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出售的武器會不會被買受國送給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研究破解,你怎麼看?

密斯特欒


很少會有國家這麼幹,這意味著雙方關係徹底破裂。但是武器出口就要做好被對方掌握的準備,相應的會留一手。

印象中這種“背刺”行為最近的恐怕就是以色列了

這種行為在國際上相當惡劣,意味著雙方徹底撕破臉,所以比較少。冷戰時期,美蘇雙方更多的是以乘員叛逃(別連科駕駛米格-25叛逃日本),或者間諜和特工竊取(東德斯塔西從西德美軍基地倉庫裡偷出F/A-18 大黃蜂戰機的F404發動機和機載雷達)。

除少數情況下,這類行為大多都是在暗地裡進行。比如我們在中蘇交惡後,從關係還較好的羅馬尼亞獲得蘇聯AT-3反坦克導彈,後仿製成紅箭-73反坦克導彈。上世紀80年代我們從埃及那裡獲取一架米格-23,從伊朗那裡獲得一部F-14雄貓的AN/AWG-9雷達。但當時是羅馬尼亞不願意蘇聯影響力太大,裝傻充愣。而埃及當時已經跟蘇聯撕破臉,投靠美國,伊朗也跟美國結仇,不在於這點行為。
我國從埃及獲得的米格-23MS當初試圖以此仿製強-6

冷戰後這種背刺行為的,那就是我們和以色列。歷史上我國與以色列軍事合作很深,尤其是遭西方制裁後可以說是少數還能提供西方先進軍事技術的國家。但是在2001年和2003年的兩次事件後,雙方軍事合作基本上停止了,那就是費爾康預警機和哈比無人機風波。

1998年時,我國與俄羅斯、以色列簽署了個三方協議,聯合改進“費爾康預警機”,當時規劃是俄羅斯提供A-50預警機的基礎平臺、我國進行設計架構,以色列提供雷達製造和整合。這筆交易,最終以美國干涉而告吹,以色列支付違約金和給了套費爾康雷達系統後終止合同。
後出口印度的A-50I預警機

之後是哈比無人機事件,90年代我們購買了100多套以色列的哈比反輻射無人機,到2003年雙方達成協議進行合作,進行技術升級,哈比無人機送到以色列進行升級,但是同樣美國干預下,以色列終止和合作。
我軍裝備的哈比反輻射無人機

這兩次事件本身主要原因在於美國對以色列的影響力,迫使合作不得不終止,美國還從中獲取我國當時雷達和電子技術的情報資料。但主要責任不再以色列,以色列當時國防部相關辦公室負責人甚至辭職,認為嚴重損害以色列在國際上信譽。但是猶太人之後的行為則過分和惡劣了,中以軍事合作全面終止。

那就是以色列把之後的A-50I預警機賣給了印度,把升級後的哈比無人機賣給了臺灣。實際上以色列一直以來與臺灣有進行軍事技術合作,只不過當時我們也需要引進以色列的技術,因而採取睜隻眼閉隻眼。在經歷這兩次風波之後,以色列還進行這種觸及底線行為,最終導致雙方基本上再無軍事層面瓜葛,連帶在巴以問題上也一定層度上進行傾斜。
臺灣的劍翔2反輻射無人機

軍事裝備出口留一手做法很普遍

要想不被洩密,最簡單做法莫過於禁止出口,比如美國的F-22上的做法。既然投入到國際市場,就要做好可能導致技術洩密的準備,要留一手。

最常見的做法就是閹割處理,當年蘇聯就搞過諸多“猴版”武器,簡化的外銷型號,這一招數現在依然普遍採用。比如各主要坦克生產大國有個幾乎是“潛規則”的規矩,不出口相當於第三代複合裝甲技術的坦克,也不出口長彈徑比的新型穿甲彈種。
猴版M1A1/A2 坦克在伊拉克被IS們用老式便攜式反坦克導彈和IED路邊炸彈摧毀的很慘

由於比較容易被針對性設置,各國普遍對於電子設備敏感性高於武器裝備本身,所以出口型號裡面一些電子系統是最容易被刪除和修改的,比如F-15垂尾上的AN/ALQ-128電子戰吊艙,所有出口型F-15都沒有配備。
F-15左側垂尾上的就是ALQ-128電子戰吊艙
ALQ-128特寫,對於美軍來說這玩意比F-15本身還要機密的多


在軍事出口中,還有種做法是把競標失敗者推向國際市場。比如俄羅斯的R-77系列空空導彈,其出口型號的導引頭與俄羅斯自用的是不一樣的,為競爭失敗的公司產品。同樣我們投標土耳其紅旗-9防空導彈,其實導彈導引頭也是當初競爭失敗方的產品,與自用型完全不一樣。

當然,最徹底的辦法就是,把產品推向國際市場的時候,自己研發下一代的新產品,這才是最徹底的預防方式。


五嶽掩赤城


出售武器的時候肯定都留有後手,這個是不用擔心的。

第一招,出售猴版武器。像俄羅斯賣到中東的T72坦克,美國賣給沙特的M1坦克,其實都是閹割過的,很多性能和自己國家自用型號沒法比,就算拿過去仿製也很難達到原版的設計標準。

第二招,不單賣。對一些有逆向研究能力的國家出售武器的時候,很多時候都會限制購買數量。像蘇30飛機我們跟俄國購買的時候雙方談了兩年,最核心的問題是中國要買多少架的問題。意思就是爭取一次性把錢賺夠,省的被仿製以後沒法賺。

第三招,隨貨監督。最典型的就是巴基斯坦裝備F15的同時也裝備有中國的飛豹戰機,為了防止技術洩露,雙方都有規定中方人員不能接觸美方飛機,美方不能接觸中方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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