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法院」馬路邊撿到身份證,沒有交給警察,警察卻把我領走了

「迎江法院」马路边捡到身份证,没有交给警察,警察却把我领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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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發現失信被執行人檀某某入住了安慶市迎江區某賓館,請你院速前往處置。

近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接到市110報警平臺通報失信被執行人檀某某行蹤,執行人員立刻前往安慶市迎江區某賓館內進行查找、傳喚。經過多次敲門,執行人員發現了入住該賓館一名衣冠不整的男性人員和一名女性人員。執行人員依法出示了證件和傳票,並按規定對該男性人員進行身份核對。

這時令人瞠目結舌的一幕出現了,該男性人員竟然掏出了兩張不同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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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對不起,我不是檀某某,這個房間是我開的,但我不是檀某某。我是楊某某,這個身份證是我撿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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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查明事實真相,執行人員決定先將該男性人員帶回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經過核實該男性人員名叫楊某某,在安慶市迎江區某小區經營早點鋪,確實不是失信被執行人檀某某,也與檀某某沒有關係,檀某某的居民身份證是其在店鋪門前撿到的,因為周邊熟人多,為了掩人耳目,所以在入住賓館的時候使用了撿來的譚某某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我說是一個誤會吧,沒什麼事我可以走了吧?”楊某某似乎還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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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因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依法將你移交至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你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執行人員口頭對楊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後,於同日下午18時,依法將楊某某移交至安慶市公安局進行處理。

法院認為,使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就本案而言,楊某某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登記入住某賓館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了該條規定,依法應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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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迎江法院 鄧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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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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