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不是藥神》你必須知道的背後故事

關於《我不是藥神》你必須知道的背後故事

這幾天小編的朋友圈都被這步電影刷屏了,小編去看了以後,哭的稀里嘩啦的。

三體中寫道,生存不是理所當然,而是一種幸運。相對於那些在疾病痛苦之中,為了活著而掙扎的人,你我只是足夠幸運而已。一場大病,足以把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擊垮。如果病痛和貧窮掛鉤,或許就是深深的絕望。

關於《我不是藥神》你必須知道的背後故事

當然,小編不想給大家劇透太多。畢竟應該還有很多小夥伴們還沒有趕去看?

電影梗概:

《我不是藥神》講述了一個被前妻看不起、窮到付不起房租、養不起兒子、靠賣壓根沒逑用的印度神油勉強度日的中年上海男人程勇,如何在陰差陽錯間,走上一條幫助慢粒白血病人採購印度仿製藥的救人之路,並最終實現自救的故事。

法律人對上述情節是不是很熟悉?沒錯,正如影片的開篇打出的字幕所言:這是一部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的電影,但不是案件情況的記錄。

關於《我不是藥神》你必須知道的背後故事

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解鎖這部國產良心劇我們該知道哪些法律規定?

1、劇中印度仿製藥明明有著與正版藥幾乎相同的藥效,為何為“假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電影中程勇從印度所購買的仿製藥並未獲得有關藥監部門進口批准,因此縱使仿製藥與“正版藥”有著幾乎相同的藥效仍被認定為“假藥”。

2、為何瑞士研發的“正版藥”與印度生產的“仿製藥”藥效幾乎相同,價格卻相差近20倍?

在陸勇案中涉及的格列衛,系瑞士諾華製藥公司研發生產的專利藥品。該藥品在中國的專利有效期限為199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由於我國專利制度對專利權人的強化保護與對強制許可在適用上的嚴格限制,加之瑞士的諾華公司從1988年經過十幾年的努力,花費數十億美元研製出格列衛,因此要在專利保護期內將研發成本賺回來,反之如果遏制藥企追逐利潤的動機,那麼很可能患者根本就見不到這些藥的問世。

3、劇中程勇被判走私罪依據何在?

根據《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本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劇中程勇被判銷售假藥罪依據何在?

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但並非所有類似銷售行為均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5、劇中眾患者在生產研發‘格列寧’的瑞士醫藥公司門前示威抗議,主要適用哪部法律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6、劇中程勇為使兒子不跟隨前妻移民拒絕交出撫養權,法律依據何在?

根據《民法總則》第26條、第27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7、劇中程勇因對前妻律師大打出手而進派出所,可能涉嫌什麼犯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談完法律知識,我們再來聊聊主人公原型

故事原型

真實故事的主人公叫陸勇。

他在十幾年前患上慢粒白血病,在等代找到合適配型做骨髓移植期間,需要先吃藥穩定病情。在當時,最好的藥是剛剛獲得審批的瑞士格列衛,但一盒23500元,這在當時無疑是天價藥,普通人無法長期承擔這種藥價,通常會轉向更為便宜的口服化療片和羥基脲干擾素,但這兩種藥效果一般。

陸勇後來得知印度有仿製格列衛,當時一盒4000元,所以去到印度買藥,並給與自己同樣患有慢粒白血病的人幫助買藥,另外 還被印度企業找到做了代理商,打理印度企業在華藥款賬戶,後陸勇因涉嫌銷售假藥罪和信用卡管理罪被捕起訴。

這個案件早在之前已經被報道過,近期更是因為《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被廣而告知。

關於《我不是藥神》你必須知道的背後故事

幸運的是,真實故事的結局並不是悲劇,卻是令人驚喜的大圓滿戲劇!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向法院撤回起訴。同年2月26日,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看到這裡,很多小夥伴又開始疑惑了,怎麼和電影結局不一致呢?

檢察官在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中解釋說道:“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再聽小編為您仔細道來!

陸勇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其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勇通過淘寶網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一張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院決定對陸勇不起訴。

電影中同樣還有一個人,刑警曹斌,由於假藥事件裡病人的狀況而受不了良心的責問退出案子的調查,其實是導演在處理這個案件時對執法者本能擁有的同情心和法律威嚴之間矛盾的具體表達。執法者始終也是人,無法跳出“情”這個範疇,於是選擇退出,也無可厚非。

關於《我不是藥神》你必須知道的背後故事

局長當時說了一句話:法大於情的案子你見的還少嗎?

但小編認為這其實是電影的效果,現實中,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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