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家庭是社會的元單位,而婚姻作為作為家庭最基本的組成方式之一,其穩健性關係社會的穩定,這也是婚姻家事關係被納入法律視野的考量因素。據民政部官方數據,我國離婚數已連續15年增長,自2002年的117.7萬對增至了2017年的369.3萬對;2018年第一季度離婚登記數量已達97.2,同比增長1.46%。對法院而言,判決離婚很簡單,但其後涉及一系列問題,如子女教育、老人撫養、甚至引發犯罪等社會問題,因此理性解決婚姻危機不僅是個人家事,也是社會事務。經過地方實踐檢驗,最高法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18〕12號),強調家事審判對婚姻關係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而其中最抓眼球的,莫過於離婚案可設3個月冷靜期的規定。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法條引用

第40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法條解析

作為婚姻家事審理規程的一部分,冷靜期制度的設置無疑是出於從程序上設法達到平復當事人情緒,促使其理智對待婚姻問題的考慮。該規定要點有三:

1. 冷靜期適用範圍:衝動型離婚

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並不是等同概念。衝動往往意味著偏激,冷靜期制度作為法律調解環節的延伸,其主要針對衝動型離婚案件,如雙方之間的小矛盾容易化解,有未成年子女的牽絆等。但需注意的市條款適用不可過度擴大範圍。雖然是新規定,但不能機械司法,生搬硬套。

除此之外,陳愛武教授認為,對於離婚過程中存在衝動情緒的案件,也應該考慮冷靜期的適用。“對於一些死亡婚姻,已經無法挽救了,但是當事人情緒激動,存在過激行為,比如有人揚言‘判離婚的話我就自殺’,對這種案件,冷靜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讓雙方冷靜下來,更好地走出婚姻。”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2.適用前提:經雙當事人同意

適用該規定必須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不能違背其個人意願。適用冷靜期制度不意味著以公權力干涉婚姻自由,法官在面臨可適用案件時,應當徵求雙方意見。

3. 適用期限:以3個月為限

冷靜期制度不應該成為法官拖延案件的手段,在冷靜期內有所作為是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雖然已經明確最長不超過3個月,但具體案件應作具體適用,事務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應摸索規律,個案處理。

4. 適用期內:法官有所作為

冷靜期是為了彌合矛盾或者理性離婚,法官作為調解人員在冷靜期通知書發出後需要後續工作的跟進,如根據具體案件進行調解工作、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結合實務,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作為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在冷靜期內會根據案件情況設置調解過程,在告知當事人並徵得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派出司法社工和心理諮詢師進行入戶調查,調查家庭情況、子女情況以及訴狀中提到的問題,通過走訪社區、村兩委和鄰里親屬,最終形成社會調查報告,供法庭參考(但不會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冷靜期內,婦聯、社工和心理諮詢師也會進行跟蹤回訪,而非“一冷了之”。

5. 適用完成:應當告知當事人

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以作進一步案件處理。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除“冷靜期”外,最高法此次出臺的《意見(試行)》還有不少亮點。如對標《民法總則》的規定,該規範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再如第四十五條關於面臨家庭暴力風險是法院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等。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最高法:離婚案最長可設3個月冷靜期

法規鏈接:最高院發佈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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