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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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
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今天我們重點來關注《條例》中關於規劃的相關條例。
修訂的《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涉及秦嶺的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並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逐步實行多規合一。
為了做好保護工作,《條例》劃定了秦嶺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飲用水水源地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秦嶺山系主樑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區域。
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應當劃為禁止開發區,不得進行與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
此外,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溼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准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植物園、國有天然林分佈區以及重要水庫、湖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然文化遺存。
禁止開發區以外,山體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區域,除過城鄉規劃區外,應當劃為限制開發區,在保障生態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進行生態恢復、適度生態旅遊、實施國家確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國防戰略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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