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警方打掉彭亮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

自2014年以來,為聚斂錢財,彭亮先後糾集20多名刑滿釋放及無業人員,形成了以其為首,楊某某、祁某某等為骨幹成員,安某某、花某、王某等23名犯罪嫌疑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我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大肆實施組織賣淫、聚眾鬥毆、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8月24日,記者從蘭州市公安局獲悉,蘭州市七里河檢察院已經對彭亮等23人涉黑犯罪集團依法提起公訴。

2014年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彭亮、楊某某、祁某某等先後組織多名婦女在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多家賓館、娛樂場所大肆從事賣淫活動,並規定賣淫婦女需交納押金、“上班”期間不準隨便外出,實施輪候排班、提成、定期結算賣淫所得等,以管理、控制賣淫活動。

幾年來,該組織通過組織賣淫活動、替他人擺平事端從中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達120餘萬元,並將非法收入部分用於購買作案工具、發放該組織成員工資獎金、為組織成員提供消費娛樂等。

2016年12月11日,為了“教訓”因瑣事與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女友發生矛盾的何某某,彭亮糾集楊某某、祁某某、王某等在蘭州市城關區“豹豪”KTV門前找到何某某,自稱是警察將其帶至駕駛的車內離開,並給何某某戴上事先準備的手銬,楊某某、王某對何某某進行毆打、威脅,直至次日凌晨2時許。

2017年3月24日,彭亮與梁某某約定雙方在蘭州市七里河區魏嶺鄉的309公路上通過打架鬥毆解決問題。為此梁某某糾集8人,攜帶鋼管等兇器分乘兩輛轎車於當晚前往約架地點。彭亮、楊某某等18人,由彭亮攜帶“五四”式手槍、揚某某攜帶仿“六四”式手槍、祁某某攜帶自制土槍、楊某某攜帶改裝鋼珠槍,楊某某、祁某某等人攜帶消防斧及刀具等兇器,分別駕乘4輛汽車提前到約架地點並伏擊了梁某某等8人。彭亮、楊某某帶領團伙成員駕車追趕、攔截梁某某。在追趕中,彭亮持“五四”式手槍向對方車輛進行射擊,梁某某所乘坐的轎車副駕駛車門被擊中3槍,致梁某某右腳腳踝貫穿傷;何某某乘坐的轎車後車廂被擊中1槍,致何某某腰部脊椎受傷。破案後,警方從彭亮等人處繳獲“五四”式手槍、仿“六四”式手槍、自制土槍、改裝鋼珠槍各1支;繳獲各類斧頭、刀具、棍棒若干;槍弩1支。

2015年11月,犯罪嫌疑人滕某某為通過賭博獲取非法利益,與楊某某合謀開設賭場,多次採用“兩顆子”猜單雙押寶的形式進行賭博抽頭漁利。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滕某某為通過賭博獲取非法利益,夥同丁某預謀開設賭場抽頭漁利。

2016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夥同丁某某在榆中縣步行街因瑣事同被害人郭某發生爭執後,通過電話糾集馬某某、高某企圖報復郭某等人,後高某(已判決)用破碎啤酒瓶戳刺郭某的左臂、腰部,至郭某腰部、左上臂受傷。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孫某、侯某某、石某某為了替他人實施報復行為,在皋蘭縣新泰十字附近分別持洋鎬對被害人張某某和梁某某進行毆打,致梁某某左耳廓外側、頭頂部兩處外傷,張某某左眼眼球破裂傷、左眼眼眶多發性骨折,鑑定為重傷二級。

目前警方已經查實,彭亮涉黑犯罪集團涉嫌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和妨害公務罪等7個罪名,蘭州市七里河檢察院已經對彭亮等23人涉黑犯罪集團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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