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東一男子高鐵占座後被網友人肉曝光個人信息,這種做法合法嗎?


合法嗎?當然不合法。但是我們還能做什麼呢?

昨日,高鐵座霸男子火爆網絡,人引發人們的大量討論。部分網友甚至將該男子的所有信息扒光了,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以及工作情況,讓廣大網友大呼過癮!

但是,這種曝光人們信息的行為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利用網絡信息獲取並傳播他人個人信息的,構成侵權,權利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通過網絡途徑或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面對座霸,我們又能怎麼樣呢?面對王女士和乘警的勸說,他都巋然不動;面對全車廂那麼多人的指責,他也都絲毫不受影響。先侵害他人權益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那就應該放縱他這麼繼續下去嗎?

網友們的做法更多的只是一種面對法律無力懲處時的宣洩而已,畢竟除此之外,我們什麼都做不了!


羅召均律師


LazyBears:人肉搜索當然是違法行為,而且可能是目前對人傷害最大的一種方式了吧!

如果對一些法律無法懲治的“惡人”採取這種手段可能讓大家心裡好受,但很多時候人肉搜索的程度過分,導致犯了一些小錯的人直接失去了糾正錯誤的機會,影響自己的一生,這樣的後果就太嚴重了!


有句話這樣說:“當納粹來抓共產黨人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黨人;當他們來抓猶太人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當他們來抓貿易工會主義者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貿易工會主義者;當他們來抓天主教徒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是新教徒;當他們來抓我時,已無人替我說話了。


事實上我很想抵制大範圍的人肉搜索,因為每個人都不是聖人,誰沒有個遭人汙衊的時候?事實沒澄清前就遭人肉,最終即使是誤會,也會影響到你的生活!



1. 對於惡棍,第一選擇是請求公力救濟


什麼叫公力救濟?像高鐵站位置被佔座,而且聲明後還遭罵的,找乘務員、車長或者乘警出面都可以,她們有文件規章制度,如果不處理被投訴,對他們的影響是很大的。


2. 公安幹警,維護公民權益意識應當加強


什麼叫應該加強維護公民權益意識?前幾天微信爆火的一篇文章,揭露了廣州珠江新城民警肆意查身份證、拘留公民的行為,而這一切的原因出發點是為了“好玩”!


還有遇上立案難、執法難的情景,這叫我們普通民眾如何相信公安?這一點素質也應當加強!




3. 針對“刁民”影響到他人的權益,我們有時候沒有其他手段


近些日子,還有所謂的小區裡開啟了幾十家旅館,物業無權干涉業主投訴無門的情形,都是某些人為了一己私利影響到他人的正當權益行為。


雖說在我國法律中對鄰里關係也有規定,但絕大多數還是採取“自行協商”的解決方式,無疑加劇了成本。


在如今矛盾增多的前提下,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特別的針對此種“無賴”予以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否則較輕的後果,讓他們根本不在乎!


懶熊帶你看熱點,漲知識。保障自己的權益,看社會百態


LazyBears聊熱點


開往北京南站的G331列車上,一名男子無票霸佔靠窗座位,而且耍賴拒不讓開,態度蠻橫。然後有人將其醜行發到網上,有網友將其身份信息人肉出來並公開在網絡上曝光。。

評價這件事得一碼一碼地捋清,否則就是一缸糨糊。

網友人肉這名蠻橫男子,將其身份信息公開披露,涉嫌侵犯其隱私權,肯定是違法的,不值得提倡。這是一碼。

問題是,這名男子無理霸佔其他乘客的合法坐席,列車乘務員來也拒絕讓出。那麼,持票乘客的合法權利就這麼被侵犯,難道就應該被侵犯麼?

列車是公共場所,公共場所發生的侵權事件應該由執法部門執法人員來予以保障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如果執法人員能夠有效保障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其他人通過人肉的方式來曝光侵害人隱私就不具有正當性。但是,如果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不能有效維護和保障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受侵害人以及其他人通過其他有效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就具有了正當性,這是另一碼。

為什麼其他人,而不僅僅是被侵害人,人肉侵害人也具有正當性?因為如果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不能保障和維護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事實上所有人的同一合法權益就暴露在隨時可能被侵犯的風險中,任何人只要蠻不講理,就能為所欲為。

把這兩碼事捋清楚了,就不難發現其中的衝突:具有正當性的事情並不合法,換言之,守法就不能有效維護和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有效維護和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就面臨違法的境地。這是荒誕的,是極不合理的。

好了,那麼從倫理上就必須在合法性與正當性之間確定優先級,到底是合法性優先於正當性,還是正當性優先於合法性?

從邏輯上,如果法律,包括立法、執法、司法,不能維護和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這項法律就是不正當的。法律如果不正當,法律就不是維護人民權利而是戕害人民權利。所以,正當性應該優先於合法性。

網友人肉侵害人身份信息並公開曝光,既能給侵害者帶來一定的懲戒,更能夠有效警示其他效尤者,從而使每個人的合法權益都有了一定的保障,當然是具有正當性,值得鼓勵。

一碼不值得提倡,另一碼又值得鼓勵,這不是顯見的矛盾嗎?要解決這個矛盾就只能指望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和保障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列車上的乘警完全可以依據尋釁滋事罪相關法律對拒不讓座的蠻橫無理男子進行強制帶離,並依法予以從告誡到行政拘留的處罰。

執法機構和人員管用了,網友人肉侵害人身份信息並曝光的行為就不具有正當性,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也同樣應該依據侵犯他人隱私權相關法律對曝光和轉發者予以依法懲戒。

和諧社會是靠嚴格執法換來的,這應該成為整個社會所有人的共識,包括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也包括人民。只有這樣,侵害人因忌憚法律而不敢恣肆妄為,被侵害人相信法律而從容,其他人也從法律的公正示範中無懼無畏,不必通過私力救濟來滿足安全需要。


唐映紅


曝光這個缺德的無賴可能是人心所向,但是通過人肉搜索曝光個人信息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可是事情為什麼會發展到這一步呢?值得我們深思。

如果這位山東男子沒有做出無賴的佔座行徑,那麼也就不會引發後續的拍攝視頻,更不會引來萬能網友的人肉曝光。

如果當時乘務員和乘警及時處理了問題,讓無賴男子當場受到制裁,及時維護了被佔座女生的權益,那麼該事件也許不會發酵到需要人肉搜索的地步。

如果能有類似的道德黑名單,用來制裁或者曝光那些無德者的惡劣行徑,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那麼網友們也不至於需要人肉搜索。

可惜沒有如果,無賴男子成功地上了熱搜,成為了千夫所指的目標,我想他耍無賴裝傻充愣的時候一定沒有想到。現在這個結果,其實是對他最大的懲罰。

可惜沒有如果,高鐵方面並沒有保障女生的合法權益,也沒能制止無賴男子的耍賴行為,或者說,高鐵方面也欠女生一個道歉。

可惜沒有如果,即便有老賴黑名單,“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依然堅持不還錢,而她的女兒名下卻多出了房產和車子。趙先生的人生已經被老賴毀了,可是他只能選擇無奈的面對。面對老賴都沒有有效的辦法,更何況無賴呢?

當我們用正常手段面對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束手無措時,民間就會誕生出不容忽視的力量來懲罰它們。

誠然,人肉搜索是不合法的,不值得提倡,但在某些地方卻是倒逼合理辦法出臺的利器。

這就需要我們整個社會來反思了。


夜雨如書


首先:鄙視這種人。

他是一個成年人,卻不具備一個正常成年人該有的基本教養和素質,著實讓人氣憤。



其次:曝光身份是無奈之舉。

不管是不是合法,網友曝光他的個人信息也是無奈之舉,我個人覺得無論是否合法,但合理。

個人認為“人肉曝光”只是一個工具,就像槍一樣,好人用它可以保護他人,壞人用它可以傷害他人。而這種情況的人肉曝光就是在做好事。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對於一些文明意識達不到社會要求的人,就要通過法律來約束他。但法律又不可能覆蓋所有的方方面面,對於像這樣一些法律約束不到的又嚴重影響社會文明發展,不守規則造成惡劣影響的人,難道要任由他們繼續囂張跋扈,唯我獨尊嗎?無奈之下通過互聯網讓大家認識認識他,通過輿論給他一點懲罰不應該嗎!



最後:應立法約束這種人。

這種沒素質沒教養的人被曝光已經不是個例,這樣的人在社會上還有很多,隨著信息的發達,今後還會不斷被曝光。對於這種毫無素質,不懂道理,不講規則的人還是要用法律強制約束,如果不制定一個約束這種人的強制規則出來,那麼“曝光”也是唯一僅有的方法了。



以上僅代表個人看法。


射聲校尉


毋庸置疑這種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通過以往曝光的事件來看,為何民眾會選擇曝光的方式來進行“輿論懲處”?以該案為例,我認為一方面因為對於涉事男子這種“勸導”方式過於溫和,未能及時懲處,另一方面男子的行為和態度過於無賴,引發民憤。倘若能夠對該男子予以一定的懲處,想必也就不會出現人肉曝光的問題存在。

人肉的行為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同時《兩高解釋》第三條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本條明確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也就是“人肉搜索”洩露他人信息納入了刑法適應範疇。

由此可見本案當中男子的行為雖然可憎,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其合法的個人隱私權利就可以隨意侵害。

為何人肉曝光的事件逐漸增多?

個人認為,人肉事件之所以增多的原因是: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引發民憤,但是對於其所受到的懲處,並不符合民意心目中的正義,所以容易誘發此種人肉曝光進行的“輿論懲處”!回到本案當中來,為何男子第一時間個人信息即被曝光?

我想根本原因是因為男子面對乘警、列車長的勸導始終無動於衷,同時對於自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始終冷漠對待,毫無悔過之心,最終該事件當中被佔座女子直到下車也未能坐上自己的座位,而男子也並未受到相應的懲處所致。

通過案發的視頻來看,確實該名男子的行為極易誘發民憤,在法律尚未對其進行懲處之前,民意就已經開始實施了自己的“審判”!

但是客觀的說,我個人不建議、不鼓勵此種人肉曝光方式的“輿論審判”,因為對於男子的行為雖然不合法,但是你我並不是審判者,也不是執法機關無權以人肉曝光的方式來對男子進行懲處!此種曝光無異於“以暴制暴”雖然對於當事人的壓力立竿見影,但是終究還是沒有逃離以侵害男子隱私的方式來對男子進行懲處的本質。

所以對於該案當中的男子,雖然行為可憎,我們可以從自己的角度進行批判,但是不應當將其個人隱私予以曝光,畢竟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同時通過該事件,也警示我們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尊重社會公共秩序並遵守,否則萬一成為網紅,想必也是壓力重重。


麋鹿說法


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嚴格地遵守身邊的公序良俗。因為這並不是簡單的“循規蹈矩”亦或是單純地“默守陳規”,而是身為公民應盡的義務。

這位故意佔座的山東男子或許在事發之時還頗為得意,自己成功佔座別人卻無可奈何。只可惜世事難料,就在一天之後他便遭遇了全國網友一邊倒的聲討。

大家為何會對男子的行為感到氣憤?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他的行為不僅是自私自利的表現,更是對公共秩序的一種惡意挑釁。可以設想,如果每個人都學他一樣不守規矩、不講原則,那麼大家身處這個社會必然會陷入混亂之中,而這絕非是眾人所期待的結果。

事實上,我們大多數人都能夠很好地遵守社會上的公序良俗,所以對男子這種“特立獨行”的行為我們才無法容忍,並且感到氣憤!

都說“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很明顯這位山東男子如今已經成為了公眾眼裡的老鼠屎,因此網友們不僅從道德層面對他予以最為強烈地譴責,同時對他的個人信息進行了“人肉”。

對於男子進行譴責是理所應當的,但是“人肉”之舉我個人其實並不贊同,因為此舉有觸犯法律之嫌。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去年年底發生在四川成都的“柯基犬被摔”事件,當時狗主人吳某某與不少網友出於義憤人肉並且曝光了把狗摔死的何某某的個人信息,導致何某某的個人生活受到了嚴重干擾。

人肉他人並且曝光他人的個人信息事實上屬於一種違法行為,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正因如此,“柯基犬被摔”事件中的狗主人吳某某等四人最後因為利用網絡散佈他人個人私密信息,被警方依法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從目前來看,基於男子故意佔座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影響,我認為鐵路警方非常有必要介入處理。男子的行為從表面上看只是一種不文明的表現,但實際上他在故意佔座後,在面對座位真正的主人、乘務員以及乘警的連番勸阻下依舊不予改正,這種行為已經擾亂了高鐵上正常的公共秩序。如果警方不對其進行處罰,那麼就等於默許了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如此是否就意味著大家以後也可以有樣有學,買了站票的可以佔座?買了坐票的可以佔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挑戰社會公德的底限,如果有人這樣做了那麼就必須受到懲罰!當然,這種懲罰不應該是通過濫用暴力、濫用私刑的方式來進行。因為,我們畢竟身處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所以我們也選擇相信法律,但是也請法律不要讓我們失望!



通城丹妹


乘務長和乘警的不作為肯定要在內部接受處分的,這種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高鐵的形象,在當時沒有及時有效的處理,助長了其氣焰。

當時的女士該怎麼處理,我提出些建議。首先向12306投訴,投訴該男子有意佔用本人的座位和乘務人員的不作為,其二向12306索賠,自己持有效證件購買了有座車票,因為乘務人員無法有效執行,部分責任應當由此列車輛的乘務人員承擔。

對於部分網友的行為雖然存在不認同,但是認為對於社會還是存在正能量的,希望網友能客觀理智的評論。



木槿夠冷


類似這樣的事已經屢見不鮮,而且每次發展的走勢都差不多:某個人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被曝光,引來大家口誅筆伐,一些人義憤填膺對其進行人肉搜索,曝光其個人信息,進行人身攻擊。本來教育他人要遵紀守法,講公德,結果走向反面,更多人站在道德制高點,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這無益於弘揚公共道德,因為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已屬於在道德底線之下的行為了。

對破壞公共道德的行為進行譴責,這是公民的自覺行動,也是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而因破壞公共秩序,不遵守規則而被曝光、被譴責,這也是當事人必須付出的代價。但社會對其的批評、譴責也就到此為止。如果再去人肉搜索,就越界了。

當然,這也折射出公眾對太多破壞公共秩序、違反規則行為的焦慮與厭惡,於是把被曝光的當事人作為宣洩的對象。但其實大家更應從自己開始進行反思,自己是否遵守公共秩序,講公共道德,反求諸己才能形成進步的力量。嚴於律他,寬於律己,成為一些人的行為規則,這就是每次破壞公共秩序的輿論事件,本來可促進公眾增強文明意識,到頭來卻變為一地雞毛的原因。


熊丙奇看教育


不得不說現在網絡真的很強大!對於這個曝光的網友我只能說幹得漂亮!
私自人肉曝光個人信息顧然不對,更不合法!但這事法也不能拿他怎麼樣!最多批評處罰一下,他不會長記性!所以我覺得曝光也要分對誰,像這位佔座的無賴就該曝光,讓廣大民眾看看這不要臉的樣沒什麼不對!他佔了座還強詞奪理,自己都不要臉了,我們何必還給他臉!



看看這副小人得志的嘴臉就覺得噁心,他既然做了這個不要臉的事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後果。他當時在佔座的時候不是很得意嗎,他當時有想自己的行為給別人帶來了不便嘛!何況是欺負一位女士!要臉不?這是就給他和教訓,讓他長長記性!
最後還是要呼籲一下,希望下次乘務員在遇到這種耍無賴的乘客時,勸阻無效的直接拉起來攆下車,同時拉入黑名單讓他以後出門寸步難行!不然只會有更多這種無賴!同時也希望各位都講道德講文明,遵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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