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玩這些老套路!杭州聯合銀行打「擦邊球」遭了罰

◆經濟導報記者 王雅潔

日前,因為欺騙投保人以及存在“積分返傭”問題,杭州聯合銀行(全稱“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監管部門合計處以罰款16萬元。值得一提的是,長久以來,“積分贈禮”一直是保險產品及銀行存款業務均存在的涉嫌違規的“擦邊球”行為。經濟導報記者發現,杭州聯合銀行的存款、理財業務同樣存在“積分贈禮”問題。

業內人士認為,此番地方保監局明確了在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中,保險代理機構採取的贈送積分行為就是違規。在銀行、保險業並軌監管的當下,那麼存款“積分贈禮”到底是否同樣違規,值得行業深思。

片面誇大保險收益

浙江保監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保監罰〔2018〕)顯示,杭州聯合銀行存在的兩大違法行為主要是“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及“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據瞭解,2017年,杭州聯合銀行在代理銷售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杭州中支相關保險產品過程中,向客戶宣稱該款產品保單滿3週年,保底年化收益率為4.6%-4.8%,事實上該產品的最低保證利率為3%。

2017年6月至7月,杭州聯合銀行各機構共銷售上述產品保單9件,實收保費120萬元。監管部門表示,杭州聯合銀行的上述違法事實基於該公司時任負責人出具的說明。浙江保監局隨即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對杭州聯合銀行罰款8萬元。

其實,杭州聯合銀行的上述片面誇大產品收益的營銷手法是近年來保險產品推銷過程中的慣用伎倆。

銀保監會最新公佈的2018年上半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顯示,今年1-6月全國分紅型人壽保險銷售糾紛4569件,佔銷售糾紛投訴的46.67%,主要反映承諾固定分紅收益、與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做簡單對比等問題。

“近些年,分紅型保險產品是人身險中的主打產品,由於兼有保障和投資功能而受到投資者青睞,佔總體保費的比重較高。”一家大型上市險企的高端財富管理中心代理人李莉告訴經濟導報記者,“這一類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主要根據保險公司歷史收益,來做未來收益的演算,一般分紅部分分低、中、高三檔。如果有萬能賬戶,利益演算則更復雜。”

上述大型上市險企的山東分公司培訓主管與經濟導報記者交流時坦言,隨著監管趨嚴,保險公司內部合規培訓也隨之頻繁且變得嚴謹。“現實中仍有部分營銷員為了衝業績向消費者口頭承諾收益的違規現象。尤其是在介紹產品時,故意隱瞞中低檔收益,只演示高檔收益,甚至推介收益比預定的高檔收益還要高。”

這位培訓主管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留意收益演示,尤其在銀保渠道諮詢保險產品切忌與存款、銀行理財混為一談。

積分“返傭”仍被罰

從罰單透露的信息來看,杭州聯合銀行不僅代理銷售人身險產品,同時也代理銷售財險產品。

據浙江保監局披露,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杭州聯合銀行組織開展了2017年“我和春天有個約會”春季系列活動。活動期間,該行銷售某財險杭州中支的保單9件(涉及保費33020.35元),向投保人贈送5100積分,積分兌換為由某財險杭州中支提供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5100元;銷售某財險杭州第三營業部的保單57件(涉及保費206370.68元),向投保人贈送38600積分,積分兌換為由某財險杭州第三營業部提供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38600元。

綜上所述,杭州聯合銀行通過此次促銷活動合計向投保人贈送43700積分,兌換加油卡43700元。

對此,浙江保監局表示,杭州聯合銀行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相關規定,決定對杭州聯合銀行罰款8萬元。

經濟導報記者翻閱浙江保監局近期的罰單發現,在杭州聯合銀行被罰之前,已先一步對涉事的上述某財險杭州中支和某財險杭州第三營業部進行了處罰。

值得留意的是,在上述“變相返傭”的案例中,最終返還給投保人的加油卡並非杭州聯合銀行提供,而是由保險公司出具。杭州聯合銀行作為保險代理機構,以贈送積分的“擦邊球”行為,在“變相返傭”過程中起到了通道作用,即使如此其仍被處罰。

“無論其扮演什麼角色,杭州聯合銀行最終仍收到處罰,就說明了監管層打擊違規行為的決心。”一位證券機構行業分析師在接受經濟導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存款積分涉嫌“有獎攬儲”

其實,無論是代理保險產品,還是辦理銀行存款業務,“送積分換禮品”對於杭州聯合銀行來說均通用。

8月16日,經濟導報記者登錄杭州聯合銀行官網發現,在其官網頁面“理財滿額1積分兌換超市卡、存款積分兌好禮”的宣傳標語被放在“優惠活動”一欄的置頂位置。

“通過近年來的幾輪整治,銀行已不敢大張旗鼓地進行有獎攬儲了,取而代之的多以積分兌換這種‘變相贈禮’的形式來吸引消費者。”8月16日,一家城商行理財經理在接受經濟導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積分贈禮目前還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具體如何界定得看監管部門態度。

上述接受記者採訪的行業分析師認為,此次浙江保監局的處罰決定態度明確,積分贈禮的形式被界定違反了“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事實上,銀行業對“非法返利吸存”也有明確規定。

經濟導報查閱相關法規發現,對銀行存款業務影響深刻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2014年9月發佈,原銀監會辦公廳236號文件)中明確指出,商業銀行不得采取通過返回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違規吸收存款,這屬於“非法返利吸存”。

就杭州聯合銀行的上述“積分贈禮”行為是否違反監管規定這一問題,16日下午,經濟導報記者致電浙江銀監局詢問。該局工作人員並未直接解答疑問,表示會登錄該行網站查閱相關情況,並彙報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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