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律師:異煙肼,讓「滅狗」從此高枕無憂?

狂犬疫苗可能是假的,對於一直受“狗害”困擾的人來說,滅狗似乎又多了一個正當的理由。

最近,一種用異煙肼(jing,三聲)滅殺小區未栓繩寵物狗的方法在網上瘋傳,滅狗的支持者競相模仿這種滅殺辦法,具體做法是將異煙肼藥片塞入香腸投放在小區內,狗食用餌料後便會毒發身亡。

從網上模仿者得手後的反應來看,異煙肼似乎就是他們尋覓多年的“復仇神器”。平日裡飽受“狗害”的人們,從此翻身把歌唱。

但是,這種滅狗方式真的就像網絡上宣傳的那樣毫無法律風險嗎?

李正律師:異煙肼,讓“滅狗”從此高枕無憂?

起底異煙肼

異煙肼被髮明於1952年,是當前人類抗結核病的主要藥物。異煙肼對結核桿菌有高度的選擇性,而對其它細菌幾乎沒有作用,可以說是結核桿菌的天然剋星。對於結核病患者而言,異煙肼可謂是良藥。

醫學研究發現,異煙肼雖然對人類無害,但對於犬類具備非常強的毒殺作用,按照0.15/kg投藥,90分鐘內必死。

具體不知道是誰將使用異煙肼滅殺狗類的方法發佈到了網絡上,但是這種“價格實惠,成效顯著”的方法引發了大量網民的關注。據媒體報道,在北京,已經有人在小區故意大面積播撒含有異煙肼的餌料滅殺未栓繩的寵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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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煙肼為何成為“爆款”?

在異煙肼橫空出世之前,人們一般使用毒鼠強、氰化物等毒物來毒殺狗,這類毒物雖然同樣能起到滅殺狗的效果。然而人們十分清楚,毒鼠強與氰化物都是劇毒的物質,只能採用“定點清除”的方式,效率較低。

此外,我國刑法用114條,115條兩個條款規定了“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類型,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如果將混有毒鼠強或者氰化物等劇毒物質的餌料投放在小區內,無疑會對人類(尤其是小孩)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這種行為用刑法評價,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正是有刑法的威懾在,即便深受狗害,一般人也不敢採用大面積投放劇毒餌料的方式滅殺小區內未栓繩的寵物狗。

異煙肼僅對犬類有毒性,對人類無害,所以不用擔心對人類安全造成危害。

異煙肼的出現,無疑消解了人們心中對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恐懼,為大面積投放餌料滅殺不特定的狗提供了一種高效、經濟、相對安全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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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狗”從此高枕無憂?

異煙肼僅對犬類有毒性的特點,使得投放餌料者不用擔心危害到人類,如此看來,似乎“滅狗”事業前途一片光明。

然而,投放“異煙肼”餌料雖然很難被評價為投放危險物質,異煙肼對寵物狗具有毒性,能夠毒殺寵物狗確是客觀事實。

當前市面上寵物狗的價格不等,低的幾百,貴的幾十萬,無論價格的貴賤,也無論狗主人將寵物狗視作什麼,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寵物狗是屬於主人的物,屬於私人財物範疇。

明知異煙肼對狗類具有毒性,仍將含有異煙肼的餌料投放在小區,投餌者主觀上明顯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間接故意,如果客觀上造成他人寵物狗的死亡,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即便因為寵物狗的價值較小,不構成犯罪,毒殺狗的行為也屬於侵權,投餌者不僅要承擔侵權責任,還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換句話說,毒狗雖然一時過癮,代價也不小。等狗主人追究起來,投毒者不僅要賠償狗主人的損失,還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擅自毒殺並非出路

關於飼養寵物,各地大多出臺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進行約束,當前的亂象很大程度上不是缺少法律規範所致,而是執法不力所致。

實現人與狗的和諧共處,不僅要求執法部門有所作為,也需要我們的社會輿論進行正面引導,社會各方面綜合發力。總之,寵物也是生命,也應被尊重,簡單粗暴的毒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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