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台多項措施 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

近日,《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正式印發。該規定提出,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

支持創業投資促進廣州創新創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創新創業領域,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風投創投中心,加快建設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打造國家科技產業創新中心龍頭。

支持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

據瞭解,政策規定適用於在穗註冊並按國家相關規定登記備案、從事創業投資等活動的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以及廣州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重點領域計劃中引入創業投資的科技創新企業

該規定明確,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對已進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在穗註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同時,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在穗註冊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若其管理的單支基金當年投資上述企業投資額不低於其累計投資額70%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單筆獎勵不超過45萬元,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引進境外創業投資

政策規定也提出,廣州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聯合境外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資金來穗設立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基金。對引進的境外創業投資,可根據其對在穗註冊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同時,支持在穗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境外資本共同設立或管理境外創業投資基金。對投資境外高科技項目併成功引進且在穗新註冊成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境外創業投資基金,可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實際到賬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20%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建立投貸聯動機制

廣州也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運營良好的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該規定明確,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且針對符合該聯盟產業方向的在穗註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同時,推動建立投貸聯動機制,鼓勵創業投資類企業(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投資的在穗註冊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納入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備案企業庫。廣州市財政逐步擴大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至10億元,引導合作銀行增加科技信貸資金100億元以上。鼓勵合作銀行優先向創業投資類企業推薦上述入池企業,鼓勵創業投資類企業與銀行進行信息共享,實現資源集聚、產品創新,開展各種類型的投貸聯動合作。

此外,支持廣州市重點科技項目發展,對廣州科技創新發展專項產業技術重大攻關計劃中引入了創業投資類企業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企業),根據被投資項目(企業)獲得創業投資的實際到位額,按比例給予被投資項目(企業)後補助支持,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800萬元。

廣州市出臺多項措施 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

附:政策原文及解讀

穗府辦規〔2018〕1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創新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0日

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廣州市科技、金融與產業深度融合,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規定。

一、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支持創業投資促進廣州創新創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創新創業領域,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風投創投中心,加快建設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打造國家科技產業創新中心龍頭。

二、本政策規定適用於在穗註冊並按國家相關規定登記備案、從事創業投資等活動的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以及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重點領域計劃中引入創業投資的科技創新企業。

三、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對已進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在穗註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在穗註冊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若其管理的單支基金當年投資上述企業投資額不低於其累計投資額70%的,按照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單筆獎勵不超過45萬元,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遷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按本條第一、二款對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給予獎勵。

四、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聯合境外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資金來穗設立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基金。對引進的境外創業投資,可根據其對在穗註冊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支持在穗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境外資本共同設立或管理境外創業投資基金。對投資境外高科技項目併成功引進且在穗新註冊成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境外創業投資基金,可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實際到賬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20%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五、支持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運營良好的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且針對符合該聯盟產業方向的在穗註冊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我市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且針對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在穗註冊成立企業進行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每年給予每家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750萬元。

其中,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參與出資的聯盟成員單位應不少於該聯盟成員單位總數的30%,實際出資額應不少於基金總額的30%;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我市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新型研發機構實際出資額應不少於基金總額的5%。

六、推動建立投貸聯動機制,鼓勵創業投資類企業(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等)投資的在穗註冊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納入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備案企業庫。市財政逐步擴大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至10億元,引導合作銀行增加科技信貸資金100億元以上。鼓勵合作銀行優先向創業投資類企業推薦上述入池企業,鼓勵創業投資類企業與銀行進行信息共享,實現資源集聚、產品創新,開展各種類型的投貸聯動合作。

七、支持我市重點科技項目發展,對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產業技術重大攻關計劃中引入了創業投資類企業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企業),根據被投資項目(企業)獲得創業投資的實際到位額,按比例給予被投資項目(企業)後補助支持,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800萬元。具體如下: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中的1000萬元給予100萬元補助,其餘部分按5%給予補助。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對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中的5000萬元給予300萬元補助,其餘部分按2%給予補助。

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達1億元(含)以上的,對實際到位創業投資額中的1億元給予400萬元補助,其餘部分按1%給予補助。

八、本政策規定所涉及的獎勵補助經費納入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同一投資額度不重複享受本政策規定中的多條(款)獎勵補助。獲得獎勵補助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本政策規定所涉及的獎勵補助事項與本市制定的其他同類扶持政策重疊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

本政策規定所涉及的獎勵補助事項可與各區根據實際制定的同類扶持政策疊加,由市、區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對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成長性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待其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從事發起設立、受託管理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設立,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進行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從事發起設立、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企業。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是指自注冊設立之日起到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3年(屬於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5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創新企業。

科技創新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進入市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廣州市小巨人企業庫、廣州市科技創新企業庫的企業;

三、近5年內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項目立項的企業;

四、近5年內獲得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自主科技成果(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的企業;

五、近5年參加市科技部門主辦的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企業;

六、其他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類型的企業。

新型研發機構是指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獨立法人組織。

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是指由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發起成立,屬開放性、非盈利性的聯合體。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8月10日印發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於《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若干意見》(穗府〔2015〕1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5〕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政策規定。

二、主要內容

《政策規定》共九條,主要包括:

(一)政策制定目的。為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創新創業領域,努力打造“全球創投風投之都。

(二)政策適用範圍。支持在穗註冊並按國家相關規定登記備案、從事創業投資等活動的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包括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支持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重點領域計劃中引入創業投資的科技創新企業。

(三)對投資進行獎勵。根據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對進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並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在穗企業,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投資在穗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企業實際到賬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遷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據其對該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按上述辦法給予投資獎勵。

(四)鼓勵創業投資“引進來”和“走出去”。 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聯合境外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或資金來穗設立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的,按其對在穗註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投資獎勵;與境外資本共同設立海外創投基金,投資海外高科技項目併成功引進穗的,可根據其對該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實際到賬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20%給予獎勵。

(五)促進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和新型研發機構合作發展。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在穗備案的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針對我市符合本聯盟產業方向企業的投資和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在我市設立企業的投資,按照其實際投資額度的1.5%給予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資獎勵。

(六)給予科技信貸支持。市財政逐步擴大廣州市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至10億元,引導合作銀行增加科技信貸100億元以上。創業投資類企業在穗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備案企業庫,同時推動合作銀行優先推薦上述入池企業給創業投資類企業。

(七)財政科技經費支持。對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產業技術重大攻關計劃中引入創業投資類企業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獲得創業投資的實際到位額度分四檔,按不同比例給予被投資企業後補助支持,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800萬元。

(八)經費來源。有關獎勵補貼經費納入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和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與本市制定其他同類扶持政策重疊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可與各區根據實際制定的同類扶持政策疊加,由市、區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政策創新情況

提出符合我市實際的四條政策:

(一)鼓勵創業投資“引進來”和“走出去”。對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聯合境外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或創業投資資金來穗設立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子基金進行獎勵,對我市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境外資本共同設立海外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海外高科技項目併成功引進穗的進行獎勵是我市特有政策,其他省市未見有。

(二)對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在穗投資的企業給予銀行信貸授信支持。創業投資類企業對企業的篩選評估,可以作為被投資企業資質的評價參考因素,授信額度可略高於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中的企業。

(三)在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產業技術重大攻關計劃中試行“以投代評”。參照我市企業研發經費後補助的做法,對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企業),根據其實際引入創業投資的額度,按比例給予補助。

(四)促進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與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和新型研發機構合作發展。鼓勵運營良好的廣州市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和新型研發機構,與創業投資類管理企業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從而進一步加快風投與產業、創新能力相融合。

廣州市出臺多項措施 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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