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大批官員被問責 免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 這些處理方式有啥區別?

疫苗案大批官员被问责 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 这些处理方式有啥区别?

8月16日晚,一則題為《政治局常委會聽取關於長春長生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彙報》的消息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疫苗案大批官员被问责 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 这些处理方式有啥区别?

很多人看了這則消息後會發現,通報中一共涉及了7名省部級幹部,分別為金育輝、李晉修、劉長龍、畢井泉、姜治瑩、焦紅、吳湞,但對他們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對金育輝予以免職,對李晉修責令辭職,要求劉長龍、畢井泉引咎辭職,要求姜治瑩、焦紅作出深刻檢查,對吳湞則是被立案審查調查。從認定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來看,被立案審查調查顯然是處理得最重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已發佈消息,稱吳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深刻檢查則是其中處理得最輕的,當事人職務並不會發生變化。

那麼,問題來了。免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看起來表述不一樣,但這四個人都顯然不再擔任現任領導職務了,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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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的區別

記者在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0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2004年中央頒佈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中找到了答案。

其中《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從這一排列順序可以看出,從問責的嚴厲程度而言,免職重於責令辭職,責令辭職重於引咎辭職。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辭職或者調出的。(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金育輝顯然屬於第二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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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則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根據該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並在第十五條中具體列舉了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第十九條則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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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免職就是上級組織直接解除領導職務,如同炒魷魚;

責令辭職就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引咎辭職則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辭職卻不答應的話,也一樣可以責令其辭職。

用形象一點的說法,三者分別類似強制下崗、通知下崗和勸其主動下崗。其中,前兩者為被動接受組織處理,而引咎辭職則是督促其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

三者影響是否相同?

那麼,有人要問了,不都是不再擔任領導職務了嗎,對這些人的影響是否相同呢?《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作出的規定是:“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根據目前的規定,這四名幹部所受的影響從理論上來說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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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釐清的一點是,免職、辭職不等同於撤職,也不等同於辭去公職,除非另有黨紀政務處分,一般仍會保留原先的職級待遇。以曾因襄汾縣“9.8”尾礦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孟學農為例,2008年9月辭職後,2010年01月任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副書記,級別仍為正部級。這一點,《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一年後,金育輝、李晉修、劉長龍、畢井泉還會不會重新回到領導崗位上呢?讓我們一年之後再看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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