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資深稅務律師提醒:企業涉稅官司敗訴有三大原因

編者按 近年來,稅務行政複議和訴訟案件數量增長較快,企業敗訴的案例不在少數。資深稅務律師劉兵分析,企業敗訴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很普遍的原因,就是企業自身稅務處理合規性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稅收法規理解不準確,二是面對行政處罰不理性,三是證據支撐材料不完備。

必看!資深稅務律師提醒:企業涉稅官司敗訴有三大原因

A.稅收法規理解不準確

涉稅訴訟案件不僅涉及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更與稅收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其他稅收規章、規範性文件密切相關。對稅收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不準確,是企業在涉稅訴訟中敗訴的首要原因。資深稅務律師劉兵告訴記者,一起企業因提供不當納稅擔保而敗訴的案例,就給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H省稅務局稽查局對H國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國託公司)以前年度的涉稅情況進行專案檢查。稽查局向H國託公司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其補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此後,H國託公司向稽查局遞交《納稅擔保申請》,稱在目前情況下,無法以現金方式繳納所欠稅款,擬用其現開發建設的“八里銀海”項目的六號樓提供納稅擔保。稽查局於同月向H國託公司作出覆函,稱“八里銀海”項目已被查封,其提供的納稅擔保抵押物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納稅擔保申請。

後來,H國託公司向稽查局提交了第二份《納稅擔保申請》,並附有一份H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H市發改委)向H美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源公司)作出的《項目結算告知函》,請求以美源公司墊資建設的某景觀工程結算款為其提供稅務擔保,以便其對上述處理決定提出行政複議。H國託公司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決定是維持稽查局作出的決定。H國託公司又提起行政訴訟,也以敗訴告終。

這起案件中,稅企爭議的焦點之一,是已被依法查封的財產,能否再抵押進行納稅擔保。劉兵分析,H國託公司以其開發建設的“八里銀海”項目中的第六號樓作為抵押擔保物,向稽查局提出納稅擔保申請,而“八里銀海”項目此前已被稽查局全部查封,至該公司提出納稅擔保申請時,整體項目仍處於被查封狀態。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被查封的財產,不得抵押進行納稅擔保。據此,H國託公司擬提供擔保的第六號樓不得用於抵押進行納稅擔保。

稅企爭議的另外一個焦點,是《項目結算告知函》是否能作為納稅質押的權利憑證。劉兵分析,H市發改委出具給美源公司的《項目結算告知函》雖然明確了工程結算造價,但已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欠的工程款數額不明,是否已具備付款條件、應付款時間亦不明確。因此,不能將其認定為美源公司確定的到期債權或應收賬款,《項目結算告知函》所載結算款,不屬於《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定的可以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

翻開劉兵主編的《企業涉稅敗訴案例解析》一書,記者看到,從大量企業涉稅敗訴案件中篩選出的15個典型案例中,近半數案例的企業敗訴癥結都在於對稅收規定的理解出現偏差,包括白條收據能否稅前扣除、所得稅徵收方式能否調整、未取得當期發票如何稅前扣除、當期收入如何確認以及稅款追徵期如何理解等。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施志群表示,納稅人對稅法理解不準確從而導致多繳或少繳稅款,多繳稅款可以依法申請退稅,而少繳稅款則會面臨補稅的風險,嚴重者將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故意少繳稅款,從而產生納稅爭議。為避免上述爭議的產生,施志群建議企業,要注意政策法規的效力位階問題和合法性問題,同時掌握稅務機關的解釋口徑,從而建立起自身對於主要政策法規的認知體系,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機構的支持。

B.面對行政處罰不理性

在實踐中,一些企業在面對納稅檢查的時候,總是表現出不理性的一面。而不理性的根本原因,在於企業對自身稅務處理的合規程度不自信。“企業稅務處理的合規性越高,自信程度就越高。”劉兵說。

D縣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以D縣勞服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建安公司)涉嫌稅收違法為由立案檢查。此後,稽查局3次送達相關稅務文書,要求D建安公司提供資料,並告知拒不提供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D建安公司以賬簿、憑證等資料被盜搶丟失為由一直未提供,也沒有提供上述資料被盜搶的證據。

稽查局認為,D建安公司以此阻撓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務檢查,屬於情節嚴重的逃避、拒絕或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情形,除了要求其補稅並交納罰款外,對D建安公司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給予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D建安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一審法院維持了稽查局的處罰決定,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企業敗訴。

劉兵告訴記者,對於稅務檢查,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上述案例中,稽查局前後3次下達文書要求D建安公司提交賬簿、記賬憑證等相關資料,D建安公司逾期仍未提交,也未提交任何資料被盜搶丟失的證據。稽查局由此認定,D建安公司的行為屬於拒絕提供有關資料並且情節嚴重,並對D建安公司進行罰款並無不當。在此情況下,D建安公司仍然選擇對簿公堂,就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劉兵分析,我國各地關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阻撓稅務機關檢查行為進行罰款的標準不一,能否限期改正、一定期限內多次違法、違法行為性質或方式的惡劣程度等,都可能成為認定是否應當處罰及處罰幅度的依據。因此,企業在面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時,應該首先審視自身稅務處理的合規性,而不是“意氣用事”。

對於上述案例,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強認為,D建安公司之所以不理性地作出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違法行為,根源在於企業稅法遵從意識弱、對自身應負擔的法定稅收合規義務不知曉。在此類案件中,企業作為納稅人,不僅負有接受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法定義務,而且在出現無法提供涉稅資料的情況下,應當說明正當理由並承擔舉證責任。

王強認為,預防稅務處罰的核心是實現稅務合規。因此,企業要學稅法、懂稅法、知義務,秉持敬畏稅法態度,增強稅法遵從意識,依法履行各項義務,提高企業經營的稅收合規程度。

C.證據支撐材料不完備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必要的訴訟材料,材料越詳細、越完備,法院的審查工作就會越全面、高效,當事人就越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保障。實踐中,不少企業往往因為訴訟基本證據支撐材料不夠完備、相關證明材料不夠充分而敗訴。“根本原因,還是這些企業稅務處理本身不合規。”劉兵說。

股權轉讓交易中,股權轉讓收入是否公允、低價轉讓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在實踐操作中容易導致企業的稅務風險,並可能進一步引發訴訟風險。

Z市稅務局稽查局對遠大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運公司)以前年度涉稅情況立案檢查,認定海運公司通過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司3500萬元款項,通過賬外賬匯入公司股東個人賬戶,後以股東增資形式轉入公司賬戶。

海運公司認為,對該筆款項股東個人並沒有取得實際收益,該公司當時也沒有分紅和盈利的基礎,如此操作是為了取得貸款。稽查局認為,這3500萬元是公司資金,轉至股東個人賬戶後又轉入公司賬戶作為股東增資款,且沒有列入公司應收賬款,則股東個人權益增加,認定海運公司沒有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存在違法行為。對於稽查局作出的“按規定補釦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決定,後續的一審、二審程序均予以支持。

劉兵分析,海運公司敗訴的主要原因在於——在行政處理程序中及行政訴訟期間,都不能提供這3500萬元是股東有償取得或者將該筆款項列入公司應收款賬目的證據,沒有報送證明股權轉讓具有合理性的有效證據。

稅務行政訴訟涉及行政法律法規、稅法、會計、審計等多方面的政策法規,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使得稅務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較複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趙琳表示,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完全不提供證據。除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賠償等案件中法定由企業舉證外,企業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有利於推翻稅務機關認定的事實。

“遺憾的是,很多企業更加重視交易是否可以順利完成,稅法意識不強。”趙琳告訴記者,比如,企業在設計交易結構時,沒有考慮稅收因素或者為了不繳或少繳稅款有意違反稅法,造成交易在稅法上不規範,發生稅務爭議時自然無法提供有利證據。也有企業認為交易完成就達成了目標,忽視稅法規定的後續資料保存義務,事後對真實發生的事實也無法提供證據佐證等。“避免因這類原因敗訴,企業首先要從主觀上增強稅法意識,重視稅務處理的合規性及相關的證據資料。”趙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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