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網際網路案件強制執行新「姿勢」!廣州法院這一招,被執行人立即來電要還款

涉互联网案件强制执行新“姿势”!广州法院这一招,被执行人立即来电要还款

廣州案例 ● 第二十六期

查銀行存款、查車輛、查房產、查工商登記,窮盡傳統執行手段,執行法官卻僅收穫一千餘元執行款。被執行人沒有具體經營場所,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執行工作陷入僵局。在現實生活中找不到蛛絲馬跡的被執行人卻在網絡世界裡收入不菲,究竟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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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該採取何種執行手段來維護申請執行人的權益?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與被執行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網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十案,在執行階段,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網絡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網絡公司履行法定義務並負擔本案執行費,但網絡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查詢網絡公司名下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情況後,僅發現少量銀行存款,未發現網絡公司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實施搜查,未發現網絡公司具體經營場所,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窮盡傳統執行措施後,2016年11月29日,越秀法院只得對該批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4個月後,事情出現轉機。文化公司向法院提交《關於網絡公司財產線索的資料》,其發現網絡公司名下有三個網站均在正常運營,且在www.yzz.cn網頁中有廣告投放公告,每天廣告費收入不菲。經合議庭評議,法院認為該網站域名具有財產性質,可進行執行。

執行法官通過工信部及搜索引擎查詢三個域名註冊商,得知其中一網站域名註冊商在國外,無法協助查封。www.yzz.cn及www.15666.com域名註冊商為阿里雲公司。2017年6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將上述法律文書寄到阿里雲公司,要求查封網絡公司名下www.yzz.cn域名及www.15666.com,查封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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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阿里雲公司出具覆函:“一、www.yzz.cn已禁止登錄。二、www.15666.com此域名不在阿里雲,無法禁止登錄。禁止登錄期限: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僅僅過了6天,當月18日,法官就接到網絡公司主動來電,詢問履行義務途徑,隨後將全額款項打入法院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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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在民事執行中,法院能否將網絡域名視為被執行人財產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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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2017)粵0104執6507-6526號執行案全部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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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陳旭釗

越秀法院 執行二庭 一級法官

關於本案爭議焦點,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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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觀點認為,網絡域名權不能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但未對網絡域名權有明確規定。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網絡域名權不應在民事執行中視為被執行人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網絡域名權屬於被執行人財產範圍,但不具備執行可操作性。網絡域名權具有財產價值,但現行民事執行法律法規中,未對該種財產類型可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不具備可執行性。

第三種觀點認為,網絡域名權屬於知識產權範疇,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財產,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事實上,網絡域名與商標商號類似,與企業自然關聯,屬於其無形資產,具備知識產權屬性。最高院已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明確將域名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審理範圍。其次,新發布的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網絡域名權

以數據形式存在於網絡空間,其具備一定價值,滿足人們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夠為人所掌控,屬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交易的特殊財產,具備可轉讓性和財產性。再次,網絡域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管理,人民法院可通過工信部網站及搜索引擎查詢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並通過中國域名管理中心或網站運營商查封該網絡域名,具備執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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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經核實發現,www.yzz.cn網頁中有廣告投放公告,廣告費用較高,且在該網頁內確有廣告投放。該網站作為信息符號的商業標識,具有財產屬性。且域名已在國家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權利人具有專有使用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部分義務的財產。

法院對該網絡域名採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另外,法院對本案的執行已窮盡查詢銀行財產、房管、車管、工商登記、搜查等傳統執行措施,但仍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有權將網絡域名這一新型財產作為補充方式採取強制措施。

綜上,網絡域名權應屬於知識產權範疇,可以作為被執行人財產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可依法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域名註冊商協助法院進行查封,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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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日益頻繁的互聯網糾紛中,執行往往具有難度大、範圍廣、財產難以掌握的特點,財產四查、搜查等傳統執行手段難以有效控制,需要創新高效、快捷的執行手段。同時,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號等虛擬載體的經濟價值高漲,但民事執行領域往往忽略被執行人名下的網絡財產。在發現被執行人有上述網絡財產時,通過運營商協助法院查封,可直接影響被執行人的正常經營收益和商譽,有效震懾被執行人。

*本案已入選最高院發佈的“第一批涉互聯網典型案例”、廣東高院發佈的“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

來源 | 越秀法院

編寫人 陳旭釗 殷雨晴

圖片 | 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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