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銀行卡被盜刷,開戶行是否承擔責任?

「經濟」銀行卡被盜刷,開戶行是否承擔責任?

那麼在憤慨之餘該如何維權呢?

「經濟」銀行卡被盜刷,開戶行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

2017年8月10日22時04分,在S是L區的周某收到A銀行發送的消費短信,顯示其持有的借記卡在當時消費支出667859元,後查明當時周某收到的消費信息地址為在Z市某商場。周某當即致電銀行客服電話,提出異議並掛失了該借記卡。之後周某按銀行客服人員的建議,在當地派出所報警,並在當地該銀行的ATM機上進行查詢操作,留下了操作信息。2017年8月14日,周某到該借記卡的開戶行投訴上述借記卡被盜刷的情況,並提出退還被盜刷款項資金的要求,A銀行拒絕向周某賠償損失,故周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銀行承擔周某因銀行卡被盜刷所造成的損失。

另查明,周某自辦理開通該借記卡以來,利用該卡進行了大量大額交易記錄,並與多人存在大量資金往來,且周某將該卡關聯了網上某第三方支付平臺,而在該第三方支付工具存在大量“盜刷”事件。

關於周某在公安機關報案的處理情況,截止到目前為止公安機關尚未偵破案件找到犯罪嫌疑人。

【分歧】

意見

周某因銀行卡被盜刷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有三種意見:

觀點二

第二種意見認為

本案中周某銀行卡被盜刷的原因不在於銀行卡賬戶信息被複制,日常交易中的“刷銀行卡”僅僅只是通過銀行卡磁條中記錄的賬戶信息找到銀行賬戶入口,偽卡持有人在沒有密碼的情況下,是無法進入銀行賬戶進行資金交易的。而銀行卡密碼是持卡人在辦理銀行卡時向銀行預留的、未來辦理業務時提供給銀行自動識別客戶身份、權限的數字、字母或其組合,即使在銀行系統中也是以密文的形式進行存儲及信息傳送、處理的,因此理論上而言,銀行卡密碼只有持卡人本人才掌握及知曉,具有獨佔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據此可認定周某的銀行卡被盜刷與A銀行未識別出偽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導致周某銀行卡被盜刷的原因是周某自己本人對銀行卡密碼保管不善,故應當由周某本人對銀行卡盜刷產生的損失負責。

觀點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

該案系借記卡糾紛,周某與A銀行之間屬儲蓄合同法律關係,銀行有義務保證儲戶的資金安全,鑑於銀行卡是為銀行自身工作便利而設,故銀行應當保證其交給儲戶的銀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複製性。本案中A銀行作為涉案借記卡的髮卡銀行,在他人持有偽造的借記卡進行交易的過程中,因為其自身及其關聯的銀聯的系統與技術漏洞等原因,未能識別出偽卡,而且並在周某掛失後未能及時追回被盜刷的資金,違反了合同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三

第三種意見認為

銀行卡領用法律關係是隨著現代電子金融交易技術的發展而誕生的、涉及多方主體的複合型法律關係,交易方式和支付條件體現了網絡化、無紙化和即時性特徵,因此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就成為銀行卡交易中僅需的支付條件。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在現代銀行交易系統中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鑑於此,銀行卡領用法律關係的內容必然要求交易各方均應承擔交易安全保障義務。

結束語

在本案中,一方面,在周某自身持有真實的借記卡的情況下,仍然發生了賬戶交易,可見A銀行存在無法識別偽造銀行卡的技術漏洞,違反了其應當負擔的安全防範義務,A銀行對持卡人周某銀行存款資金被非法盜用交易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僅僅只憑偽造的借記卡尚不足以導致交易發生,行為人還必須知曉銀行卡的交易密碼,而銀行卡密碼具有獨佔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正常的交易情況下應當是由持卡人設定並僅為其掌握的。而從交易記錄上看,本案中的借記卡交易較為頻繁,且通過網絡交易的次數較多,加之涉案借記卡還關聯了不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可推知周某對自己銀行卡密碼保管不善,其對涉案借記卡的密碼洩露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經濟」銀行卡被盜刷,開戶行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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