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鐘從法律人視角看懂《愛情公寓》恩怨情仇

要問近期哪部電影話題度最高,那一定非《愛情公寓》莫屬了。作為一個十年大IP,《愛情公寓》從電視劇第1部到第4部積累了大量的人氣,幾乎捧紅了所有主演,可以說是我國青春愛情類情景喜劇的標杆了。然而,《愛情公寓》似乎也難逃“劇紅是非多”的魔咒,從劇情“抄襲”爭議,到“關穀神奇”的扮演者王傳君拒演,圍繞《愛情公寓》的熱搜話題不斷。好不容易,愛粉們翹首以盼的電影版《愛情公寓》要搬上大熒幕了,又半路殺出個聯凡公司控訴電影侵權,聲稱要維權。一開始,吃瓜群眾們大都以為聯凡公司只是個蹭熱度的“碰瓷”公司。然而隨著聯凡公司不斷在微博上發出實錘圖片,大家才發現事情並不簡單。內參叔綜合聯凡公司、《愛情公寓》電影片方及媒體採訪等公開的材料進行了一番梳理,發現這番恩怨情仇說到底就是合同簽訂不詳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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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凡公司在微博聲討高格公司擅自制作發行《愛情公寓》電影

一、《愛1》、《愛2》合作蜜月期

聯凡表示“愛情公寓”這四個字最初是幾個臺灣年輕人創辦的交友網站,2005年,他們把這個網站帶到大陸,成立了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尚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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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於宣傳網站的考量,聯凡打算拍一部電視劇,經當時在上海電影集團的汪天雲介紹,聯凡與此前拍過一些廣告片的汪遠簽約拍攝電視劇《愛情公寓》,汪遠是汪天雲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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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遠當時拍攝的兩個樣片成為了《愛情公寓》的第一、二集,故事裡面植入了諸如愛情公寓的設定,情侶入住、房租減半等等。因為看著不錯,聯凡就出全資,800到1000萬左右,拍攝了第一季。”2009年,《愛情公寓》第一季播出後反響不錯,聯凡繼續跟汪遠合作《愛情公寓2》。

可以看出,《愛1》《愛2》屬於項目初創期,當時《愛情公寓》的知名度還沒那麼高,汪遠的名氣也並不大。聯凡跟汪遠相互信任,聯凡這邊出資放權讓汪遠拍攝,這時可以說是雙方合作的蜜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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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愛情公寓CEO張家銘名列出品人,片尾有愛情公寓網站的單獨露出(圖片來源:娛樂資本論)

根據聯凡公開的合同內容,聯凡乃是《愛1》、《愛2》的合法著作權人。聯凡“擁有本劇(指《愛1》、《愛2》)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本劇版權、版權的延續和續展,發行權和許可權,商標權、相關衍生商品權益、以及發佈廣告、宣傳或以其他形式利用本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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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凡公開的合同內容,聯凡是《愛1》、《愛2》的合法著作權人

《愛1》、《愛2》播出後,電視劇非常受歡迎、大量吸粉。在粉絲的期盼中,汪遠團隊也開始籌備《愛3》的拍攝。隨著知名度的提升,《愛情公寓》的製作也越加精良,拍攝成本也水漲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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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電影版《愛情公寓》片方在聲明中給出的理由“在《愛情公寓3》開拍之前,聯凡旗下交友網站由於自身經營不善及面臨眾多負面問題導致經營瀕臨困境,無力參與《愛情公寓3》及後續作品的投資及其他合作。2011年2月1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聯凡永久授權高格影視子公司高格文化(注:高格為汪遠團隊的公司)《愛情公寓》系列後續影視劇集的製作、合作、發行、推廣、開發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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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聯凡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的過程中表示“汪遠說拍攝需要5000萬的資金,那我們肯定要找投資,汪遠說他也想投,但不投現金,投劇本,劇本佔乾股,聯凡沒有同意。汪遠就提出來他可以去找投資,那就需要版權,於是聯凡給了他授權書,高格那邊出了一份說明。”

儘管聯凡沒有正面回應在拍《愛3》之前其是否確實存在經營不善、面臨困境等問題。但可以看出,與《愛1》、《愛2》不同的是,《愛3》拍攝成本很高,聯凡不再是唯一的投資人,不再單獨享有後續劇集的著作權。由此也為後期雙方起爭執埋下了伏筆。

此次爭議的焦點在於2011年2月11日雙方簽訂的授權書和開發聲明,這兩份文件後來在法院判決中也成為關鍵性的文件。

授權書由聯凡出具,只有一句話:聯凡授權高格製作影視劇《愛情公寓》後續續集,並有權處理該影視劇系列相關製作、合作、發行、推廣、開發等事宜。

開發聲明由高格出具,核心內容在於“聯凡將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並對此擁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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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這份授權書和開發聲明都極為簡略。授權書並未約定“後續續集”具體指的是後續第幾季的劇集;也未說清楚是隻包含電視劇的續集,還是也包括相關電影的續集開發權利。而開發聲明裡也只是籠統地描述了聯凡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主要出品方具體包含哪些權益卻沒有說清楚。

聯凡方認為主要出品方權益,按照交易習慣,應當享有5%-10%的版權收益。而聯凡方至今未收到《愛3》《愛4》的版權費,由此還兩度到法院起訴高格。而高格方則認為在出品人中出現了聯凡COO林東慶的名字,即是主要出品方權益的體現。最終法院支持了高格方,判決聯凡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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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公寓網站在片尾滾動露出,相關公司中不再出現聯凡

內參叔認為從目前公開的資料來看,很難說電影版《愛情公寓》構成對聯凡方的侵權。聯凡方在維權之路上將面臨著比較大的挑戰。

(一)書面文件約定不明

如前所述,聯凡與高格在早年間基於相互信任,僅是非常籠統的擬定了一份授權書和開發聲明。授權書中沒有對續集開發事項作出具體的約定,對於授權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終止條件也並未作出約定。開發聲明也並沒有說“主要出品方權益”一定包含分紅等財產性權益。說白了,就是“商業上如何分錢”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聯凡方認為自己才是愛情公寓這個IP的原始創意人,從第一部開始的故事就是以聯凡旗下的交友網站為原型,所以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即便從《愛3》開始沒能完成對電視劇的出資,但高格在開發《愛3》《愛4》的過程中仍然沿用了《愛1》《愛2》的內容IP,因此聯凡認為自己無論如何都是有資格拿到一筆IP的授權許可費用的。

內參叔儘管內心深處認為聯凡值得同情,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聯凡的行為是站不住腳的,聯凡的這些訴求並沒有雙方協議的書面文件作支撐。授權書和開發聲明中只說明瞭聯凡繼續授權高格開發“愛情公寓”這個IP,聯凡將以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作為對價。文件中並沒有約定高格需要向聯凡支付一筆授權費用。換言之,只要高格讓聯凡享有了主要出品方的權益,即完成了自身的義務。然而對於最關鍵的“主要出品方權益”,雙方卻未作出約定。是隻包含署名權還是也包含分紅等財產性權益;如果出品方未能履行對劇組的出資義務,是否還繼續享有分紅權益。這些問題,在文件中都沒有說清楚。因此,兩方互相爭執不下、各說各有理,法院擁有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法院最終選擇了相對保守的解釋。2018年6月29日,徐彙區人民法院對聯凡針對高格提請的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做出判決:駁回聯凡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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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聯凡會繼續上訴,但從目前的局勢來看,聯凡對《愛3》、《愛4》的訴求都沒得到支持,歷史遺留問題還沒解決,若要尋求對電影版《愛情公寓》的權利保護則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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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聯凡微博稱針對敗訴,已提起二審上訴

(二)電影版《愛情公寓》是全新的故事架構

在這裡,內參叔不得不說《愛情公寓》真的是一部神奇的電影。儘管抄襲爭議不斷,但在電影預售時卻交出了預售1億元,排片佔比40%以上的好成績。《愛情公寓》也是一部分人青春的記憶。借用愛粉的話來說就是“情懷就是你明知道他是一部爛片,但是你一定會花錢進電影院,因為只要你看到這幾個人重聚在一起,你就會熱淚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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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公寓》電影上映前預售成績喜人

然而在8月10日電影上映後,形勢急轉直下。豆瓣評分2.6。有評論稱這只是一部“掛羊頭賣狗肉”的盜墓片,跟原劇沒有太大關係。“據說這部片原名《新次元冒險家》,因為劇本太爛,後來改名《愛情公寓》。”其實從《愛情公寓》電影預告宣傳片、簡單的物料,我們也能嗅出一些端倪。在30秒的預告宣傳片中,出現在公寓中的場景只有1秒左右,其他時間都在“打怪”。連故事簡介都寫的雲遮霧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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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換皮”之舉,對粉絲來說是“災難”,卻可能變向“救了”片方。電影版《愛情公寓》的內核是一個全新的盜墓故事,跟原來發生在“房租減半、水電全免”的公寓裡的喜劇故事有非常大的差異。所以很難說電影版《愛情公寓》沿用了原IP。聯凡想要IP授權費無疑會面臨非常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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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路徑

聯凡從合同角度來維權存在一定難度。而“曾小賢、胡一菲、呂子喬、陳美嘉、唐悠悠、張偉”等主要人物名稱則由於過於簡短、不構成獨創性的表達,也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目前來看,從商標角度和反不正當競爭角度來維權還可以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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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聯凡微博稱針對電影版已經提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聯凡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類型是第41類,包括節目製作、戲劇製作、娛樂信息、籌劃聚會(娛樂)等。內參叔認為聯凡方或許可以考慮從“節目製作、戲劇製作”方面來尋求保護,提出《愛3》《愛4》劇集製作中對“愛情公寓”這一商標的使用損害了聯凡的註冊商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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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凡方出具的商標證明

當然,對於商標,高格方也是不甘示弱。先後將“愛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等類別商標上進行了註冊。其中第35類包括廣告、電視廣告、電視商業廣告、廣告代理、廣告策劃、商業管理、文字處理。此外三類都是髮帶、針織美術品、筆記本等衍生品方向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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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方出具的商標證明

內參叔認為商標法的關鍵在於顯著性,避免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只要聯凡方能夠證明高格在後續劇集的製作過程中,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與聯凡相同或類似的註冊商標,則可能構成對聯凡方的商標侵權。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來說,聯凡可以考慮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第二條來尋求保護。聯凡可主張其作為《愛1》、《愛2》的權利人,合法享有“愛情公寓”這一商品名稱的權利,而“愛情公寓”經過熱播,這一名稱已經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高格後續擅自拍攝使用這一名稱的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不正當地削弱了聯凡的市場競爭優勢,有違誠實信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四、內參叔曰

《愛情公寓》此番爭議說到底就是合同簽訂不詳所導致的“烏龍事件”。這也給廣大出品方提了個醒,在簽訂授權書之時,一定要約定細緻,最好約定為“一次攝製權”,即每拍一部新的劇集就做一次新的授權,避免攝製方拿著授權“肆無忌憚”地拍續集和番外篇。同時,由於“主要出品方權益”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清晰的認定,因此出品方就需要提前在協議中作出約定,除署名權之外,是否包含財產權,分紅的比例為多少。此外,出品方在投拍影視劇之前,也應當對自身的經濟實力做一個客觀的評估。例如,此次事件中的聯凡公司,如果在拍《愛3》之前就已意識到其無法完成對劇組的出資義務,則應該在授權書中附加一句“如果聯凡無法如期完成對劇組的出資義務,則其同意以【】價格授權【】方完成對《愛情公寓3》的開發製作、合作、發行、推廣、開發等事宜。”這樣一來,即便聯凡無法拿到出品方利益分紅,但至少能拿到一筆IP授權費用,尤其是像《愛情公寓》這樣的大IP,授權費用自然不菲,從而避免竹籃打水一場空。

撰稿人:李夢佳

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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