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人們高度評價《大憲章》?

2015年6月15日,是英國《大憲章》簽署紀念日。中國駐英國大使劉曉明5月13日晚應邀出席在大英圖書館舉辦的紀念英國《大憲章》簽署800週年展覽,並在年利達律師事務所為展覽舉辦的晚宴上發表題為《法治照耀中國》的主旨演講,對《大憲章》給予高度評價。他聲言800年前的《大憲章》在英國曆史上具有崇高的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對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有著深遠影響。《大憲章》的另一個重要歷史意義是,它最早對君權做出了限制,對此後數百年英國政治體制演變產生深刻影響,成為今天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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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初,英國貴族為了反對國王約翰對外戰爭、隨意增加稅收、瘋狂掠奪教會財產的行為,以國王沒有履行自己保護臣民利益的義務,卻要求得到比契約規定的更多的權利為由,武裝反抗約翰的統治。

1215年6月15日,在英國泰晤士河畔的貴族武裝代表與國王約翰駐地中間的蘭尼米得(Runny Mede)草地,開始了歷史性的談判。

4天之後,雙方以蘭頓起草的文件為基礎,共同簽署了一部文件。這部文件就是《大憲章》(Magna Carta)。

《大憲章》主要內容是限制國王權力,保障貴族和自由民的權利。《大憲章》明確規定,國王在未徵得貴族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地收取貢賦;不經過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法律的審判,國王不得逮捕和囚禁任何人;不得剝奪他們的財產,不得宣佈他們不受法律保護,也不得將他們處死。

大憲章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是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大憲章》第六十一條詳細規定,如果國王違揹他的諾言,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權利,或破壞任何和平條款,由貴族組成的25人委員會,指出國王之錯誤,要求國王立即設法改正。如果國王拒絕改正錯誤,那麼25人委員會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其權力,以一切方法向國王施以抑制與壓力,諸如奪取餘等之城堡、土地與財產等等,務使此項錯誤終能依照彼等之意見改正而後已。——這是一個限制王權的機制。

作為對國王權力的約束,儘管約翰對這份文件充滿了仇恨和無奈,但是在大軍壓境、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他極不情願地和25名男爵以執行人的身份在這份文件上籤了字。

這部文件本身似乎只是把從威廉一世(1066年,法國諾曼底大公威廉為爭奪王位征服英國)開始,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把被征服的英格蘭所有封建主召集到南部小鎮索爾茲伯進行效忠宣誓(史稱:索爾茲伯盟誓)的兩百多年裡國王和貴族約定俗成的契約關係,第一次轉化為明確的法律文字。實際上,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佈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佈,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但是,《大憲章》以法律文字的形式否定了絕對王權。《大憲章》雖然承認,英格蘭國王的權力是上帝授予的,但卻拒絕承認這一“神聖權力”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它聲稱,國王只是貴族“同等中的第一個”,沒有更多的權力。而在總共63條、4000多字的《大憲章》中,最重要的第61條(即所謂“安全法”)規定,由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可以隨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如果國王的行為違背了《大憲章》,必要時還可以使用武力,剝奪國王權力和財產。《大憲章》的簽署實際上確立了這樣的一個原則:英國國王的權力並非是至高無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權力,即王在法下,國王的權力不能超越法律。

《大憲章》的價值在於以規範文本的形式,開創了通過法律劃定權力與權利邊界的先河。它不僅為容易任性的權力設置了邊界,為易被侵害的權利設置了保護屏障,並建構了限制王權維護人權的機制。網友評論說:這是現代國家制度架構必不可少的核心元素。哪個國家缺乏這樣的基本制度設計形態,哪個國家就尚未擺脫集權、專制的夢魘,哪個國家的民權就不可能有好的保障,哪個國家也就不可能真正邁入現代國家的行列。

在信奉“君權神授”的中世紀政治合法性框架內,這種加諸王權身上“契約”是史無前例的。

《大憲章》中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對臣民財產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權,以及臣民與君主的契約關係中臣民對君主的反抗權。這兩條原則對後來英國社會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保障個人財產,激發個人成為社會發展的動力;人民擁有反抗權,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並最終改變了不合理的制度。

2.

《大憲章》不僅僅是一個契約,它本身就是合法維權行動的標誌,同時也是新的維權運動的起點。《大憲章》簽署以後,英國的許多國王(包括簽署它的約翰王自己)和統治者們並沒有真正把它當回事。他們不是想要廢除它,就是試圖修改它,或者根本不打算遵守它。

在簽署之後沒過幾個星期,大憲章就成了“廢紙一堆”。 英王約翰根本無接受大憲章約束的誠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籤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几乎褫奪了國王所有的權力。就在貴族離開倫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後,約翰立即宣佈廢棄大憲章,教皇英諾森三世亦訓斥大憲章為“

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貴族對權力的要求,又稱這樣做破壞了國王的尊嚴,英國旋即陷入內戰。中世紀大多數英國國王並不遵守大憲章,但國王不能忽視漠視大憲章的存在,因而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儘管很多內容被刪除。

面對王權的一次次自我擴張,貴族們展開了一次次暴力反抗。1258年,貴族騎士再次以武力逼迫反覆無常的國王簽署《牛津條約》,一個12人的委員會成為英國最高權力機構,並有權否定國王的決定和任命高級官員。1265年,英國曆史上第一次召開國會,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均有代表進入國會。1642年到1648年,由平民組成的“鐵騎軍”與國王的軍隊展開了長達7年的戰爭,最終他們以《大憲章》之名砍下了查理一世(CharlesI,1600-1649)的頭顱;他們在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Cromwell,1599-1658)的領導下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國;他們又發動“光榮革命”(GloriousRevolution,1688),重建君主立憲制度經過近5個世紀的反覆鬥爭、較量、撕毀、再訂、破壞和重建,君主立憲——這種當時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沒有的權力格局——逐漸趨於定型。英國人成功地馴服了“絕對權力”,使《大憲章》中蘊含的法治精神生根發芽,成長為制度的參天大樹。

《大憲章》之後,“國王在法律之下”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並最終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基本底線。比如,生活於亨利三世時代(1216-1272年在位)的大法官布雷克頓曾經留下這樣的論述:“國王不應服從於人,但應服從於上帝、服從於法律,因為法律創造了國王。讓國王回報法律吧,因為法律授予了國王國家的領土、統治的權力和其他一切。如果他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個人喜好,而不是根據法律治理國家,他就不是名副其實的國王。”

《大憲章》的影響不僅在於對英國政治的重新塑造,而且也在於對英國經濟的有益影響。按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的見解,工業革命率先發生於英國並非偶然,而是與英國首先確立了憲政體制有關。從十三世紀到十七世紀的政治與法律演進,使得“馴服統治者”成為英國的政治信條,從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產權制度。這是觸發英國工業革命的重要因素。

諾思指出:通過一系列工商業權利鬥爭,到工業革命前夕,英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在當時世界上最為完備的產權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和抵押權,發明專利權,產品和服務市場,以及最為重要的、以社會契約和習俗為基礎的普通法體系。正是這套制度,使得組成工業革命的無數技術漸進事件,得以可能。

英國的這套產權制度,對於技術創新的最重要功能,就在於使一個具備正外部性的個體活動的個體收益率,儘可能的接近於社會收益率。換言之,由於產權制度運作良好有效,外部性被最大限度的內部化了,因而技術創新需求不足的問題也就相應降低到了最小程度。於是,技術長期不斷加速積累的格局就逐漸形成了。

3.

《大憲章》還具有世界性意義,它對後來人們爭取憲政自由產生了模範作用。從具體內容來說,大憲章的這些條款,在後來被人們根據需要賦予很多的解釋,為推翻君主專制和封建特權提供了思想支持。同時,大憲章還樹立了很多民主自由的原則:如國王徵稅必須經“全國人民普遍同意”的原則;國民有被協商權的原則;國王應受監督和國民有權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則;國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原則等。這些原則的直接意義在當時並不十分重要,但在後來為人民爭取權利與自由提供了思想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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