確的一定是簡單的。正如當年朱鎔基總理的“約法三章”,複雜混亂的金融局面,一下子就控制住、迴歸秩序了。

其次是契約參與方自我監督合同的執行。一般而言,參與方利益所在,他有積極性監督對方履約。但是,當一方參與人超過2人,就會存在“搭便車”行為

。面對對方機會主義行為,理性的參與者,會計算自己出面懲罰機會主義者的收益和成本。可以預期的是,挑戰對方機會主義行為,可能受到反擊或報復。雖然有可能挑戰成功,但制約對方機會主義行為、保證履約的收益,是所有參與者共享,而成本,卻是由挑戰者自己承擔。如果大家都預期到這一點,就不會有人出面實施參與方自我監督。此外,機會主義者還會通過賄賂個別表現出積極意向的參與人,對參與方採取分化策略,使契約執行的自我監督形同虛設。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見大眾一般不會眾志成城地反抗,那些明顯侵害他們利益的行為。就是這個道理。

第三種辦法,是引入第三方權威機構實施外部監督,比如政府、法院等。引入法院、仲裁等第三方機構,制定監督規則,監督契約各方履約,是當前主要的合同履約保障機制。但是,外部規則一定會產生租金,市場均衡價格與規則監督之下的價格之間的差額,就是租金。一般而言,第三方機構強制介入合同履行(在交易雙方能夠正常履約的情況下),以及租金水平高於交易參與任何一方的交易剩餘,都可視為第三方權威機構無效。

有時候,如果一些市場監管機構取消了,市場反而更繁榮,或者有些新興的市場範疇,正是沒有或缺乏監管的原因,發展的很好,這些都可以證明,一些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確是無效的。

引入第三方權威機構,設置規則就會產生租金,就為機會主義者尋租留下了空間。經濟利益的刺激,極易形成合同參與者與規則執行者(監管者)之間的串謀,規則執行者保護機會主義者,雙方共享租金。平時我們講的警匪一家,蛇鼠一窩,就是這個意思。

上述都是新制度經濟學家研究的結論。筆者已經有十多年沒有讀過相關書籍和文獻,憑過去的印象羅列一二,談些粗淺的道理,就教於方家。

如果機會主義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機會主義者總是能從違規中獲益,其他人就會效仿,結果是契約失去約束作用,社會經濟面臨崩潰。常見有人說,社會誠信的道德問題,說這些問題是世風日下和經濟滑坡的根源。這是他們憑感覺而不是憑科學,沒有抓住問題的根源。當前這麼高的社會化水平、這麼大的經濟總量,現代市場經濟運行,如果主要靠個人自律、靠誠信度、靠道德意識,基本上是隔靴搔癢,抓不住痛處。

只有建立健全制度。如果沒有更多的辦法事前識別、防範機會主義行為,那麼就在事後嚴懲機會主義行為。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方向。如果我們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對製售假藥的行為、對危害環境的行為等,抓住一個,嚴懲一個,罰他傾家蕩產,讓他牢底坐穿,相信這種情況,基本上能夠從根子上杜絕。否則,再大的領導批示,批示的再多,也只能是走走過場。

治理機會主義,短期靠政策,長期靠制度。權宜之計靠政策,根本措施靠制度。有些事,不是不能為。

當然,微觀個體要對付交易對手的機會主義行為,主要還是靠聰明才智。現有的研究成果和思路,也有一些成熟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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