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三年了都沒給處理,爲什麼?

A丶-最涼不過人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相關規定: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喝礦泉水至酒精測試為0),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

因醉駕已涉嫌觸及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一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則交通管理部門將向當地檢察院進行起訴。若證據確鑿,檢察院則將案件遞交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書如下圖。

對未發生重大事故,只是單純的醉駕行為,法院則會判處拘役三個月(可監外執行),緩刑3個月,並根據醉駕酒精濃度判處罰金5000-20000元罰金。

監外執行3個月期間,需每月須到當地社區報道,所在派出所和司法所報道,並進行思想彙報。

以上就是醉駕的具體處理流程。醉駕處理完畢後,可到車管所查詢處理完成的截止日期,也就是駕照吊銷5年的起始時間,以此推算5年後,才能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最後,在此向廣大駕駛員朋友呼籲,酒駕、醉駕害人害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嚴厲杜絕酒駕、醉駕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瞭解更多汽車常識請加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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