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如何證明婚姻法中的分居滿兩年?

逍遙騎士鄭義


離婚訴訟分居滿兩年,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居住證據;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作證;

4、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物業公司開具不在房屋居住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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