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者沒有其它刑罰,一律死刑,你覺得如何?

福布斯擂瘋


從感情上來說,我是贊成對犯拐賣兒童罪者判死刑的。理由如下:

1、我國每年有很多兒童被拐賣,每一個兒童被拐賣都有可能直接毀了一個家庭。孩子是父母的命根,特別是獨生子女家庭,一個孩子的直系親屬就有六個,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沒有了孩子,他們的日子該怎麼過?相當多的父母無心工作,選擇踏上漫漫尋子路,幾年,十幾年,幾十年。有的人受不了失子之痛精神崩潰瘋了,有的甚至選擇了輕生。還有的絕望了,無奈地選擇回家。沒有小的,還有老的,日子還得接著過。

2、被拐兒童失去了人身自由,尊嚴和健康。如果是被人收養還好點,可是很多兒童被拐賣後卻是被人用殘忍的手段弄殘,逼他們行乞。街上很多殘疾兒童大多就是被拐後弄殘的。還有的被逼做小偷,做童工。女性兒童甚至被賣到境外從事性工作。被拐兒童身心受嚴重摧殘。

3、極少數甚至被賣到境外摘取器官更是滅絕人性。我真不敢相信,但願只是傳言。否則就太殘忍了,這樣的拐賣兒童者真該被千刀萬剮。

可是,有很多人雖然也痛恨拐賣兒童者,但不贊成一律判死刑,而應該根據情節輕重來判,重的才判死刑。他們主要有兩點依據:

1、認為死刑的威懾力有限,依據就是故意殺人罪會判死刑,可還是有那麼多人犯故意殺人罪。販毒是死刑,還是有那麼多人販毒。

2、擔心死刑會令這些拐賣者變成亡命之徒,在被警察追捕過程中殺人滅口,害了被拐兒童,還失去了定他們罪的證據。

我覺得他們的依據沒有什麼說服力,為什麼這麼說呢?

1、犯故意殺人罪的很少單純為了錢而殺人的,很多都是出於仇恨殺人,有的是為了除去眼中釘、絆腳石而殺人,還有很多壓根不想殺人,只是一時衝動殺人。失去理智殺人根本沒法威懾,出於仇恨殺人雖說不是一時衝動,但也算是失去理智,被殺人活著令他們生不如死,有點同歸於盡的意思,這也不好禁。其他的是因為被殺的人活著妨礙了他們,不是擋他們發財就是對他們有危脅,殺了被害人就能讓他們過得舒心、安心。

而被拐兒童並沒有刺激拐賣兒童者,也沒有妨礙他們,互不認識更談不上仇恨了,僅僅是因為錢,但這錢又遠沒有販毒的多,每拐一個兒童確實能得不少錢,但要經過好幾個環節,所以真正分到每個人的也並不多,如果就賺這麼點錢得死,估計很多拐賣者會不敢幹了。

2、死刑會令拐賣者殺人滅口,這一點也不太有說服力。有證據被懷疑的往往是最初的拐騙者,而孩子轉了幾手,最後到了哪裡他們根本不知道,又怎麼滅口呢?反而是他們有可能被別人滅口。

不過,我也有一點顧慮,真正容易被抓的是拐騙者和買被拐兒童者,如果直接被判死刑,死的是他們,而真正策劃拐賣的組織者不容易抓。再說了,即使現在量刑不變,他們也夠無期甚至死刑了,加不加重判刑對他們沒什麼多大區別。

現在的問題就是,最後被判死刑的是為了賺點快錢的小嘍囉和買被拐兒童者。他們被判死刑並不能阻礙組織者繼續策劃拐賣兒童。頭腦簡單容易被人利用的人太好找了,所以還會有人充當拐騙者。

有一部分人買被拐兒童把孩子弄殘後行乞賺錢,這些人怎麼判都不過分。還有賣到境外讓孩子受罪的也一樣該判死刑,極少數滅絕人性的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當然,並不是所有買孩子的都是狠心的,還有相當一部分人買孩子是為了收養為子女,他們本質其實並不壞,要被判死刑,雖覺得他們罪有應得,感覺他們很可恨,但同時也覺得他們挺可憐。他們是自己不能生,又往往不具備收養條件,意味著和孩子被拐的家庭一樣的命運甚至更慘。孩子被拐是很痛苦,但自己還能生,還能有孩子。而如果不能生育,不能收養,也不能買個孩子,他們老了怎麼辦?他們大多是農民,老了每個月一百來塊錢,沒有孩子,他們該怎麼活?

我不是說不能判他們死刑,而是在想他們如果不買孩子,還能怎麼辦?如果認為買了被拐孩子,不論任何理由就該死,是他們自己活該。那麼那些沒買孩子的,他們的出路又在哪裡呢?

判死刑是懲罰拐賣兒童者,讓人不敢拐,不敢賣也不敢買,但不是對所有人都有效。拐賣兒童者少了,但需求還是存在,會不會嚇跑了一部分拐賣兒童者反而提高了買賣的價格,令另一部分拐賣兒童者更瘋狂呢?除了依靠打擊的手段,我們能不能為那些需要孩子的家庭想想辦法,讓他們不需要買或者不想買呢?如果創造條件讓他們收養孩子,或者讓他們老了無後顧之憂,那麼買孩子的人會不會少很多呢?網友們!你們覺得呢?歡迎評論探討。


迷失者樂園


很多人以為有人販子的原因是因為懲處不夠嚴重,其實有人販子的原因,最根本的是因為其他兩點。

  • 第一,是因為有人買,有需求就有市場,只要價夠高,就總是會有人為了錢去以身涉險,這個和販毒一樣

  • 第二,是因為被抓的概率還不夠高,我們假設一率都判死刑,但是十個人販子被抓的有多少個呢?

很多人販子不是不怕坐牢,不怕死,是僥倖心理很重,總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事實上我相信的確目前由於人販子太多,是很多人都沒被抓到。


所以以上兩點,才是遏止人販子最最基本的原因,尤其應該積極打擊買方市場,不要重年輕女,非要買個別人家男嬰,生不出來,也可以按照正規程序領養。

我國棄嬰每年其實很多,領養手續雖然複雜,但是至少以後你孩子上戶口等系列問題會沒有阻礙。

目前我國對於買嬰兒的這方,懲處並不嚴重

相關罪名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該罪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如果婦女自願留下,還不追究刑事責任,孩子只要不虐待,救孩子的時候不阻礙可以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對於買孩子的人來說其實犯罪成本並不高。


更何況不少地區,大家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知道還有人買的,也不會有人為此去報警。

甚至一些村莊,還會集體配合阻礙執法。所以除了加大對人販子的打擊以外。其實買方也應該重處。

也許只有這樣,才能壓制一群人花重金去找人販子買別人的孩子。


廖彩琳律師


情感上支持拐賣兒童罪死刑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和全部,拐賣兒童往往就是在毀滅一個家庭。從感情上來說,我痛恨拐賣兒童的人。他們也曾經是孩童,也有父母,很多人自己也有孩子,也明白那份骨肉親情的重要性,但是為了金錢,他們捨棄了自己為人子女、為人父母所應有的基本道德操守。在道德層面,我是支持這些人被判處死刑的。

法律上,對某個犯罪適用絕對確定刑恐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無論我們內心多麼悲憤,法律都必須保持它自身的獨立性,不會也不可能等同於我們普世的道德價值觀念。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原則,如果說對犯罪情節不加區分,將觸犯拐賣兒童罪的人一律判處死刑,是有違這一原則的。

事實上,一律判處死刑未必能真的杜絕拐賣兒童犯罪

事實上,我國規定有死刑的罪名並不在少數,但是每年還是在發生著,並沒有因為死刑制度的存在而滅絕蹤跡。死刑也許能威懾我們大多數人,但是對於窮兇極惡、甘為金錢捨棄靈魂的犯罪分子來說,也許並非如此。

試想一下,拐一個孩子是死刑,拐十個孩子也是死刑,中間放了被拐兒童是死刑,不放他們甚至是行跡敗露後殺害他們也是死刑,這種情況下,這些暴徒犯更大規模的案件可能性絲毫不比不敢犯案低。

同時,這種情況下,案發之後嫌疑人歸案前,被拐兒童的安全更難得到保障。尤其是被拐兒童年齡智力已經足夠可以記住犯罪分子的一些特徵時,這個時候,為了孩子被解救後不會給警方提供自己有關信息的,犯罪分子很可能會殺害這些孩子。畢竟,這時殺人即使被抓,最終的責任還是同一個死刑,不會再增添什麼。

所以說,拐賣兒童一律死刑對於遏制犯罪的效果可能並沒有那麼好,還很有可能使被拐兒童處於更加危險的境地。

總結

1.拐賣兒童罪的刑罰確實應當得到一些修改,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這種改變一定要符合我國刑法的立法原則和立法目的,不能為了打擊犯罪就不顧及其他。

2.同時,有人收買才會有人拐賣,過去我國對於收買者的定罪處罰也值得商榷,打擊拐賣行為的同時也要進一步的加強打擊收買被拐兒童的犯罪行為。


劉輝律師


拐賣兒童案件一直以來都是廣大父母的心頭之恨,人販子喪盡天良地把別人家孩子拐走,或是賣給別人、或是折斷手腳送到街上乞討、或是直接摘取器官到黑市販賣……被拐走的孩子無論是哪種下場,都會讓他和他的父母親人悲痛欲絕,更會讓整個家庭支離破碎、分崩離析。



因此,拐賣兒童案件是人神共憤的嚴重罪行,是危害極大的社會毒瘤,法律必須對其展現出深惡痛絕的嚴厲姿態!

目前拐賣兒童案件如此猖獗,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的處罰力度不夠,人販子的違法成本太低;另一方面是具有巨大的買方市場,對收買者的處罰也不夠嚴厲。因此,要想全面打擊拐賣兒童案件,就應當首先解決這兩個問題。

拐賣兒童罪

目前拐賣兒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不說處罰力度實在太低,根本起不到震懾人販子的作用。試想,一個人販子隨便拐賣幾個兒童就能賺十幾萬甚至幾十萬,落網以後卻只被判個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再減一下刑,兩三年就能出獄了。因此,拐賣兒童的違法成本遠遠小於違法收益,怎能起到震懾人販子的法律效果?



雖然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但其適用條件非常苛刻,必須具備法定的八種情節並且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才會判處人販子死刑。正因為如此,人販子才會有恃無恐,抱著反正罪不至死的心態為非作歹。

因此,只有加大拐賣兒童罪的處罰力度,才能有效遏制人販子的違法意圖。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收買兒童的法定刑就更低了,只是不痛不癢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更為甚者,他們還有一條“避風港規則”,一旦案發只要乖乖把收買的兒童放了就幾乎不用受到處罰,這在無形當中鼓勵了他們肆無忌憚地收買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6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兒童和拐賣兒童的社會危害性不相上下,但處罰力度上卻有著天壤之別,我認為這是極不合理的。況且“沒有買沒就沒有殺害”,只有徹底打擊收買兒童的犯罪行為,才能最大程度地禁絕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因此,我建議加重對收買行為的處罰,至少讓收買行為和拐賣行為的刑罰相當。

綜上所述,我是支持對人販子和收買者判處死刑的。


冰焰


刑罰的種類這都是表面問題,關鍵還是根本。

拐賣兒童犯罪的出現,根本上還是因為有買方市場需求。如果沒有人買,何來拐賣呢??

拐賣一方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獲取非法利益。至於買家的目的,可能就比較多樣。但是報道出來的絕大部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案例,都是家庭沒有生育孩子,特別是沒有生育男孩子。這樣的家庭為什麼要買別人的孩子呢??這裡就涉及一箇中國特有的話題——養老。過去大多數人,尤其是農村人的養老模式都是養兒防老。養老產生養兒防老心理的原因,是我們國家的養老問題基本上大多數都是自己解決,就是下一代贍養老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途徑。這就需要孩子,有能力的自己生,沒生育能力的可能要違法收買,買方市場出現,導致賣方犯罪行為出現。

如果我們的養老體系像北歐英美國家那樣健全完善的話,老有所養,那麼我想養兒防老的意識會淡化很多。這樣的話,收買兒童的需求會小很多,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自然而然就會少很多。現在農村養老體系比以前好一些,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也沒有以前那麼猖獗了就是明顯的進步。

當然人性本惡,不排除一些買賣人體器官或者致殘兒童偽裝成乞丐進行乞討的犯罪分子,這樣的犯罪分子如何處罰都不為過。

刑罰不是解決問題的最終方案也不是最好方案,任何問題都要透過現象看本質。題主的問題,根本上來講,涉及到社會學,以及國家治理等等深層次的問題了,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或者刑罰處罰就能完全解決的了的。


刑名小生


勿庸至疑,當判死刑!別說現在,古代對諸惡尚可枉法,唯拐賣人口,要處極刑的!

千秋《紅樓夢》一部血淚史。《紅樓夢》中有過詳細的介紹,今天當作一個案例來描述一下。

話說小宦之家甄士隱“……家中雖不富貴,然夲地也推為望族了,……酌酒吟詩為樂,倒是神仙一流的人物,……膝下無兒,只此一女,乳女英蓮,年方三歲……因士隱命家人霍啟,抱英蓮去看社火花燈,半夜中因要小解,便將英蓮放在一家門檻上坐著,待他小解完了來抱時,那有英蓮的蹤影?……那霍啟也不敢回來見主人,便逃往他鄉去了。

那士隱夫婦,見女兒一夜不歸,便知而些不妥,再使幾人去尋找,回來皆雲響皆無,夫妻二人,半生只生此女,一旦失落豈不思想?因此晝夜啼哭,幾乎不曾尋死,看看一月,士隱先得一病,當時封氏孺人也因思女構疾,日日請醫療治。……暮年之人,貧病交加,竟漸漸的露出那下世的光景來。……“門子冷笑道:“……他就是葫蘆廟旁住的甄老爺女兒,小名英蓮的……這一種柺子單管偷拐五六歲的兒女,養在一個僻靜之處,到十一二歲時,度其容貌,帶到他鄉轉賣……那日柺子不在家,我也曾問他。他是被拐子打怕了的,萬不敢說,只說柺子系他親爹,因無錢償債故賣他。我又哄他,他又哭了,只說:我不記得小時之事!這可無疑了……誰知這柺子又偷賣於薛家,他意欲捲了兩家銀子,再逃往他省去,誰知又不曾走脫,兩家拿住,打了個臭死……其禍皆因柺子某人而起,拐之人原系某鄉某姓人氏,按法處治,餘不略及……”。

清朝處置這些人是斬首示眾,罪大惡極者是剮刑。古代尚且如此,何況今日,試想我們要是甄士隱夫婦該如何看待這個柺子呢?難道讓他逍遙法外?因此我主張死刑,難道我們連三百年前的古人還不如嗎?這個社會是進步了,還是後退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我們最好是換位思考,不要再煎熬失子女人的心了!


狼煙一九三一


【一】法條規定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上述的"下列情形"在這裡不一一贅述,若想了解,可自行查閱,總之就是一些惡劣情形。

【二】刑法淵源及權力

我國刑法淵源只有兩個,一個是刑法典,一個是單行刑法,目前我國只有一個。而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權力只有刑法典具有。

【三】罪刑法定原則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該原則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所謂殘虐,比如死刑,我國目前也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逐步前進,更何況把拐賣罪都定成死刑?所謂均衡,只指刑罰要與罪名,結果,情節等相適應,比如拐賣一個小孩,但把小孩賣給了富人家,與拐賣100個小孩去山村,性質是天差地別,再比如拐賣1個小孩和拐賣時候被抓,第二個都沒有成功,此時都判死刑未免不妥。

【四】刑罰目的角度

刑法徘徊於兩大機能,即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平衡。如若不分情節,結果,一律死刑,則過度保護了法益,而過度侵犯了人權,與刑法的目的就背道而馳了。試想故意殺人罪都要看情節,不一定死刑。拐賣兒童侵犯的法益並不大於故意殺人罪,卻定超出故意殺人罪的刑罰也並不妥當。

【五】立法思維

立法機關在刑法的制定過程中吸取了國外立法的經驗,也結合了我國的具體國情。關於各項刑罰的設定也是經過法學家與全國人民的認可,要知道,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是立法機關,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反應人民的利益需求。所以,立法不是反應全部人的意志,而是大部分人的意志,不能僅憑一人對犯罪的痛恨草率的對法律予以修改。

【六】具體分析

能問出這樣的問題,可以看出題主對拐賣兒童的深惡痛絕,當然這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對嚴懲拐賣者的共同心聲。然則法律本就是民意的體現,也經過嚴格的制定,不會因為個人的主觀態度有所改變。法律在保護法益的同時,不會忽略對人權的保護。這個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同樣的罪名有著不同的情節與結果,有著不同的社會影響,對於刑罰的設定不可能一棒子打死,而是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況且最重要一點,即使全判死刑,也無法杜絕拐賣行為。有利益的地方永遠不缺冒險者,就像明知故意殺人是死罪,這世上卻每天都有人被殺死一樣。

【七】情感宣洩

當然,我與題主一樣,對於拐賣犯,恨不得扒筋抽骨,千刀萬剮。因為這些混蛋,多少父母自責心碎,生不如死。因為這些混蛋,多少家庭失去了希望和幸福。因為這些混蛋,多少可愛的孩子受到了殘害?!

你以為只有拐賣犯該嚴懲麼?沒有買,哪裡來的賣,頂多就是拐來挖器官或者拐來自己養。

既然有了買,那對於這些買家,是他們刺激了拐賣犯的拐賣慾望,我不管收買者出於什麼原因,什麼心態,對於他們難道就不該嚴懲不貸麼?在我看來,他們一樣該死。

【八】刑罰加重的建議

綜上所述,因為具體情況的不同,一律死刑畢竟不妥。但鑑於拐賣行為本身的惡劣性,適當加重刑罰,也會起到一定作用,給犯罪者帶來更多的威懾,所以還是可行的。

【九】犯罪原因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犯罪:

一句話,利益驅動,有買就有賣。但無論買賣,都是法律意識不足與經濟條件限制使然,當然不排除少部分心理變態。我認為要減少此類事件,涉及到法律的普及問題,當然根本是經濟的均衡問題,很明顯,有錢人幾乎不會這麼做,而這麼做的人多為生活所迫,民生問題的解決與貧富差距的控制才是重中之重,當然做到這些,只是能夠減少犯罪,並不能杜絕,但這算是一個貢獻了。還是那句話,有利益的地方便有人冒險,錢是永遠掙不夠的,只要心黑一點,再黑一點。。。

【十】希望

人在做,天在看。

希望那些被抓住的犯人受到嚴懲,認真悔過。

那些沒被抓住的,希望他們早日受到法律或者上蒼的制裁。

對於那些失去孩子的家人,希望你們可以順利找回自己的孩子,如若不能,也希望你們節哀順變,勇敢的生活下去。

可憐天下父母心,嚴懲不貸黑心人。



法學研究共享平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注意,是特別嚴重!

所以說,這種喪盡天良的犯罪行為,雖然是最招人痛恨的,但是一律判處死刑,在法律上是不客觀的,試想,拐賣了一名兒童和拐賣了十名兒童能判一樣的罪嗎?何況,我們國家在法律適用死刑上慎之又慎,不會在這個問題上“一刀切”一律判處死刑的。那麼,怎麼才能減少或杜絕這一嚴重的犯罪行為呢?

那就是重判,在原有的刑律上加重刑期,民憤大的,情節嚴重的堅決處以死刑,這沒什麼可說的,並沒收其全部個人財產。5年有期徒刑的判到2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處無期,終身監禁,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這樣,足可以震懾那些敢於玩火自焚的犯罪分子。

另外,正因為有買方市場的存在,才使這些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屢打不絕,越發猖獗,這無疑是那些買方者用暴利驅動的結果。而刑法上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員在量刑上偏輕,才使得這些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有持無恐,置法律與不顧,挺而走險。如果法律上對收買者與販賣者同罪論處,從根源上剷除買方市場,效果肯定會不一樣,有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這一社會醜陋現象的滋生和漫延。

看著無數個失去孩子家庭的悲劇在一幕幕上演,看著那些被拐賣兒童無助的哭喊,看著那些失去孩子痛不欲生的父母們,重判那些沒有人性,喪盡天良的人販子是全民的呼聲,是正義的吶喊!


打開車窗看景色


我們首先應該想一下抓住直接判死刑是否會讓這世界沒有拐賣,我想大家都知道,結果是不可能。就像販毒也有死刑,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奮不顧身呢?因為高風險就有高收益!毒販子被追查嚴密時會把毒品衝到馬桶裡。如果拐賣兒童死刑,人販子被逼急了也會殺人毀屍以求自保的,畢竟殺小孩那麼容易操作,而且萬一成功了就逃脫罪責,失敗了也就不過一死。

而由此產生的後果是什麼呢?犯罪數量減少,但是,犯罪傷害程度增加,而這個程度可能更多的是死亡!不設置死刑會增加被拐賣孩子父母的一線希望,會有一天期待孩子還會回來。如果不這樣,那麼連那一絲希望都沒有了,有時候有那麼一絲的希望至少還有活下去等待的勇氣!

其實我是不贊成不管犯罪程度如何,抓住就直接判死刑的。死刑可以有,但是得看犯罪程度大小。有的人只拐賣了一個人,有的拐賣了十幾個,有的而且使小孩致殘。你不能一棍子打死,通通判死刑。

有時候他們會認為既然都是死刑,那我為什麼不多拐幾個,而且那些孩子傷殘了又如何?殺了再拐唄,或者當乞丐替自己賺錢。所以判刑程度不同,對他們行為及心理影響也不同。

對於提議應該直接判死刑的,且不論死刑本身是否合理,就說為了提高處罰讓人不敢犯罪這點,如果這樣真的有效,為什麼刑法的每一條不都判處死刑呢。量刑還是得要有依據的。

減少拐賣不應該簡簡單單的說一句增加死刑就可以解決的,這應該從買賣雙方渠道的根源去解決。所有的問題並不是僅僅依靠制定法律就可以解決的!要不然只能是治標不治本!

但我並不是說對於拐賣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看用什麼樣的處罰可以得到更好的結果。可以用重刑,但不一定適用極刑。

這個世界所有的犯罪並不是僅僅靠法律就可以完美解決,還是在於人們自己!

我感覺有些人對我寫的有些不理解,好,來幾句大白話,一起來分析一下:假如有這樣一種情況,拐賣被抓直接死刑,李大瞭解到這種情況,本來想幹一票的,結果怕死,害怕了,不幹了,這樣很好,減少犯罪率。但是,這世界真有鑽到錢眼裡,就是想搞錢,就是不怕死,別槓,這種人絕對有!這個人就是王二麻子!他拐賣了孫三家的趙四!結果被警察👮週五給發現了蛛絲馬跡,哎呀呀,這時候怎麼辦呢?王二麻子很急啊,被抓住就是死刑,雖然不怕死,但也不想隨便就死去吧!那怎麼辦?毀屍滅跡啊,說不定還能逃過去,就這樣王二麻子殘忍的殺害了趙四!可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王二麻子最終還是落網!而孫三等到的確是孩子趙四的屍體,孫三最終哭暈在廁所!

而第二種情況,判重刑,判個十年二十年的!李大還是害怕,十年二十年的不短了!一輩子就這樣過去了。王二麻子還是不怕,還是幹了這一票,可是最後卻沒有殺害趙四!划不來啊,殺人最高死刑。結果王二麻子被判二十年,孫三等到了他的孩子趙四,抱著孩子高興的哭暈在廁所!

各位哥哥姐姐,叔叔阿姨。別槓,真的,理性思考一下。

可能有人要說不是你家孩子啊,要是你家孩子怎麼辦?就該判死刑!

很好,很有正義感,說得那麼鏗鏘有力!結果呢?是什麼?人家父母等到的只有自己孩子的屍體!你能負這個責任嗎?說得好聽,能不能想一下實際情況!我想那些孩子被拐賣的人絕對不同意抓住直接死刑!

一個是人販子和孩子一起死亡,一個是孩子活著回到自己身邊而人販子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我想只要是個父母就會知道如何選擇!

記住,不要只圖自己一時痛快,想想後果,想想那些還在期盼孩子回來的父母的心情!

當然,如果各位有什麼不同意見也歡迎提出。不過希望能在友好的氣氛中交流!


流年無夢


倘若如此規定,的確很簡單,也很解氣,但有失公平!



拐賣兒童中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1、對於那種拐賣兒童,然後故意弄殘的行為,應該一律處以死刑,哪怕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2、對於那些拐賣正常兒童,買到其他地方的,導致家庭悲劇的,應該處以無期徒刑和死刑。



3、而對於有些父母嫌棄虐待或有意賣掉的孩子,對於此類人販子,我們覺得可以適當減輕處罰。

4、同時,對於拐賣數量也應該區別對待,總不能賣一個和賣20個一樣的都槍斃吧。

之所以有如此呼聲,的確是拐賣兒童屢禁不止,讓有孩子的家庭沒有安全感。也因為人販子喪盡天良,應該嚴懲!



但是,任何的法律不能都圖簡單了事,在“以人為本”的今天,那種一殺了事的做法,肯定不可能實行。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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