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過程中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後還可以反悔嗎?

起訴離婚過程中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後還可以反悔嗎?

在起訴離婚後,很多被告對於是否同意離婚往往是非常糾結的,而按照審判慣例,法官在第一次庭審時首先就要詢問被告對於離婚的意見。對此,被告是無法迴避的,必須當庭作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如果被告表示同意,則法官會在後續的審理中會將工作重點放在子女撫養與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於是,被告在後續的審理中又很有可能會反悔,進而表示不同意離婚。對於被告的這種做法,法官還會考慮甚至是接受被告的反悔意見嗎?關於這個問題,本離婚律師認為並無絕對答案,因為此時的法官要根據案情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綜合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並做出最終的裁判。

1、雙方是第二次訴訟離婚。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第二次起訴離婚代表著原告希望解除婚姻關係的堅定決心,表明雙方並無和好的可能,所以無論被告是否同意離婚,也無論被告對此問題是否出爾反爾,除非有極特殊情況,比如雙方還有許多能夠修復夫妻感情的跡象,則法官基本上不會採納被告的意見,一律判決離婚;

2、雙方是第一次訴訟離婚且現有證據充分證明

夫妻感情破裂,並無和好可能。這種情況下,對於被告起初同意離婚,然後又反悔的,法官依然不會採納被告的意見,最終的結果還是判決離婚;

3、雙方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根據本律師的經驗認為,這種情況是最為複雜的,因為在處理此問題時會受到被告表示同意離婚的真正原因、夫妻感情修復可能性的大小、夫妻感情基礎是否牢固,甚至是法官審判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被告在第一次庭審時雖然表示同意離婚,但同時也表示自己是受父母的鼓動等外部因素干擾,同意離婚是無奈之舉。而在接下來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又反悔,認為自己之前的表示過於草率進而堅決不同意離婚。對此,法官就很有可能會採納被告的意見,判決不準離婚。又比如被告第一次表示同意離婚是因為堅信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並非被迫接受。另外,案件已經經過大量的審理與調查工作,基本上已經可以結案宣判時,被告才因為感情之外的其它原因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被告的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會招致法官的反感,於是其會並運用自己對於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現狀的理解而尋找理由以支持最終判決離婚。由此可見,被告要想在離婚訴訟中獲得充分的迴旋餘地,需要具備很高的應訴技巧,面對離婚訴訟時不僅要有完整的訴訟策略,提前預見後續可能發生的情況,還要準確把握原告,乃至法官的心理。如此才能真正掌握主動權,做到在訴訟中進退自如,並達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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