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掃黑除惡重拳出擊 程軍等八人涉惡一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程軍等八人惡勢力犯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故意傷害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7月中旬,以段星(在逃)為首的惡勢力租用民房供他人以“鬥牛”方式聚眾賭博,提供籌碼,並從中抽頭營利,程軍、易卡立、張敏、劉廣萍等先後在上述賭場工作,負責維護賭場秩序、“抽水”、“望風”、“跟賬”等。

2017年3月30日,段星、程軍一方與湯順一方在萍鄉市安源區北橋老鳳凰派出所附近巷子內一樓民房賭場內因兌換籌碼產生矛盾,後雙方共計四十餘人攜帶鐐刀等兇器在萍鄉市開發區藍盾駕校附近一條馬路上鬥毆,最終段星、程軍一方將湯順一方打散。

湯順因之前在鬥毆中吃虧,便於2017年4月1日晚23時許與段星、程軍約定在萍鄉市安源區丹江鎮中環路鬥毆。最終雙方共計九十餘人手持鐐刀等兇器當街進行鬥毆。

2017年5月29日下午,一名上海人來到段星的賭場賭博,欠下賭資3萬元,後謊稱帶賭場工作人員張敏去取錢,二人來到七星酒店附近時,上海人搭乘被害人胡某的車逃離。張敏通過劉偉去找胡某,劉偉將胡某帶到北橋老鳳凰派出所附近馬路上,張敏對胡某用拳頭進行毆打,並踹了胡某幾腳。經鑑定,胡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程軍、易卡立、張敏、劉廣萍在他人開設賭場中工作,為賭博人員創造條件,獲取非法利益,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程軍、易卡立、張敏、劉廣萍、文兵、黃磊、凌欣、羅偉等人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結夥在公共場所持械鬥毆,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程軍系首要分子,易卡立、張敏、劉廣萍、文兵、黃磊、凌欣、羅偉系積極參加者,八人的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張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程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犯罪,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應依法從嚴懲處。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節和作用,依法判決:1、被告人程軍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2、被告人張敏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3、被告人易卡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4、被告人劉廣萍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5、被告人羅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6、被告人凌欣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7、被告人文兵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8、被告人黃磊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一審宣判後,上訴人程軍、文兵軍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上訴之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法律以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相關規定,對上訴人程軍、文兵的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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