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近日,雲浮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論壇之民行篇”順利開講。此次論壇圍繞《婚姻法》及其解釋中關於財產的性質確定及分割問題展開。
關於婚姻法
你又瞭解多少呢
接下來
小編將向你介紹婚姻法及其解釋中關於財產的規定
@所有人
有趣而實用的法律知識
在等著你
come on!
“檢察官說法”
—— 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婚姻法》第17、18條;《〈婚姻法〉解釋(一)》17、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11、12、13、14條;《〈婚姻法〉解釋(三)》第5、11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
——
什麼樣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償還債務的原則是共同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實務中,對於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一般有兩個:夫妻雙方認可或為共同生活所欠。
相關法條:《婚姻法》第41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3-26條
——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一人一半?
不一定!在雙方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因此一般情況下會平均分配,但如果個案中有特殊情況,法院就會綜合判斷考慮了。而對於有價證券或股份之類的特殊財產,在分配的時候也需要考慮不能違反其他法律的規定。
另外,“房屋”應該算是一般性財產中情況最複雜且受關注度較高的一項了。檢察官為各位蒐羅了互聯網達人專門製作的表格,供各位參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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