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中的分居指的是什麼?

起訴離婚中的分居指的是什麼?

陳先生自認為已經與妻子“分居”七年,所以法院一定會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然而,本離婚律師認為陳先生的情況不完全符合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分居情形。因為婚姻法所指的分居是夫妻由於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忠誠、同居、幫扶等夫妻義務,在生活上各自獨立,經濟分開的狀態。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陳先生所理解的分居僅是由於感情不和而分開居住,與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並不完全一樣。既然陳先生在與妻子分開居住期間每月都會給妻子生活費,說明陳先生對妻子一直在履行夫妻幫扶義務,經濟上並未完全分開,所以雙方並未真正分居。

由於婚姻法將雙方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標準之一,法官在審查分居事實與分居證據時自然要從嚴掌握。如果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自然不會再履行幫扶義務。反之,法官就會按常理推斷雙方依然有感情,否則為什麼還會給對方生活費併購買生活用品呢?所以,陳先生的所謂分居在婚姻法上並不成立,對其離婚訴訟不會產生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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