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李濤:婚前首付買房婚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怎麼分割

離婚案件中常見的一種類型是,婚前一方付首付,通過按揭貸款買房,婚後繼續還貸款,這種情況下離婚時如何進行房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法理研究:

婚前首付婚後還貸的房子,實際上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一方婚前首付以及獨自償還貸款,因為發生在婚前,因此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部分是婚後還貸部分,發生在婚後,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後無論是哪一方實際還貸,都視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因此這一部分理應視為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婚後未購房的一方以還貸款的方式參與了房產的投資,無論從婚姻法角度,還是物權法角度,都應當享有一定比例的房屋產權。

根據民法理論,共同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婚後還貸部分當然是共同共有,婚前首付部分是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即按份共有來分割,既照顧到未購房一方共同還貸的投入,又不會損害婚前購房一方的利益,這就是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法理依據。

舉例說明,假設男方婚前購房房產,男方首付30萬元並支付貸款及利息30萬元,後與女方結婚,婚內還貸款及利息20萬元,離婚時房產升值到200萬元,尚有20萬元貸款及利息未償還。

那麼在離婚訴訟時,法官應將該房產判歸男方所有,剩餘貸款由男方繼續償還,但是男方應向女方支付補償金,計算方法如下:

1、購買房產總成本(注意:並非當時的購買價,應包括貸款利息部分)=30+30+20+20=100萬元。

2、婚後共同還貸20萬元,無論誰實際支付,都視為夫妻共同支付,即一方支付10萬元。

3、男方支付=30+30+10+20=90萬元,其中20萬元是尚未支付的部分,法院判決房子歸男方所有,剩餘貸款由男方實際支付。

4、女方支付=10萬元。


5、因此,男方投資比例為90/100=90%,女方投資比例為10%。

6、離婚時房產價值為200萬元,女方應獲得20萬元的補償。

女方實際支出的還貸款是10萬元,獲得的補償卻是20萬元,多出的10萬元就是房產增值部分的收益。

二、判例研究:

《馬璟與馬剛離婚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案件事實,爭議房屋總價為147142元,其中馬某乙婚前首付38142元,婚後還貸及利息共計138943.19元(包含一次性還貸78909.15元),實際總房款合計177085.19元,經原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330909元,故,房屋增值部分為153823.81元(330909元-177085.19元),婚後還貸佔實際總房款的比例為78%(138943.19元÷177085.19元),則因婚後還貸供分割之房屋增值部分為78%×153823.81元=119982.57元。

原審法院判決該房產歸馬某乙所有,馬某乙向馬某甲支付71477元補償款(考慮到馬某乙在婚姻中的過錯,法院酌定馬某甲分得60%,馬某乙分得40%)。再審法院維持此項判決。

該判例中,馬某乙首付,婚後共同還貸,法院考慮到馬某乙在婚姻中的過錯,直接在房產升值部分給予馬某甲多分。


如果按照本文前面講的辦法計算,不考慮婚姻過錯,兩人平分

馬某乙支付=38142+138943.19*50%=107.613.6元,佔總成本比例為60.77%
馬某甲支付=138943.19*50%=69471.6元,佔總成本比例為39.23%
馬某甲獲得補償款=39.23%*330909=129815.6元

可見,即使法院照顧無過錯方,在房產升值款部分予以多分(7萬多元),仍不及按照本文講述的方法按照雙方投資比例在現房價基礎上均分的款項12.9萬元多。那麼問題出在哪裡?

原來本案中一次性還貸78909.15元部分,是馬某乙向第三人借款,法院認定為馬某乙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沒有判決馬某甲對這7萬多元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也未對婚後還貸部分進行分割。但是筆者認為,婚後還貸中138943.19-78909.15=60034元,是馬某乙用現金和公積金償還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償還,6萬元這一部分也應當分割,對馬某甲進行補償。

法院判決並沒有什麼問題,但存在一定的優化空間,能否為馬某甲爭取到這部分的補償,需要代理律師的努力。

深圳離婚律師李濤:婚前首付買房婚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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