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正式邁開「第二步」 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朱寧寧

民法典編纂正式邁開“第二步” 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8月27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了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情況。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按照工作安排,民法典編撰採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各分編。去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已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完成第一步。此次各分編草案整體提請審議,開始了民法典編纂的“第二步”。

  草案共六編1034條,順序為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物權編草案:

  小區共有部分改變用途或用於經營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加強對業主權利的保護。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為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此外,為了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出決議難的問題,草案適當降低了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並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增加居住權的規定。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這一制度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說。

  草案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改革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出讓土地經營權,並對土地經營權的內容作了規定,同時修改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相關規定。但考慮到宅基地“三權分置”問題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問題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草案對這一部分內容暫未修改。

  此外,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合同編草案:

  增加住房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加大保護弱勢當事人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編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範電子交易行為,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針對實踐中一些合同當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債不還等突出問題,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範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構建誠信社會,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則,並增設專章規定了保證合同。

  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草案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同時,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

  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依法負有回收義務。

  人格權編草案:

  對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作出規定

  人格權編此次單獨成編。“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人格權編這一部分,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沈春耀指出,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範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人格權編草案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包括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規定;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內容,並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的規則,並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規定;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

  此外,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草案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併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間。

  婚姻家庭編草案:

  增加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等多項新規

  婚煙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煙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修改禁止結婚的條件。現行婚煙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撒回離婚申請。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為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係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此外,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繼承編草案:

  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

  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

  完善債務清償規則。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無償搭載他人出事故或減免駕駛人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鑑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完善公平責任規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範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範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審判實踐需要,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行為越來越複雜,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同時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

  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草案明確了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明確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增加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則。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草案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同時,草案還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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